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流市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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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政规〔2024〕1 号

 

 

 

                北流市人民政府

               关印发北流市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

                 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 局、司法局、农业农村局、城管监督局、数政局

更好地解决北流市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 ,经研究决定,现予以印发《北流市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 留问题工作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北流市人民政府

          2024 年 4 月 25 日

 

 

 

 

 

     北市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补充意

 

更好地解决北流市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 问题,便于开展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现对《北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解决北流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产权历史 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规〔2023〕2 号) (下简称《实 施方案》) 中房屋存在超建行为等问题处置予以细化明确,补充 意见如下。

关于“房屋有土地审批手续,但不按土地审批面积建 设, 过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土地面积 30%”的处置办法

分房屋中,违法超建土地面积不超过国有土地使用证 证载土地面积 60% (含 60%) 的房屋可进行处置,“超出原证载 土地面积的”,处置程序参照《实施方案》处理。

二、 关于“房屋存在少量土地面积违法超建是否需要房屋 量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置办法

得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房屋) 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房屋存在违法超建的,如违法超建部分房屋与已取得合法 手续部房屋一起建设, 同一整体的,只对违法超建部分进行 违建处罚。违法超建土地面积 10 平方米以下(含 10 平方米) 的,不用提交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违法超建土地面积 10以上的,提交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如违法超建部分房 已取得合法手续部分房屋分开建设拼接而成,则需要提交 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

三、关于房屋占用宗地,在“二调”、“三调”地类分析中 及农用地的处置办法

此类房屋按“三调”进行地类分析,不再追溯到“二调”。 “三调”中地类为建设用地的宗地,按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 留问题处置。

、关于“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流转取得的不动产权 证书上记载的房屋竣工时间均在 2016 年 6 月 17 日之后,不在 实施方案》处置范围”的处置办法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通过宅基地制度改革历史遗留问 基地流转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可进行个人住房产 历史遗留问题处置。

五、关于“个人住房宗地在现行城规、镇规中规划用途 商业用地”的处置办法

城规、镇规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的宗地, 出具住宅用 地规划意见,按住宅用途进行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处置; 规划途为商业用地的宗地, 出具商业用地规划意见,按商业 进行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处置;规划用途为住宅、 商业地的宗地, 出具住宅、商业用地规划意见,按住宅、商 途进行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标注住宅、商业 用地所占的比例。

六、关于“因房屋合法部分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 使用者要求超建部分也保留划拨”的处置办法

原土地证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在处理超建部分土地时, 使用者提出申请要求保留划拨的,可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类型,按《实施方案》附件的出让金标准的 70%收取划拨价款后 进行个人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办理不动产登记。

、关于“房屋超建部分的出让期限”的处置办法

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房屋,存在违法超建的,处置违 建部分的出让终止日期与已取得合法手续部分房屋出让终 日期一致。

、关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村住户申请办产权手续” 的处置办

房屋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由各级政府开发的新村范围内, 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的,可进行处置,处置程序参照《实施 方案》处理,按《实施方案》附件的出让金标准的 60%收取出让 款后进行个人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办理不动产登记。

九、关于“2016 年 6 月 17 日之后新建房屋(有合法土地 用地手续 ),因拆建等原因违法超建 10 平米以下”的处置办法

2016 年 6 月 17 日之后新建房屋(有合法土地用地手续) , 因拆建等因违法超建土地面积 10 平方米以下 (含 10 平方米) 的,可进行处置,违法超建土地面积处置程序参照《实施方案 本《补充通知》处理。

本补充意见与《实施方案》有效期一致,《实施方案》延期, 本补充意见自动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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