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政规〔2024〕1号
兴业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兴业县城区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
三产留用地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
《兴业县城区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三产留用地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县六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业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0日
兴业县城区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
三产留用地安置实施细则
为规范兴业县城区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的三产留用地安置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玉政办规〔2019〕4号)和《兴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业县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兴政规〔2023〕1号)有关规定,结合兴业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一、总则
2024年4月1日前在兴业县城区规划区内已完成征收集体土地(已办理登记且领取征地补偿款)的批次用地或征地项目用地,三产留用地按原方式进行安置;2024年4月1日起在兴业县城区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的批次用地或征地项目用地的三产留用地按本实施细则进行安置。征收兴业县城区规划区外的集体土地补偿和安置按兴业县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全部实行留用地货币化补偿安置。住宅房屋拆迁的回建地安置不属于本实施细则管理范围。
二、三产留用地安置原则
征收兴业县城区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采取三产留用地或留用地货币化补偿两种方式安置,由安置对象自行选定其中一种方式。三产留用地的安置对象为被征收土地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村委集体或村民小组集体,以下简称安置对象)。三产留用地应安置面积按兴业县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核算。
(一)实行三产留用地方式安置的,三产留用地整块安排给安置对象,首次对已安置的三产留用地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只可整宗登记给安置对象,不得拆分登记给个人。
实行三产留用地方式安置,原则上安置对象的三产留用地应安置面积需累计达500㎡(含)以上方予以落实安置,单一安置对象三产留用地应安置面积不足500㎡(含)的,可与其他安置对象三产留用地应安置面积合并凑足500㎡(含)以上统一落实安置。
(二)实行留用地货币化补偿方式安置的,以应安置三产留用地面积为基数计算给予安置对象留用地货币化补偿。
三、三产留用地规划原则
(一)兴业县城区规划区内的三产留用地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并纳入城市批次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二)安置对象的三产留用地面积算至规划区的红线(不包含规划区蓝线用地面积);安置三产留用地面积外的道路、消防通道、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和承担。
四、有关费用及其它规定
(一)安置对象选择留用地货币化补偿方式安置,或者具体安排时因规划条件致使三产留用地安置面积不足应安置面积而放弃差额面积安置的,采取由第三方进行评估就近同等条件的三产留用地价值计算给予安置对象三产留用地补偿费。
(二)安置规划区的统规统建各类公用配套设施(道路、供电、供水、排水等)应接通到每宗三产留用地的一侧。
(三)三产留用地的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许可、施工、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等审批手续以及水、电等开户安装手续,由安置对象自行申办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实行三产留用地方式安置的,安置对象须按其应安置面积承担土地费用(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建设用地报批成本)和有关办证及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费用,由安置对象在向有关部门申办手续时缴交。
本实施细则由兴业县征地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