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民发〔2024〕1号
梧州市民政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梧州市
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党委政法委、文明办、教育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老龄办、残联、消防救援大队:
现将《梧州市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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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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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梧州市委员会 政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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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精神文明建设 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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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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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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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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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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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 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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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老龄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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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 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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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 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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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等11部门印发《全区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广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保障,现就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尊重意愿、主动服务,坚持安全为先、守住底线,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着力完善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网络,建立健全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制度,及时发现、有效防范、稳妥化解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安全风险,切实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多元化、精准化服务,提升特殊困难老年人生活品质。
二、工作目标
到2024年2月前,各县(市、区)基本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机制,结合本辖区实际出台实施方案;到2024年底,全面完成特殊困难老年人摸底排查建档工作,探访关爱服务普遍有效开展;到2025年底,确保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失能老年人能够得到有效帮扶,探访关爱服务机制更加健全,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三、探访关爱服务对象
主要包括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居家生活困难需要关爱的老年人。
四、探访关爱主要内容
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是支持家庭养老,帮助解决居家养老困难,预防和减少老年人居家养老风险,强化养老服务兜底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探访关爱服务要围绕老年人居家养老存在的困难和安全风险,采用上门入户、电话视频、远程监测等方式开展。探访关爱服务应在老年人自愿的前提下,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导向,重点解决老年人居家养老困难或帮助化解安全风险等。
(一)健康状况。了解老年人表达能力、行动能力、反应能力、疾病情况、精神状况等基本生活能力状况。
(二)生活保障。了解老年人是否存在衣食住行医等方面的困难,是否纳入相应救助保障范围,相关政策是否落实到位等。
(三)亲情关怀。了解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是否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是否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四)居家安全。了解老年人家庭房屋结构是否安全,家庭成员是否有不良安全行为习惯,帮助排查家庭水电暖气设施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五)养老需求。了解老年人是否有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居家适老化和无障碍改造等方面服务需求。
(六)特殊情况。了解老年人家庭近期是否发生重大变故,与邻里相处是否和睦,是否遭遇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是否落实相应的救济措施等。
五、探访关爱服务步骤
(一)逐户上门摸清底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摸底调查工作。在获取卫健部门、残联提供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和残疾老年人基本数据以及村(居)委会、网格员等其他渠道所提供的老年人信息基础,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开展入户调查核实,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各县(市、区)民政局统筹指导特殊困难老年人摸底调查工作。
(二)明确探访关爱职责
党委政法委:将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工作纳入平安建设重要任务。
文明办:将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作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服务工作重要内容,丰富特殊困难老年人精神生活,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家庭成员向上向善、孝老爱亲。
民政部门:积极推动党委和政府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纳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牵头制定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依托养老服务部门议事协调机制,研究制定探访关爱服务标准规范,负责探访关爱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绩效管理。整合政策资源,积极动员慈善组织提供捐赠。
教育部门:积极组织在校学生参与探访关爱服务。
财政部门:统筹现有渠道资金,支持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指导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政府购买服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探访关爱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同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纳入农业和农村规划重点任务,作为农村公共服务重要内容,推进农村养老提质升级。
卫生健康部门:结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依托一对一联系人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解决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参与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
老龄工作部门:将探访关爱工作纳入各级老龄委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老龄工作综合协调职能,加强督促落实。
残联组织:将对残疾老年人探访关爱纳入志愿服务活动,切实帮助残疾老年人提高生活质量,积极参与做好残疾老年人探访关爱。
消防救援机构: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精准消防关爱行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深入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帮助排查火灾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老年人状况合理确定服务频次,会同各有关部门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每月提供探访关爱服务不少于一次。
(三)建立健全服务台账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依托“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等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全区特殊困难老年人基础数据库。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录入、动态更新、归集整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基本信息和接受探访关爱服务的意愿,加强服务供需有效衔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探访关爱服务工作全过程管理。
六、提升探访关爱服务质效
(一)督促履行法定义务。强化子女对老年人日常照护的第一责任,对在同一居住地居住的,将其列为第一探访联系人,督促其履行法定赡养义务;对在外地居住的,督促其定期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等形式,与老年人保持联系。对无子女的特殊困难老年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村(社区)明确第一探访联系人。
(二)创新探访关爱方式。探索依托智慧养老信息平台或数字乡村平台设立智慧养老服务子系统,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日常生活状态提供远程监控巡查。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开展专业化、多元化的探访关爱服务,鼓励相关企业开发面向老年人各种活动场景的监测提醒功能,倡导老年人家庭配置智能呼叫系统、智能电水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健康监测产品、养老监护装置等设备实现实时监护。通过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实现所有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全覆盖。
(三)提高探访关爱质量。在探访中对生活遇到困难有救助需求的,要协助其提出申请;对有相关养老服务需求的,要协调予以落实。对居住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提醒其及时消除隐患,最大限度减少意外发生。对探访过程中发现紧急问题时,应当第一时间协助拨打紧急求助电话,帮助联系其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紧急联系人,事后做好处置情况记录归档。在有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预警时,探访关爱服务人员应当配合应急救援力量等积极做好老年人转移安置等工作。
(四)整合凝聚各方力量。整合探访关爱力量。鼓励各地因地制宜,丰富拓展探访关爱服务力量,创新党建引领、“五社联动”、邻里守望等机制优势,形成多方共同参与的探访关爱服务合力。发挥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专业优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托既有服务设施网络开展探访关爱服务。鼓励基层老年协会积极参与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支持开展“老伙伴”等互助活动,引导低龄老年人服务高龄老年人。鼓励引导爱心企业(单位)与村(社区)在开展结对共建活动中参与探访关爱服务。发挥业主委员会组织带头作用,激发居民主动参与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热情,通过加装电梯、为老食堂助餐、举办居民之家等方式,有效满足特殊困难老年人出行、用餐、文化娱乐等各方面需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展日常巡查、上门维修等服务中同步参与探访关爱服务。发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势,通过开展上门巡诊、健康管理等及时了解掌握特殊困难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做好慢病管理和健康监测。广泛引导发动志愿者、邻居、好友、亲属等共同参与探访关爱服务。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各地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加强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不断完善推进机制。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推动构建党组织领导的区域统筹、条块协同、共建共享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新格局。各县(市、区)党委政法委要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纳入平安建设任务统筹推进;各县(市、区)文明办要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作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服务工作重要内容,丰富特殊困难老年人精神生活,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引导家庭成员向上向善、孝老敬亲。
(二)保障关爱服务质效。各地要认真遴选服务力量,选择有能力、讲信誉、有爱心的服务力量承接关爱服务工作,确保服务力量的可靠性。要加强业务培训,通过政策解读、案例教学、场景演示,把“做什么、怎么做”说明白、讲清楚,增强探访关爱服务实施的操作性。要加强服务监管,实施探访关爱服务全过程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偏止错,让特殊困难老年人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三)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要利用“敬老月”等时机加强宣传工作,提高政策的知晓度上下功夫,使特殊困难老年人及其子女、亲属知晓政策,尤其让独居、空巢、失能等需求度高的老年人应晓尽晓,同时要注重保护特殊困难老年人隐私。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宣传先进典型,树立标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特殊困难老年人的良好舆论环境。
各县(市、区)民政局在市级方案印发10个工作日内制定本辖区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方案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市民政局。
附件: 1.特殊困难老年人参考定义
2.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记录表
附件1
特殊困难老年人参考定义
1.独居老年人:指没有伴侣、子女,或与伴侣、子女不在同一设区市主城区、同一县(市)居住,单独居住的老年人。
2.空巢老年人:指没有子女,或与子女不在同一设区市主城区、同一县(市)居住的“双老”家庭老年人。
3.留守老年人:指子女长期(半年以上)离开户籍地进入城镇务工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留守在农村且身边没有赡养人或者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老年人。
4.失能老年人:本文件所指失能老人为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GB/T42195-2022),由专业评估人员根据评估指标评价在65分以下的老年人。
5.重残老年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残疾老年人。
6.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指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老年人。
附件2
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记录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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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访对象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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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 |
是否居住在户籍所在地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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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探访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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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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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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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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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残疾 |
□是 □否 |
残疾人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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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独居、空巢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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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留守 |
□是 □否 |
是否失能 |
□是 □否 |
是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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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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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公民身份号码 |
与户主关系 |
健康状况 |
是否为低保对象 /特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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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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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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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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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生活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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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水是否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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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用火用电用气 是否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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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是否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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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每月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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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每月领取养老保 险、社会救助和社会 福利补贴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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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享受帮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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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单位(组织) |
□党政机关、群团组织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 □企业 □社会组织 □专业社会工作者 □志愿者 □其他 |
帮扶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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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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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探访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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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次开展探访 年 月 日 |
探访方式 |
□电话问候 □上门探访 □互联网音(视)频探访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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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状况 |
家庭人口 |
□无变化 □增加 人 □减少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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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表达能力 |
□无变化 □较好 □较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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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能力 |
□无变化 □较好 □较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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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状况 |
□无变化 □严重 疾病名称: □转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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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状态 |
情绪状态 |
□无变化 □较好 □较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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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情况 |
燃气安全 |
□安全 □较安全 □不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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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暖安全 |
□安全 □较安全 □不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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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安全 |
□安全 □较安全 □不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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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 |
□安全 □较安全 □不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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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状况 |
个人卫生 |
□无变化 □较好 □较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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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卫生 |
□无变化 □较好 □较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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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环境 |
室内环境 |
□无变化 □较好 □较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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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服务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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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关爱服务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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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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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探访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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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录入人 (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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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爱服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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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次开展关爱 年 月 日 |
关爱服务情况:
服务人员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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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服务满意度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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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一式两份,可复印,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各存档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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