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规〔2024〕1号
田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田东县龙舟赛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田东县龙舟赛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田东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日
田东县龙舟赛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章 安全保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六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田东县龙舟赛事活动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参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龙舟赛事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桂体群〔2018〕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田东县各乡(镇)的龙舟赛事活动。
第三条 龙舟赛事活动应当遵循弘扬传统文化,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生活,促进精神文明的原则,确保龙舟赛事活动安全、健康、文明、有序进行。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龙舟赛事活动的安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主承办单位安全责任人;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承办地政府为赛事监督和检查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龙舟赛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田东县人民政府对全县龙舟赛事活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对其辖区内的民间龙舟赛事活动进行综合管理。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行政区域龙舟赛事活动的组织和教育管理,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和签订安全责任书,协助相关部门维护现场秩序。
(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龙舟赛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主承办方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协助维护现场秩序。
(四)公安机关负责游龙舟赛事活动的治安管理,监督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维护现场秩序。
(五)文旅部门负责龙舟赛事活动的技术指导、监督和管理。
(六)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游龙舟赛事活动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维护现场秩序。
第五条 举行龙舟赛事活动的主承办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5天报告县级公安、文旅、应急、海事。报告中详细说明龙舟赛事活动地点的相关情况,包括气候、气温、水温、水质、活动区域条件、预计参加人数、经费、安全和应急预案、救生器材配备状况和船只保障等各项内容。报告材料必须同时附上龙舟赛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 举办龙舟赛事活动时,主承办方须成立龙舟赛事活动安全保障工作小组,制定赛事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安全意识,切实加强龙舟赛事活动安全监管,特别做好活动前检查和指导,抓好安全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龙舟赛事活动必须在安全水域范围内开展,禁止在依法划定危险水域开展龙舟赛事活动。
第九条 在游龙舟赛事活动举办前,公安、文旅、应急、海事等有关部门要联合或者分别对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依法排除或依法责令有关方面整改;整改后仍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暂停举办活动,直至整改达到条件的方可举办。
第十条 龙舟赛事活动期间,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共同维护现场秩序。
第十一条 龙舟和其他参与赛事活动的其他船舶,应当服从公安、文旅、应急、海事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现场管理。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监管。
第十二条 在游龙舟赛事活动中,杜绝下列行为:
(一)宣扬迷信、损害群众身心健康的;
(二)煽动宗族、宗派械斗;
(三)以活动名义进行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敛财;
(四)以活动名义进行赌博、骗取钱财;
(五)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
(六)未成年人、不熟悉水性的人划龙舟和未穿救生衣、酒后划龙舟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超出规定的时间和区域进行划龙舟的;
(八)以活动名义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三章 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 龙舟赛事活动期间,主办单位专设安全保障组,明确专人负责现场安全工作,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做好现场安全监管,为活动配备有医护资质的医护人员、救护船和救护车、医疗药品和其它医疗器械等,确保龙舟赛事活动期间参赛者及观看嘉宾、群众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进行龙舟训练和比赛活动的过程中,保证配备有与龙舟赛道相匹配的救护船艇待救,每条救护船艇上配备救护人员1-2人,船上还应备有拖绳和竹竿。在救护船艇上工作时,每人必须身着救生衣。严禁不会游泳者在救护船艇上从事任何工作。
第十五条 在参加龙舟赛事活动前,运动员必须向组织单位递交个人安全责任保证书,主办单位为龙舟活动赛事运动员购买参赛人身意外险。
第十六条 凡参与龙舟赛事活动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会游泳,一律穿着救生衣。参赛者具备不凭借任何辅助工具游泳200米以上距离的能力,严禁不会游泳者上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及龙舟协会要加强对龙舟赛事活动的安全指导,对本辖区、本部门组织开展的龙舟赛事活动(包括群众自发组织的各类龙舟赛事及训练活动)加强巡查,强化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乡镇、村两级的安全监管责任,实现监管无盲区。
第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参与群众的安全教育、技术指导和培训,强化安全意识,克服经验主义和麻痹大意思想,提高安全保障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技能和水平,督促和指导赛事活动主办单位和个人切实做好安全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加强赛事活动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安全生产防范和救援措施,坚决做到安全防范及救援措施不到位不开赛的要求,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要督促各乡镇、村应切实加强非赛事龙舟活动安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落实相关安全要求,即龙舟上人员一律穿着救生衣、不会游泳的人一律不准参与划龙舟、避免在夜间和能见度低的环境开展龙舟活动、禁止龙舟在危险水域和航道水域活动、禁止龙舟在危险品码头船舶附近燃放鞭炮等,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龙舟活动应及时叫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