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山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灵政办规〔2023〕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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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政办规〔20234

                                        

 

灵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山县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灵山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1222

(此件公开发布)

灵山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灵山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建立权责明晰、制度健全、经费保障、考核科学的管护良性运行机制,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农厅规〔20228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良田粮用的原则,扎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引导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多方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纳入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灵山县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是指为减轻或消除主要限制性因素、全面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而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内所建的田块整治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标识公示牌、配套附属建筑物等工程设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是指针对上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及养护等,保障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责任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确定管护主体,管护工作实行县、镇(街道)、村(社区)分级管理。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通过县级初步验收后,县农业农村局与项目区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村(社区)签订工程管理移交协议书,办理项目工程设施管护移交手续。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社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土地承包权人或土地经营权人等作为管护责任主体应主动承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等工作。管护主体要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工程的日常巡查,对巡查发现的沟渠堵塞、杂草淤积、设备轻微损坏等可自行处置的问题要及时处置,并记录处置情况。对巡查发现的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等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协调解决;对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不能协调解决的问题,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行业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按程序解决。

对因机械作业不规范、设施设备使用不当、私人占用或改变用途、其他工程建设导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损坏损毁的,管护主体及时责成相关人员予以修复;对拒不履行修复责任的,由村(社区)上报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核实情况后及时责令相关人员予以修复。

农民群众是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应主动参与设施管护。资产责任主体、管护主体应创造条件积极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管护工作。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和实施监督等环节,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

鼓励各镇(街道)、村(社区)结合田长制等,组织人员巡田等工作过程中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巡查,发现沟渠堵塞、杂草淤积、设施设备有损坏等问题时及时告知村(社区),管护主体及时处置问题,确保工程持续正常发挥效益。

第八条  鼓励管护主体发展市场化。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资产责任主体可通过自行承担、委托承担等方式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对于委托承担的,资产责任主体应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协议内容应主要包括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经费、管护期限等。已委托第三方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体化建设、运营、管理的,管护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有条件的区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参与运行维护。另外,通过与银行、保险机构等第三方合作,探索利用保险+管护模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在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开展本县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日常抽查、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管护内容标准

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按下列标准进行管护。

()田块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度、地块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种植要求,田埂、护坡等无垮塌、损毁等。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管道畅通过水,小型拦水坝、电灌站、泵站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等无损毁,能够正常运行。

()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路工程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下田通道路况良好,农业机械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

(四)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

()其他工程。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等。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提(引)水功能、灌溉排水功能、通行功能等基本丧失或者严重毁坏而无法继续运行使用的,管护主体应当及时将情况报告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农业农村部门。

 

第四章  管护经费来源及其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多渠道筹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管护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投入提取。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农厅规〔20228号)精神,县级每年可从当年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地方财政投入部分中提取资金(不高于项目总财政投入资金的1%)、高标准农田建设结余资金作为管护资金。

(二)地方财政投入。对公益性强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一是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支持,二是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本级财政视财力适时安排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维修经费。

(三)整合资金。统筹整合乡村振兴衔接资金、高标准农田评价激励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收入的田间工程水费、其他渠道涉农资金等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其中,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收入的田间工程水费应专项用于灌溉与排水工程管护。

(四)自筹资金。主要包括集体经济收益、工程设施运行收益、运营主体出资、村民自筹、社会捐赠等。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

(五)其他资金。在有条件的区域,鼓励引导种植大户或农业企业推出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特点的投资和服务方式,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资金及人力支持力度。

受益行政村可通过提取公益金、村民一事一议制度等,积极筹措管护资金。集体经济发达的行政村可通过从集体收益中提取资金作为管护资金。

第十三条  管护资金可列支范围:

(一)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维护;

(二)耗材、设备采购;

(三)管护人员薪酬和培训、巡查等工作经费;

(四)其他。包括委托服务、管护保险、信息化建设等。

第十四条  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资金以及其它涉农资金中计提的工程设施管护费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管护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经费支出实行县级报账制,具体报账程序由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第十五条  由财政筹集的管护费主要用于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公益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修,包括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设备购置等,不得用于购置车辆等行政事业费开支。

第十六条  通过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形式筹集的管护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管护主体负责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已流转农田内的基础设施管护由流入方负责,相应管护经费由流入方自行解决;产权已明确归属个人、农民合作组织(企业)等负责管护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费原则上由其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存在遭人为或其他工程建设破坏损毁等情形的,由管护主体责令相关人员及时修复;对拒不修复的,由辖区人民政府责成损毁人予以修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畅通社会监督。县农业农村局在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下,推动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信息公示制度,对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强化工作监督。县农业农村局对本县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全面了解掌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包括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管护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管护效果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责任主体整改落实到位,确保各类工程正常运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县级及以下各部门遵照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或本办法有与上级规定相悖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灵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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