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艺术基金重要演出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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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文旅发20244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广西

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西艺术基金重要演出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戏剧院

《广西艺术基金重要演出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421


广西艺术基金重要演出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自治区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自治区直属国有文艺院团的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常演常新的剧目生产表演机制和多演多得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扶持自治区直属国有文艺院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财政2024年通过彩票公益金收入安排1000万元支持自治区直属国有文艺院团重要演出项目资金纳入广西艺术基金统一管理。以后年度具体安排额度和年限视绩效情况和财政资金结余情况而定。

第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应承担如下责任:

(一)广西艺术基金理事会作为艺术基金的决策机构,承担年度资助方案的审定、资助项目的额度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查职责。

(二)广西艺术基金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日常管理机构根据年度演出计划和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项目公示无异议后与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主体签订资助协议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助资金,并负责对申报实施项目的政治导向管理、项目质量管理和经费使用的直接监督指导责任。

第四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执行如下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项目主体应严格按照项目的实施计划和目标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经费应由项目主体具体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纳入统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一次核定,分期支付。项目经费按程序一次核定、拨付按分期原则进行,项目协议签订后,按项目资助金额的70%拨付,项目结项后,按项目资助金额的30%拨付。

(四)项目主体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对申报实施项目的政治导向管理、项目质量管理和经费使用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项目资助范围、形式和类型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自治区直属国有文艺院团。

第六条  重要演出项目遵循排得出、演得起、能常演的原则,杜绝大制作、高投入,力求降低演出成本,回归演员表演本体。演出形式包括大中型舞台艺术作品、小型剧(节)目的演出。

第七条  资助演出项目类型包括:

(一)获得常设性全国重大文艺奖项和省部级重要文艺奖项的剧目的演出。

(二)参加国家级重大文艺活动、全国性文艺评奖和展演活动的演出。

(三)参加自治区级重大文艺活动的演出。

(四)根据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临时性工作安排,赴区内外开展文化交流、宣传推广、竞演展演等重要活动的演出。

第八条  已列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安排的文化惠民演出不纳入本管理办法范围。

第九条  广西艺术基金和自治区级专项资金扶持的演出项目,结项验收通过后,可纳入本管理办法范围。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支付

 

第十条  演出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用于支付演出补助、运输费、差旅费、宣传费、租赁费和缴纳税款等,经费支出标准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演出项目实施单位每年根据资助项目申报说明的要求,如实申报。

演出项目实施单位按演出形式提交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演出实施表、核定到个人的分配方案、演职人员合同及相关佐证材料。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须各参与合作单位在申报表上盖章同意,由主办单位进行申报,申报单位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经审核评选出符合资助的演出项目公示无异议后,基金日常管理机构予以立项。

第十三条  获得立项的演出项目实施单位须与基金日常管理机构签署项目实施协议书,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实施。项目协议签订后,按项目资助金额的70%拨付;项目结项后,按项目资助金额的30%拨付。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演出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日常管理机构提交当年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及佐证材料进行结项。

第十五条  广西艺术基金理事会负责项目完成情况报告的审核,核定相关材料,基金日常管理机构根据审核结果拨付尾款。

第十六条  项目结项验收须向基金日常管理机构提交:

1.项目演职人员劳务费发放银行代发清单(加盖银行章)扫描件,劳务费不能以现金形式发放。

2.项目排练演出过程中发生的租赁费、运输费、差旅费、宣传费等票据及清单。

3.第三方演出证明(包括时间、地点、演职人员数、演出评价)等。

4.项目经费支出原始票据(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件。

第十七条  基金日常管理机构对违反本办法及广西艺术基金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演出项目实施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已拨经费、暂停或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广西艺术基金理事会批准后追回已拨经费,并暂停项目主体三年以上申报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项目内容及实施过程中出现政治导向等意识形态问题;

(二)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三)截留、挪用、侵占、套取项目经费;

(四)拒不配合基金日常管理机构项目管理工作;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党规党纪的事项。

第十八条  基金日常管理机构对资助的演出项目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年度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演出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审计。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西艺术基金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     2024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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