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政规〔2024〕1 号
北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北流市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
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 局、司法局、农业农村局、城管监督局、数政局:
为更好地解决北流市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 问题,经研究决定,现予以印发《北流市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 留问题工作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北流市人民政府
2024 年 4 月 25 日
北流市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补充意见
为更好地解决北流市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 问题,便于开展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现对《北 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解决北流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产权历史 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规〔2023〕2 号) (下简称《实 施方案》) 中房屋存在超建行为等问题处置予以细化明确,补充 意见如下。
一、关于“房屋有土地审批手续,但不按土地审批面积建 设, 超过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土地面积 30%”的处置办法
该部分房屋中,违法超建土地面积不超过国有土地使用证 证载土地面积 60% (含 60%) 的房屋可进行处置,“超出原证载 土地面积的”,处置程序参照《实施方案》处理。
二、 关于“房屋存在少量土地面积违法超建是否需要房屋 质量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置办法
已取得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房屋) 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的房屋存在违法超建的,如违法超建部分房屋与已取得合法 手续部分房屋一起建设, 同一整体的,只对违法超建部分进行 违建处罚。违法超建土地面积 10 平方米以下(含 10 平方米) 的,不用提交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违法超建土地面积 10 平 方米以上的,提交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如违法超建部分房 屋与已取得合法手续部分房屋分开建设拼接而成,则需要提交 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
三、关于房屋占用宗地,在“二调”、“三调”地类分析中 涉及农用地的处置办法
此类房屋按“三调”进行地类分析,不再追溯到“二调”。 对“三调”中地类为建设用地的宗地,按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 留问题处置。
四、关于“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流转取得的不动产权 证书上记载的房屋竣工时间均在 2016 年 6 月 17 日之后,不在 《实施方案》处置范围”的处置办法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通过宅基地制度改革历史遗留问 题宅基地流转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可进行个人住房产 权历史遗留问题处置。
五、关于“个人住房宗地在现行城规、镇规中规划用途涉 及商业用地”的处置办法
现行城规、镇规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的宗地, 出具住宅用 地规划意见,按住宅用途进行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处置; 规划用途为商业用地的宗地, 出具商业用地规划意见,按商业 用途进行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处置;规划用途为住宅、 商业用地的宗地, 出具住宅、商业用地规划意见,按住宅、商 业用途进行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标注住宅、商业 用地所占的比例。
六、关于“因房屋合法部分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地 使用者要求超建部分也保留划拨”的处置办法
原土地证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在处理超建部分土地时, 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要求保留划拨的,可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类型,按《实施方案》附件的出让金标准的 70%收取划拨价款后 进行个人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关于“房屋超建部分的出让期限”的处置办法
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房屋,存在违法超建的,处置违 法超建部分的出让终止日期与已取得合法手续部分房屋出让终 止日期一致。
八、关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村住户申请办产权手续” 的处置办法
房屋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由各级政府开发的新村范围内, 尚未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的,可进行处置,处置程序参照《实施 方案》处理,按《实施方案》附件的出让金标准的 60%收取出让 价款后进行个人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办理不动产登记。
九、关于“2016 年 6 月 17 日之后新建房屋(有合法土地 用地手续 ),因拆建等原因违法超建 10 平米以下”的处置办法
2016 年 6 月 17 日之后新建房屋(有合法土地用地手续) , 因拆建等原因违法超建土地面积 10 平方米以下 (含 10 平方米) 的,可进行处置,违法超建土地面积处置程序参照《实施方案》 及本《补充通知》处理。
本补充意见与《实施方案》有效期一致,《实施方案》延期时, 本补充意见自动延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