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民规〔202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广西儿童福利院: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4年5月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20〕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内地居民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收养子女的,按照本细则开展收养评估。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收养评估是指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以及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的融合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收养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条 收养评估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五条 收养评估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同级民政部门预算,开展收养评估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收养评估业务培训。自治区和设区市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收养评估工作开展督导。
第二章 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设区市民政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筛选熟悉收养业务的在编人员组成评估工作队伍,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开展收养评估。
民政部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内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
第八条 民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组建收养评估小组,收养评估小组应有2名以上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编人员。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三)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或者评估,或者具备相关经验;
(四)有5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选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收养评估,评估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专业背景;
(二)具有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律师等职业资格,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
(三)从事社会调查或者评估、婚姻家庭类纠纷调解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一条 收养评估小组或者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收养评估方)的评估人员与收养申请人、送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评估内容和流程
第十二条 收养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情况及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
第十三条 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组织开展收养评估时,原则上先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再开展融合情况评估。
第十四条 送养人是儿童福利机构的,原则上按照收养申请人和被收养人不小于3:1的比例开展收养能力评估。
送养人不是儿童福利机构的,或者收养儿童福利机构病残未成年人的,可以按照收养申请人和被收养人1:1的比例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
第十五条 收养能力评估按照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的顺序开展。
(一)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向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登记申请并填写《收养申请表》(附件1),民政部门初审合格后向收养申请人出具《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附件2)。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同时书面告知第三方机构。
(二)评估准备。收养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同意接受收养能力评估,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同意接受评估的,按照要求向收养评估方提交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所列材料,签署《收养申请人情况声明》(附件3)。
(三)实施评估。收养评估方应当采取面谈、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并详实记录调查评估的情况。
第十六条 收养能力评估满分为100分,评分结果60分以上的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养能力评估中加分:
(一)子女因公牺牲或被评为烈士的;
(二)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的;
(三)收养病残未成年人的。
第十七条 融合情况评估按照办理融合、书面告知、实施评估的顺序开展。
(一)办理融合。收养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办理融合手续通知书》(附件4)起5个工作日内到民政部门办理融合手续,和送养人签订《融合期间委托照护协议》(附件5)。融合时间不少于30日。
被送养人年满8周岁的,在融合前应当征求本人意见。
(二)书面告知。融合期满后,民政部门向收养申请人出具《融合评估通知书》(附件6),收养评估方对融合情况进行评估。
(三)实施评估。收养评估方应当采取面谈、查看家庭环境、走访社区(村)等多种方式开展融合情况评估,并详实记录调查评估的情况。
第十八条 收养评估方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出具《收养评估报告》(附件7)。收养评估报告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两部分,每部分均包含正文和附件:正文部分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评估内容分析和评估结论等;附件部分包括各项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和记载评估过程的文字、语音、照片、影像等资料。
民政部门自行组织评估的,收养评估报告应当由收养评估小组成员共同签名。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收养评估报告应当由参与收养评估的评估人员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
第十九条 收养评估期间,收养评估方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报告并终止收养评估:
(一)故意隐瞒相关事实或伪造、变造相关材料;
(二)参加邪教组织和对社会有较大危害的非法组织的;
(三)买卖、性侵、猥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四)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的;
(五)有故意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六)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精神类疾病和传染性疾病、患有重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患疾病或者残疾情况不影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除外;
(七)存在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的;
(八)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正与其进行融合的被收养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危险的;
(九)有其他不利于被收养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收养评估方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条 融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出具《终止融合告知书》(附件8),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终止融合:
(一)严重违反融合期间委托照护协议的;
(二)年满8周岁的被收养人拒绝接受收养申请人养育的;
(三)送养人有正当理由终止送养的;
(四)收养申请人放弃收养申请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融合的情形。
第四章 评估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收养评估方应当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接受收养评估之日起60日内完成评估,并出具收养评估报告提交民政部门。
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收养评估报告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民政部门可以互认。收养申请人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如实报告。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审查收养评估报告,对收养评估报告未反映或者存疑的情况,应当要求收养评估方补充或者核查。
第二十三条 收养申请人对收养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有新的证据或证明材料,足以推翻原评估结论的,可以于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申请复核一次。复核应当自收养申请人现场提交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收养评估方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违反本细则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收养评估方存在隐瞒实情、泄露个人信息和隐私、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敲诈勒索等行为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申请收养的,当地有权机构已经作出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没有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依据当地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收养评估。
外国人申请收养的,收养评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中的“以上”“以下”“内”“不小于”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收养评估工作的意见(试行)》(桂民发〔2016〕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收养申请表
2.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
3.收养申请人情况声明
4.办理融合手续通知书
5.融合期间委托照护协议
6.融合评估通知书
7.收养评估报告
8.终止融合告知书
9-1.收养能力评估综合评分表(收养能力评估否决性
指标评分表)
9-2.收养能力评估综合评分表(收养能力评估一般性
指标评分表)
附件1
收养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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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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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健康状况 |
职业 |
文化程度 |
婚姻状况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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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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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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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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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情况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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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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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与申请人关系 |
健康状况 |
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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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收养意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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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收养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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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人 类别 |
☐ 丧失父母的孤儿 ☐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 ☐ 继子女 ☐ 依法撤销生父母监护资格的未成年人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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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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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
收养申请人: 公民身份号码:
收养申请人: 公民身份号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关于收养评估的有关要求,民政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将对你们开展收养能力评估。请你们自收到《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 (民政部门或委托评估机构联系人、电话)确认接受收养评估意愿,并提交以下材料现场核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评估。
(一)收养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
(二)收养申请人结婚证/离婚证原件(未婚无需提供);
(三)收养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四)收养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近6个月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含心理健康报告);
(五)收养申请人就业情况资料(工作证、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
(六)收养申请人可支配收入证明(声明)(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和转移性净收入等);
(七)收养申请人房屋信息资料(房屋产权/使用权材料或购房合同等);
(八)收养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九)收养申请人个人征信报告;
(十)其他能够证明具有收养能力的材料。
请收养申请人仔细阅读以上内容,同意接受收养能力评估的,签名确认。
收养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民政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收养申请人情况声明
收养申请人 ,男,公民身份号码:
收养申请人 ,女,公民身份号码:
一、婚姻及生育子女情况声明
有配偶者(例):我们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收养子女(已生育、收养子女 名,目前原子女健康/有重大疾病或残疾、已死亡)。
未婚者(例):我至今未婚,未生育、收养子女(已生育、收养子女 名,目前原子女健康/有重大疾病或残疾、已死亡)。
离异者(例):我曾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于 年 月
日登记离婚,目前单身,至今未生育、收养子女(已生育、收养子女 名,目前原子女健康/有重大疾病或残疾、已死亡)。
二、无不适宜收养子女情形声明
我/我们承诺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存在以下不适宜收养子女的情形:
(一)故意隐瞒相关事实或伪造、变造相关材料;
(二)参加邪教组织和对社会有较大危害的非法组织;
(三)买卖、性侵、猥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四)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五)有故意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六)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精神类疾病和传染性疾病、患有重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患疾病或者残疾情况不影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除外;
(七)存在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
(八)其他不利于被收养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三、家庭资产情况声明
本家庭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约为 万元,家庭收入约为 万元/年; (填写: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如有,则填写);银行征信平台中,家庭成员个人信用信息提示的内容为 。
以上声明属实。本人愿意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上述情况。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收养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表应根据收养申请人实际情况填写,并删除无关示例。子女情况需包含收养申请人所生育、收养的所有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附件4
办理融合手续通知书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收养申请人 收养能力评估结果为合格。现请收养申请人 、送养人(单位) 和被收养人 ,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本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融合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民政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 )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收养申请人一份,送养人一份,收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附件5
融合期间委托照护协议
甲方(送养人) (姓名),男,公民身份号码 , (姓名),女,公民身份号码 。
或送养机构(名称) 。
乙方(收养申请人): (姓名),男,公民身份号码 , (姓名),女,公民身份号码 ,家庭居住地址 。
被收养人 (姓名), (性别),公民身份号码 。(被收养儿童已年满8周岁,经征求儿童本人意见,同意与收养人融合。)
为促使乙方与被收养人相互融合,甲方在收养登记前将被收养人暂时移交给乙方,委托乙方在融合期间代行监护职责。融合期为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经双方协商,协议如下:
一、融合期间,乙方要严格按照甲方介绍的被收养人生活习惯及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方面,精心照料好被收养人的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
二、融合期间,乙方必须确保被收养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其走失或受到意外伤害。如遇被收养人受到意外伤害、患病或其他重大情况发生时,乙方要及时通知甲方协商处理。
三、融合期间,若乙方与被收养人确实难以融合的,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融合难以完成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将被收养人交还给甲方。
四、融合期届满,乙方应当接受并配合对其开展融合评估。
五、融合失败或乙方不同意收养的,乙方应主动向民政部门申请终止收养程序。乙方拒不终止融合的,甲方可以主动终止或通知民政部门终止融合。
六、融合期间,如果乙方严重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并接回被收养人。由于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被收养人受到重大伤害或死亡的,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民政部门留存一份。
送养人签名(公章): 收养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此表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并删除无关示例。)
附件6
融合评估通知书
收养申请人: 公民身份号码:
收养申请人: 公民身份号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关于收养评估的有关要求,民政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将对你们开展融合评估。请你们自收到《融合评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 (民政部门或委托评估机构联系人、电话)确认接受融合评估意愿。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请收养申请人仔细阅读以上内容,同意接受融合评估的,签名确认。
收养申请人签名:
日期:
(民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收养评估报告
收养申请人:
被收养人:
评估人员:
评估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报告出具时间:
评估单位(盖章):
一、收养能力评估
(一)收养能力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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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申请人基础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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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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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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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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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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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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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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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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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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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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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趣爱好与 业余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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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心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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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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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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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单位 与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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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 |
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 工作单位,职务 …… 20xx年x月至今 工作单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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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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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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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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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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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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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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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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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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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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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趣爱好与 业余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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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心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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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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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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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 |
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 工作单位,职务 …… 20xx年x月至今 工作单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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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申请人综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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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动机 |
(包括收养申请人对收养的认知、准备、态度、产生收养想法的过程和是否配合评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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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品行 |
(包括收养申请人的个人信用、守法情况、道德操守、结社情况、品行习惯等。夫妻共同收养的分别阐述,后附相关佐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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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 状况 |
男方健康状况 |
(包括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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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健康状况 |
(包括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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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及住房条件 |
经济收入情况 |
家庭年收入:人民币 元 其中:工资性收入 元、其他收入 元。 家庭年支出:人民币 元 负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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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条件 |
现居住地址: 面积: 房型: 房屋性质: 住房卫生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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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情况 |
(包括家庭关系、婚姻状况等。夫妻双方为重组家庭的,分别阐述婚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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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状况及态度 |
子女基本信息及健康情况 |
(包括子女姓名、出生年月或身份证号、目前职业、身心健康情况等,子女范围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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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对收养行为的态度 |
(愿意/不愿意接纳被收养人成为家庭一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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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他近亲属基本信息 |
父母:(包括关系、姓名、出生年月等) 兄弟姐妹: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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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除子女之外)情况 |
(包括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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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申请人与近亲属之间的关系 |
(主要是收养申请人与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主要近亲属的联系、见面频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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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对收养行为态度 |
(愿意/不愿意接纳被收养人成为家庭一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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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准备和抚育计划 |
收养法律法规政策熟悉程度 |
(掌握/一般/不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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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育安排 |
(包括抚育计划书、特殊情况下的监护人安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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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伴计划 |
(陪伴孩子时长、方式,夫妻共同收养的分别阐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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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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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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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环境 |
(居住环境和区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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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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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 或工作单位对收养申请人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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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分值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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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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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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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申请人 收养能力评估意见 |
□ 收养能力评估合格 □ 收养能力评估不合格 评估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评估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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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养能力评估经过和分析
如:XXXX年XX月XX日,评估员XXX和XXX通过XXXX等方式,与收养申请人XXX和XXX沟通,了解基本情况,确认所需证明材料是否准备完善,并约定好家庭走访评估时间。
XXXX年XX月XX日,评估员XXX和XXX来到收养申请人XXX和XXX位于XXXXXXXXXXXX的家里,通过与收养申请人进行深入访谈、实地查看其居住环境、向收养申请人居住地村(居)委会了解情况等方式,详细了解收养申请人的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等情况,作出评估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
2.收养登记
……
3.道德品行
……
4.健康状况
……
5.经济及住房条件
……
6.婚姻家庭状况
……
7.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状况及态度
……
8.收养准备和抚育计划
……
9.邻里关系
……
10.社区环境
……
(三)收养能力评估结论
例1:收养评估期间,评估人员未发现收养申请人XXX、XXX存在不利于收养孩子的情况。
综合前期了解、实地走访、后期询问掌握的情况,评估人员认为收养申请人XXX、XXX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本次收养评估为合格。
例2:收养评估期间,评估人员发现收养申请人XXX、XXX存在……的情况。
综合前期了解、实地走访、后期询问掌握的情况,评估人员认为收养申请人XXX、XXX不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本次收养评估为不合格。
(四)收养能力评估实录
(附上评估过程的文字、照片、语音或影像等资料,包括《收养能力综合评分表》等)
二、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评估
(一)融合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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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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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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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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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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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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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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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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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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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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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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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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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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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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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生活情况 |
相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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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护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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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收养申请人 其他家庭成员 相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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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申请人自述及收养意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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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周岁以上 未成年人自述 被收养意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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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或 工作单位有无 特殊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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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说明的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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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情况 评估意见 |
□ 融合良好 □ 融合失败 评估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评估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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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融合评估经过
XXXX年XX月XX日,评估员XXX、XXX通过实地走访、听取收养申请人XXX、XXX和被收养人XXX反馈、邻里访谈等方式,对收养申请人XXX、XXX与被收养人XXX融合情况进行了调查评估。
……
(三)融合评估结论
例1:收养申请人XXX、XXX与被收养人XXX融合良好,融合评估合格。
例2:收养申请人XXX、XXX与被收养人XXX融合不佳,出现……等情况,融合失败。
(四)融合评估实录
(附上评估过程的文字、照片、语音或影像等资料)
附件8
终止融合告知书
收养申请人 与被收养人 于 年 月 日 时起融合至今,但在融合过程中出现了(严重违反融合期间委托照护协议/年满8周岁的被收养人拒绝接受收养申请人养育/送养人有正当理由终止送养/收养申请人放弃收养申请/其他应当终止融合)的情形。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融合终止。请收养申请人 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日内将被收养人 送还送养人(单位) 。
(民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并删除无关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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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1
收养能力评估综合评分表
(收养能力评估否决性指标评分表)
收养申请人姓名: 评分日期:
评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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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估内容 |
评估方式 |
评估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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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故意隐瞒相关事实或伪造、变造相关材料 |
个人声明 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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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参加邪教组织和对社会有较大危害的非法组织 |
个人声明 实地走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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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买卖、性侵、猥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
个人声明 实地走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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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
个人声明 实地走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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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有故意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
个人声明 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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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精神类疾病和传染性疾病、患有重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所患疾病或残疾情况不影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除外 |
个人声明 查阅资料 |
|
|
7 |
存在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 |
个人声明 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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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有其他不利于被收养人身心健康行为 |
个人声明 查阅资料 |
|
附件9-2
收养能力评估综合评分表
(收养能力评估一般性指标评分表)
收养申请人姓名: 评分日期:
评估人员:
|
评估 项目 |
权重 |
评估细分项 |
评估指标 |
分值 |
男 |
女 |
平均 得分 |
|
|
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 |
12 |
5 |
年龄 |
30至40周岁 |
5 |
|
|
|
|
41至50周岁 |
4 |
|||||||
|
51至55周岁 |
3 |
|||||||
|
56至60周岁 |
2 |
|||||||
|
61至65周岁 |
1 |
|||||||
|
66周岁及以上 |
0 |
|||||||
|
5 |
文化程度 |
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
5 |
|
|
|
||
|
本科学历 |
4 |
|||||||
|
大专(高职)学历 |
3 |
|||||||
|
高中(中专或中职)学历 |
2 |
|||||||
|
初中学历及以下 |
0 |
|||||||
|
2 |
个人生活和工作经历 |
生活和工作经历清楚,未出现无法解释的中断 |
2 |
|
|
|
||
|
生活和工作经历不清楚,出现无法解释的中断 |
0 |
|||||||
|
收养 动机 |
10 |
2 |
收养认知 |
完全能从被收养人利益优先的角度出发认识收养问题 |
2 |
|
|
|
|
基本能从被收养人利益优先的角度出发认识收养问题 |
1 |
|||||||
|
不能从被收养人利益优先的角度出发认识收养问题 |
0 |
|||||||
|
2 |
收养原因 |
出于喜欢儿童、想为其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等爱心愿望 |
2 |
|
|
|
||
|
出于养儿防老、通过收养使自己家庭生活圆满等传统观念 |
1 |
|||||||
|
其他 |
0 |
|||||||
|
2 |
收养准备 |
对收养后产生的权利义务充分掌握,对收养可能存在的不适应情况心理准备充分 |
2 |
|
|
|
||
|
对收养后产生的权利义务基本掌握,对收养可能存在的不适应情况心理准备基本充分 |
1 |
|||||||
|
对收养后产生的权利义务基本不掌握,对收养可能存在的不适应情况心理准备不足 |
0 |
|||||||
|
2 |
收养态度 |
能够承诺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抚养被收养人健康成长,能将被收养人与亲生子女同等对待 |
2 |
|
|
|
||
|
2 |
配合评估 |
积极配合进行家庭评估,能按要求及时提交材料,材料真实、有效、齐全 |
2 |
|
|
|
||
|
道德 品行 |
10 |
3 |
个人信用 |
个人信用良好 |
3 |
|
|
|
|
征信记录有拖欠史但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1 |
|||||||
|
征信记录有严重失信情况,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1 |
|||||||
|
3 |
守法情况 |
无违法犯罪记录 |
3 |
|
|
|
||
|
有违法犯罪记录 |
0~-5 |
|||||||
|
2 |
结社情况 |
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没有参加邪教组织和对社会有较大危害的非法组织 |
2 |
|
|
|
||
|
2 |
品行习惯 |
无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的 |
2 |
|
|
|
||
|
健康 状况 |
8 |
5 |
身体健康 状况 |
身体健康 |
5 |
|
|
|
|
患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疾病(非重大疾病) |
3 |
|||||||
|
有轻度残疾但生活能自理或者患重大疾病或传染性疾病已治愈 |
1 |
|||||||
|
3 |
心理健康 状况 |
心理状况正常,家族中未有精神疾病史 |
3 |
|
|
|
||
|
心理状况一般,与社会交往不多 |
1 |
|||||||
|
经济 条件 |
14 |
4 |
职业情况 |
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包括退休) |
4 |
|
|
|
|
无固定职业但有稳定经济来源 |
2 |
|||||||
|
无固定职业也无稳定经济来源 |
0 |
|||||||
|
4 |
可支配收入 |
家庭年收入是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及以上 |
4 |
|
|
|
||
|
家庭年收入是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之间 |
2 |
|||||||
|
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水平 |
0 |
|||||||
|
2 |
负债情况 |
家庭收支平衡,无负债 |
2 |
|
|
|
||
|
家庭收支平衡,负债率低 |
1 |
|||||||
|
家庭收支不平衡,负债率高 |
0 |
|||||||
|
2 |
家庭负担 |
同住家庭成员中有固定收入人数与无固定收入人数之比大于1 |
2 |
|
|
|
||
|
同住家庭成员中有固定收入人数与无固定收入人数之比等于1 |
1 |
|||||||
|
同住家庭成员中有固定收入人数与无固定收入人数之比小于1 |
0 |
|||||||
|
2 |
社会保障 |
已参加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
2 |
|
|
|
||
|
参加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其中一项的 |
1 |
|||||||
|
未参加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
0 |
|||||||
|
住房 条件 |
10 |
4 |
住房状况 |
所住房屋拥有产权或名下有其他房产 |
4 |
|
|
|
|
所住房屋无产权 |
1 |
|||||||
|
无固定居所 |
-2 |
|
|
|
||||
|
4 |
人均住房面积 |
收养孩子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上 |
4 |
|
|
|
||
|
收养孩子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40—50平方米之间(含40平方米) |
3 |
|||||||
|
收养孩子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0—40平方米之间(含30平方米) |
2 |
|||||||
|
收养孩子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30平方米之间(含20平方米) |
1 |
|||||||
|
收养孩子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 |
0 |
|||||||
|
2 |
居住安排 |
被收养人有单独的房间 |
2 |
|
|
|
||
|
被收养人无单独的房间 |
0 |
|||||||
|
婚姻 家庭 状况 |
12 |
4 |
家庭关系 |
与父母、兄弟姐妹和睦,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对家庭有较强责任感(父母均去世、无兄弟姐妹的直接得分) |
4 |
|
|
|
|
与父母、兄弟姐妹较和睦,家庭关系较和谐稳定,偶有争吵,对家庭较有责任感 |
2 |
|||||||
|
与父母、兄弟姐妹不和睦,家庭关系不和谐,经常性争吵,对家庭缺乏责任感 |
0 |
|||||||
|
2 |
婚姻状况 |
已婚 |
2 |
|
|
|
||
|
未婚、离异、丧偶 |
0 |
|||||||
|
2 |
婚变史 |
离异次数为0次 |
2 |
|
|
|
||
|
离异次数为1次 |
1 |
|||||||
|
离异次数为2次及以上 |
0 |
|||||||
|
2 |
婚姻稳定性 |
本次婚姻持续5年及以上 |
2 |
|
|
|
||
|
本次婚姻持续2年及以上 |
1 |
|||||||
|
本次婚姻持续2年以下(未婚、离异的同此类) |
0 |
|||||||
|
2 |
婚姻满意度 |
对目前的婚姻满意 |
2 |
|
|
|
||
|
对目前的婚姻较满意 |
1 |
|||||||
|
对目前的婚姻不满意(未婚、离异、丧偶的同此类) |
0 |
|||||||
|
共同 生活 家庭 成员 状况 及态度 |
12 |
6 |
子女状况 和意见 |
无子女(从未生育子女或子女死亡) |
3 |
|
|
|
|
已生育或收养的子女身心健康 |
2 |
|||||||
|
已生育或收养的子女身体轻度残疾但能自理,无精神疾病 |
1 |
|||||||
|
已生育或收养的子女身体重度残疾不能自理或有精神疾病(不存在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情形) |
0 |
|||||||
|
愿意接纳被收养人成为家庭一员(无子女的直接得分) |
3 |
|
|
|
||||
|
不愿意接纳被收养人成为家庭一员 |
0 |
|||||||
|
6 |
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除子女之外)情况 |
身心健康(无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直接得分) |
2 |
|
|
|
||
|
身体轻度残疾但能自理,无精神疾病 |
0 |
|||||||
|
身体重度残疾不能自理或有精神疾病(不存在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情形) |
-1 |
|||||||
|
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直接得分) |
2 |
|
|
|
||||
|
有违法犯罪记录 |
0~-2 |
|||||||
|
愿意接纳被收养人成为家庭一员(无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按此类计算) |
2 |
|
|
|
||||
|
不愿意接纳被收养人成为家庭一员 |
0 |
|||||||
|
收养准备和抚育计划 |
6 |
2 |
抚育计划 |
对被收养人已有明确的抚育计划和周全的准备 |
2 |
|
|
|
|
对被收养人有大致的抚育想法和基本的准备 |
1 |
|||||||
|
对被收养人尚无抚育计划、缺乏准备 |
0 |
|||||||
|
2 |
养育安排 |
亲自照料养育被收养人 |
2 |
|
|
|
||
|
由家中长辈照料养育被收养人 |
1 |
|||||||
|
由保姆或他人代为照顾被收养人 |
0 |
|||||||
|
2 |
陪伴时长 |
每天陪伴被收养人的时间大于等于6小时 |
2 |
|
|
|
||
|
每天陪伴被收养人的时间大于等于3小时小于6小时 |
1 |
|||||||
|
每天陪伴被收养人时间小于3小时 |
0 |
|||||||
|
邻里 关系 |
2 |
无 |
与亲友、同事、邻居等相处融洽,关系良好 |
2 |
|
|
|
|
|
与亲友、同事、邻居等相处关系一般 |
1 |
|||||||
|
与亲友、同事、邻居等相处不融洽,关系紧张,难以调和 |
0 |
|||||||
|
社区 环境 |
4 |
居住环境和区位情况 |
居住环境好,周边教育、医疗机构及公共服务设施完善,交通便利 |
4 |
|
|
|
|
|
居住环境一般,周边教育、医疗机构及公共服务设施不够完善,交通条件一般 |
2 |
|||||||
|
居住环境差,周边无教育、医疗机构及公共服务设施,交通不便(无固定住所按此类计算) |
0 |
|||||||
|
基础分 |
100 |
|
|
|
|
|
|
|
|
加分项 |
12 |
无 |
子女因公牺牲或子女被评为烈士 |
6 |
|
|
|
|
|
计划生育失独家庭 |
3 |
|
|
|
||||
|
收养病残未成年人的 |
3 |
|
|
|
||||
|
总分 |
|
|
|
|
|
|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