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灌阳(湘桂界)至
湖南通道(湘桂界)公路湖南通道经资源
至全州段一期工程项目资源段红线内用地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资政规〔202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中央、自治区、桂林市驻资源县各有关单位:
《灌阳(湘桂界)至湖南通道(湘桂界)公路湖南通道经资源至全州段一期工程项目资源段红线内用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已经资源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资源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灌阳(湘桂界)至湖南通道(湘桂界)公路
湖南通道经资源至全州段一期工程项目资源
段红线内用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灌阳(湘桂界)至湖南通道(湘桂界)公路湖南通道经资源至全州段一期工程项目资源段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21〕11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市政规〔2023〕5号)及《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资政规〔202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资源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原则
为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灌阳(湘桂界)至湖南通道(湘桂界)公路湖南通道经资源至全州段一期工程项目资源段项目建设任务和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坚持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与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相结合,遵循“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依法合理、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统一规划、多途径和就近安置”的原则。
二、征地拆迁范围
具体用地范围以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为准。
三、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资源县人民政府。
具体由灌阳(湘桂界)至湖南通道(湘桂界)公路湖南通道经资源至全州段一期工程项目资源分指挥部(以下简称“工程指挥部”)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四、征地补偿
(一)征地补偿原则
1.严格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要求,及《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3〕5号)、《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资政规〔2023〕2号)规定的分区域统一补偿标准,在灌阳(湘桂界)至湖南通道(湘桂界)公路湖南通道经资源至全州段一期工程项目资源段项目建设资源境内,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
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明确的适用范围,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全县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70%进行补偿。
2.在征地工作中,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准确、科学地划分地类,认真核实面积,严格执行补偿范围和标准。
(1)征地按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地的各项补偿标准必须依照本办法执行。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原则上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河床、滩涂属国家所有,其土地不予补偿。
5.在发布拟征地公告后,被征地户凭有效土地权属证、林权证、房产证在所属乡(镇)登记备案。在发布拟征地公告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附着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二)征地补偿标准
1.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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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土地补偿费 (元/亩) |
安置补助费(元/亩) |
补偿费总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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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
17086 |
25630 |
42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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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
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的0.4倍补偿 |
17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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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回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征用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70%,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办理。”
五、临时用地补偿
资源县各区片临时用地补偿标准见附件,按实际使用年限补偿,使用完后需恢复为原地类。除按实际使用年限给予青苗补偿外,再给予2造青苗补偿费作为土地质量损耗恢复费。
六、青苗补偿
(一)青苗补偿原则
1.青苗补偿按征地面积和现状计算。现状无青苗的不予补偿;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株计算进行补偿;古树名木确实无法避让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移植。
2.按零星种植计算进行补偿的,种植密度不得超过每亩限株数量。如果种植密度超过每亩限株数量的,以亩为单位按种植面积计算进行补偿。
3.单株林(苗)木胸径测量方法:按离地面130cm处测量。
4.青苗补偿的面积丈量计算,均以规范的测绘图面积为准。经济作物和农作物间作的,其补偿面积之和不得大于总面积。
5.青苗补偿后,由其所有者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县征地拆迁机构无偿处理。
6.取得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后,林木采伐手续由项目业主统一办理。
7.因施工影响,造成当年无法耕种或毁坏的青苗,经核实后,由施工单位按同类青苗标准予以补偿。
8.未列入本补偿标准的其他青苗,参照类似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9.在征地工作中,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准确、科学地划分地类,认真核实面积,严格执行补偿范围和标准。
10.因项目施工造成道路、水、电、气、通信管道等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恢复原状。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参照《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资政规〔2023〕2号)执行,具体标准以本文为准。
七、地上附着物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资政规〔2023〕2号)执行。
八、过渡期临时安置费及搬家费用补偿
(一)临时安置费
自签订征地拆迁协议之日起,依协商约定搬迁的,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按每月600元进行补助。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
(二)搬家费
依法拥有房屋产权的搬迁户的搬家费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元/㎡的一次性补助。
九、房屋拆迁安置及补偿办法
被拆迁户的拆迁安置,要贯彻“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安置”的原则,一般不准占用耕地,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坡荒地。
房屋拆迁安置仅针对住宅类房屋安置,安置方式采用集中安置、零星安置和货币补偿三种方式。需要安置的,原宅基地面积减去新安置宅基地面积后,超出部分宅基地按本办法水田类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需新建房屋的,其新建房选址由本人负责。符合集中安置条件的,按集中安置办理。集中安置原则上安置户数在5户以上。
对零星安置的农村房屋,应符合新农村建设规划要求,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由被拆迁人在自家承包地或者置换他人的承包地上选择安置地建房安置。每户安置宅基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50㎡。需零星安置回建的,安置地由县征地拆迁机构按相关规定补偿。
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安置地建房或者不需安置的,即选择货币补偿,给予每户补偿费6万元。
十、奖励
(一)房屋拆迁奖励
1.在拆房协议规定时间内拆除房屋的,按拆迁货币补偿价格的3%予以奖励。
2.凡被拆迁房屋,需重新安置建房的,县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办证测量费由项目业主承担。安置重建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可按同等面积抵扣办理新建房手续时应交县住建部门的各类费用,超过面积部分,县住建部门按最低标准收取各类费用。
3.凡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前完成拆迁的,享受政府规定的各类建房优惠政策。超过规定期限未拆除房屋的,不享受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
4.凡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房屋的,所有材料归被拆除单位或私人所有。超过时间未拆除的,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除,被拆迁房屋材料用于支付拆除开支。
(二)坟墓迁移奖励办法
坟墓由坟墓管理人员自行迁移,在征地预公告发布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迁走的给予相应补偿标准10%的奖励;在征地预公告发布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迁走的给予相应补偿标准5%的奖励;超出以上时间迁出的不予奖励。
十一、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计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减存量、遏增量”长效机制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8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8号)等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实行“先保后征”“先保后供”“应保尽保”的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权益。
(一)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落实
实行“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先足额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后再批准征地和供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前,申请用地单位(含单独选址用地业主)应根据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名单、征地面积、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提请县征地拆迁机构、县自然资源、人社部门预测算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在征地前一次性足额划入政府指定账户。
(二)保障范围和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在册人口。被征地农民的年龄、人均征地面积和具体人数,以地方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同一征地项目以首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为准)确定为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基准日。
(三)补贴标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根据征地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征地规模,按征地项目进行提取和计发。每次征地每户人均最低补贴标准为:征地基准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亩数。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采取限高托底的办法征收和计发。一次或多次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超过8亩的,超过部分不再计发(征收)养老保险补贴。土地完全征收,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不足1亩的,按1亩补足计发(征收)缴费补贴。
养老保险补贴只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除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外,不发给被征地农民个人。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养老保险补贴。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参保缴费资助。
(四)参保办法
按照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1.征地前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后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先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中列支,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补贴使用完后,由个人全额负担,继续按规定履行个人缴费义务。被征地农民达到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养老保险补贴用于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仍有剩余的,将其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余额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但不另行折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其尚未纳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2.征地前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征地后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从申报办理参保登记之月起,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采取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先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中列支,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补贴使用完后,由个人全额负担,继续按规定履行个人缴费义务。被征地农民达到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养老保险补贴用于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仍有剩余的,将其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余额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3.征地前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后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暂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待其达到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4.征地前被征地农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征地后可以按本细则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5.征地前被征地农民已在资源县以外的用人单位参保的,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被征地农民个人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单或个人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向征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养老保险补贴。
6.征地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将其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7.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退役后可按本细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因征地产生的养老保险补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退役后以退休或以自主择业等方式安置,或以其他不需要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地方、不需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方式安置的人员,根据个人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可将其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8.被征地农民中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在校学生,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待其符合条件参保后,按本细则有关规定享受因征地产生的养老保险补贴,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9.对部分被征地农户暂时无法明确户内享受补贴的具体名单的,可先按户建立预存款账户,待具体名单明确后,再为户内享受补贴的对象建立个人预存款账户。
十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充分发动群众。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利用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和动员沿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为灌阳(湘桂界)至湖南通道(湘桂界)公路湖南通道经资源至全州段一期工程项目资源段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加强领导,积极统筹协调。征地拆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主动协调,及时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不推诿、不上交,不激化矛盾。要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不得强行承揽工程,确保不发生阻工和上访事件。要充分结合新农村建设,协助拆迁户做好过渡和安置工作。
(三)严格掌握政策和工作标准。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丈量和清点征迁物,并按程序规定建立完善的档案。
(四)有关部门要对因灌阳(湘桂界)至湖南通道(湘桂界)公路湖南通道经资源至全州段一期工程项目资源段项目建设受到影响和损坏的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及时提出修复意见,配合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协商,尽快组织修复,确保沿线群众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五)灌阳(湘桂界)至湖南通道(湘桂界)公路湖南通道经资源至全州段一期工程项目资源段项目工程用地报批,由项目业主提出用地申请,县人社、自然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按审核权限负责呈报办理相关手续。
(六)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权属等纠纷或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调解处理;对调解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争议或诉讼期间不得影响征地拆迁和工程施工,补偿费暂不拨付,待争议或诉讼处理完毕后再按规定拨付。
为了不影响施工用地,在权属等纠纷或争议未明确之前,由项目业主和县征地拆迁机构记录清楚被征收土地或房屋的位置、面积、地类并请权属争议方共同签字认定,待后解决。
(七)对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阻挠征地拆迁影响灌阳(湘桂界)至湖南通道(湘桂界)公路湖南通道经资源至全州段一期工程项目资源段项目施工等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由县工程指挥部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地拆迁单位或个人依照自治区、市、县有关规定协调处理。
十三、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临时用地上的青苗、地上(下)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本办法同类项目的补偿标准执行。
附件: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