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梧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
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修正版)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梧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1月23 日
梧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2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1068-201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6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含三县一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公路建设养护和运输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市区网约车日常事务性工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具体负责市区网约车的行政执法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按照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网约车相关的审批许可工作。
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网约车相关的审批许可、日常行业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
发改、工信、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各司其职,依法依规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运力投放及运价
第四条 网约车按照“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更好地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条件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条件。
第七条 拟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向市行政审批局或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暂行办法》规定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八条 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
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延续经营许可的,应当在该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四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九条 拟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除符合《暂行办法》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行驶证。
(二)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且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含2600毫米)。
(三)在本市首次申请办理的,车辆初始登记日期至申请时未超过3年,在本市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证件仍然有效的车辆过户后拟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90日内向相应的审批部门申请重新核发证件;已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再次申请办理的,视作首次申请办理。
(四)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设施设备。
(五)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含二级)。
(六)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先取得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且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
(七)按规定购买承运人责任险、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时,适用于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拟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市行政审批局或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领登记表(见附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说明材料。
(五)9厘米×6.2厘米车辆左前方45度角的彩色照片2张。
(六)车辆所有人、经办人身份证明,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还需提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七)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
(八)购买的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证明材料。
相应的审批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审核,审核通过后车辆所有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车辆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审批部门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过户的,应向相应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批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车辆过户证明材料,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车辆管理档案中。网约车过户后重新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凭车辆过户证明材料向相应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一条 拟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向市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近期二寸免冠证件照4张。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承诺材料原件。
(五)驾驶员委托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五章 网约车经营服务规范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网约车驾驶员相关信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协议等。网约车平台公司要落实驾驶员身体健康管理的责任,避免因驾驶员身体健康问题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三条 网约车驾驶员存在第十一条第(四)项申请条件中列明的违法行为的,公安部门及时通报市行政审批局,市行政审批局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四条 为强化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运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期限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作为准予其延续经营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将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与其待遇、评先、培训、辞退挂钩,并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A级(优秀)及以上的驾驶员,鼓励企业对其进行表彰奖励。
(二)对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B级(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基本合格)的驾驶员,企业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教育和管理。
(三)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被评为B级(不合格)的驾驶员,列入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运用的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的未尽事宜,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梧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梧政规〔20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领登记表
附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领登记表
|
网约车平台公司 名称(盖章) |
|
经营许可证号 |
|
||
|
车辆所有人 (盖章或签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
||
|
经办人 (签名) |
|
联系电话 |
|
||
|
车辆号牌 |
|
车辆相片粘贴处 |
|||
|
车辆识别代号/ 车架号 |
|
||||
|
车辆号牌颜色 |
|
||||
|
车辆初始登记日期 |
|
||||
|
座位核定载人数 |
|
||||
|
车辆技术等级 |
|
||||
|
轴距 |
|
车辆尺寸 |
长 毫米,宽 毫米,高 毫米 |
||
|
审核 意见 |
该运输车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梧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未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发放《关于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审核意见》,待车辆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后,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年 月 日
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年 月 日 |
||||
|
发 证 记 录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编号: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
领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
|||||
|
备 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