扶绥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扶绥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及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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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扶绥县普通住宅

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及停车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

扶发改价格〔20243

扶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价格〔2018〕108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对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已认定物业服务等级的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成本、车辆停放服务成本进行了调查及核定,并综合考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业服务内容及业主承受能力因素制定了收费方案,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及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前期物业服务等级

收费标准

(元/平方米·月

浮动幅度

备注

一级

1.3

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收费标准包含物业服务费及公摊水电费。

二级

1.1

三级

0.9

四级

0.7

五级

0.55

(二)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项目

收费标准

浮动幅度

车辆停放服务费

地面

3小时免费停放,停放3小时之后(不含免费时段):加收1/辆•每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每天每车每泊位连续停车收费上限为10元。

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地下

3小时免费停放,停放3小时之后(不含免费时段):加收1/辆•每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每天每车每泊位连续停车收费上限为15元。

车位物业服务费

30元/月•车位

车位租赁费

地面

100/月•车位

地下

180/月•车位

说明:1.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电梯运行费、消防设施运行费、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二次供水加压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

2.住宅物业服务费是指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物业共用部位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费用、维护费用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含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以及公共性服务所产生的物品、水、电等费用(如灭四害的药品、路灯用电、消防及绿化用水等公摊水电费,不含电梯运行费用及二次供水加压费用)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中。

3.车辆停放服务费是指为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车位提供秩序维护公共清洁公共照明公共设备维护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

4.车位物业服务费指对小区所有的产权停车位提供秩序维护公共清洁公共照明公共设备维护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5.车位租赁费是指产权单位将室内车位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所收取的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

6.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特种车辆等在小区内执行公务时停车应当免交停放费。

7.车位(库)出租单位收取车位租赁费后不得再向承租人收取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应由出租人或单位承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停车(库)内停车应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后不得再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车位(库)物业服务费(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收取的车辆停放服务费,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业主在自己拥有使用权的车位(库)内停车应交纳车位(库)物业服务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采取分服务等级定价方式,并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政策性租赁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管理服务收费以及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它类型物业及成立业主大会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房改房小区、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扶绥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内容及行业标准,按照扶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扶绥县发展和改革局印发的《扶绥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执行。执行中遇政策调整的,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四、其他规定和说明

(一)符合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现行物业管理服务及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在上述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的,原则上应保持不变,超出上述政府指导价最高上限的,应当调整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今后因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成本变化、合同期限及政府指导价标准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重新约定收费标准的,由收费主体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价格〔2018〕108号)文件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相关规定”中第六点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后,再按核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调整,并与业主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价格〔2018〕108号)文件所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住宅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及车位(库)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且收费项目的列支范围以物业服务合同为准(约定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三)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依法经营,履行合同义务,建立健全“诚信服务、信息透明、专业规范”的服务制度,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有关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标示(如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更改和标示),同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投诉,及时回应和处理业主诉求。

五、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扶绥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5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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