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南宁市辖区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南宁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许其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且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四条 南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总体布局
第五条 根据区域位置、人口消费结构、特殊环境差异将南宁市辖区划分为:城市成熟区域、城市一般区域、县城成熟区域、县城一般区域、乡镇区域、自然村屯、特殊区域等七个区域。
第六条 城市成熟区域:指南宁市青秀区、江南区、西乡塘区、兴宁区、良庆区、邕宁区、武鸣区、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具有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活跃特征的区域。
城市成熟区域范围根据每年1月公布的《南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城市成熟区域划分范围》(附件1)确定。
第七条 城市一般区域:指除城市成熟区域以外的市区。
第八条 县城成熟区域:指县政府所在地内,具有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活跃特征的区域。
县城成熟区域范围根据每年1月公布的《南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县城成熟区域划分范围》(附件2)确定。
第九条 县城一般区域:指县政府所在地内,除县城成熟区域以外的区域。
第十条 乡镇区域:指乡镇政府所在地、地方政府设立的管理区、撤乡并镇的原政府所在地。
乡镇区域范围根据每年1月公布的《南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乡镇区域划分范围》(附件3)确定。
第十一条 自然村屯区域:指除城市成熟区域、城市一般区域、县城成熟区域、县城一般区域、乡镇区域以外的区域。
第十二条 特殊区域:在城市、县城、乡镇、自然村屯区域内形成的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
第十三条 各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不同的布局模式:
(一)城市成熟区域、城市一般区域、县城成熟区域、县城一般区域、乡镇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间距控制模式;
(二)自然村屯、特殊区域零售点的设置综合运用数量与间距相结合的控制模式。
第三章 布局设置标准
第一节 城市成熟区域、县城成熟区域、乡镇区域的布局标准
第十四条 在城市成熟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要达到100米以上。
第十五条 在县城成熟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要达到150米以上。
第十六条 在乡镇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要达到150米以上。
第二节 城市一般区域、县城一般区域的布局标准
第十七条 城市一般区域、县城一般区域零售点的布局,根据发展成熟度将区域划分成不同的市场单元,对各单元卷烟市场容量开展评测,判断各单元的市场容量状态,对不同的单元状态采取不同的优化布局策略,促进零售点布局持续有序趋向合理。
第十八条 单元状态以单元市场消费需求容量系数作为划分依据。单元市场消费需求容量系数=(该单元上上一统计年度卷烟总销量变化率)×40%+(该单元上一统计年度卷烟总销量变化率)×60%。
(一)单元市场消费需求容量系数值小于或等于1.25的单元区域为市场容量饱和单元;
(二)单元市场消费需求容量系数值大于1.25的单元区域为市场容量可发展单元。
第十九条 城市一般区域、县城一般区域单元范围及单元状态根据每年1月公布的《南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城市一般区域单元划分及状态》(附件4)、《南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县城一般区域单元划分及状态》(附件5)确定。
(一)在城市一般区域市场容量状态为“可发展”的单元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要达到150米以上。
(二)在县城一般区域市场容量状态为“可发展”的单元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要达到200米以上。
(三)在城市一般区域、县城一般区域市场容量状态为“饱和”的单元区域内设置零售点,按照“只减不增”原则优化零售点布局。
第三节 自然村屯区域的布局标准
第二十条 自然村屯以户籍人口数为基准,达到300人以上可设置一个零售点,每超过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少于150米;一个自然村屯的零售点最多不超过5个。
第四节 特殊区域的布局标准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一个零售点,不受本章第一、二、三节的间距、数量控制,且不作为合理布局间距的参照点:
(一)军队大院、拘留所、监狱、戒毒所等单位内;
(二)总营业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酒店、宾馆、娱乐服务场所中对内经营的区域;
(三)总营业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以餐饮服务为主的经营场所中对内经营的区域;
(四)城市成熟区域、城市一般区域内营业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每层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
(五)县城成熟区域、县城一般区城、乡镇区域、自然村屯区域内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且每层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占地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施工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正在施工的封闭式在建工地生活区域内。
第二十二条 每座机场候机大楼、火车站候车厅、汽车站候车厅、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均作为一个独立的特殊单元,在该单元内零售点的间距须达到100米以上,且每个单元最多可以设置5个零售点,零售点数量设置情况根据每年1月公布的《南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交通枢纽区域单元名录》(附件6)确定,单元内的零售点与单元外的零售点不互为参照点。
第二十三条 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形成的相对独立且消费需求较大的市场区域,可以设置最小市场单元,其包含但不限于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大型市场、传统圩集等市场区域。
每个最小市场单元内最多可设置5个零售点。最小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设置,应满足其所处区域对应的本规划第三章第一至三节中规定的间距要求,最小市场单元根据每年1月公布的《南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最小市场单元名录》(附件7)确定。
第四章 特殊情形的零售点设置
第二十四条 本章所规定的特殊情形的零售点,根据其所处区域,受本规划第三章第一至三节规定中所对应的市场容量状态、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等因素的限制,并受第五章“禁止设置规定”的条款限制。
第二十五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在所在区域间距要求基础上放宽30%: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持有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或肢体残疾的残疾人(含持有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
(二)自主经营;
(三)未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享受过残疾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条件放宽政策;
(四)由持证残疾人本人提出办证申请,其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类别为个体工商户(非家庭经营)。
同一申请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只能享受一次残疾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条件放宽政策。
各县(市、区)的残疾人零售点数量设置情况根据每年1月公布的《南宁市残疾人零售点数量规划表》(附件8)确定。各县(市、区)的残疾人零售点数量达到上限后,采取“退一进一”的模式。
第二十六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选择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提出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其间距要求在所在区域间距要求基础上放宽30%。
第二十七条 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不符合现行布局规定的,持证人在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域内重新选点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间距要求在所在区域间距要求基础上放宽30%。
第二十八条 因南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造成零售点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禁止办证区域、不符合现行布局规定的,持证人在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间距要求在所在区域间距要求基础上放宽30%。
第五章 禁止设置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零售点:
(一)城市成熟区域、城市一般区域以内,各类中、小学校校园内以及从学校进出通道口最近边沿起100米以内或双向互通学校(含可向学校内销售卷烟的窗口等情形)的场所;
(二)城市成熟区域、城市一般区域以外各类区域,各类中、小学校园内以及从学校进出通道口最近边沿起50米以内或双向互通学校(含可向学校内销售卷烟的窗口等情形)的场所;
(三)城市成熟区域、城市一般区域以内,幼儿园园区内以及从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最近边沿起50米以内或双向互通幼儿园(含可向幼儿园内销售卷烟的窗口等情形)的场所;
(四)城市成熟区域、城市一般区域以外各类区域,幼儿园园区内以及从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最近边沿起30米以内或双向互通幼儿园(含可向幼儿园内销售卷烟的窗口等情形)的场所。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形的,不予新增零售点:
(一)以经营学生用品、文具教材为主营业务基于未成年人保护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二)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教育培训机构、托管服务机构;
(三)位于办公楼、住宅居民楼、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内的除平街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南宁市烟草专卖局每年1月份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情况、消费能力和城市化程度等,动态调整城市成熟区域、县城成熟区域、乡镇区域范围和残疾人零售点数量、交通枢纽区域零售点数量设置情况,以及城市一般区域、县城一般区域、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的单元划分范围及状态,并向社会公布。
办证机关已依法受理的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在审核期间发生本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以受理新办时该申请点所处区域的状态及范围作为决定依据。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划中所称零售点的间距是指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最近门边的可通行距离,参照点是指可以作为参照的最近零售点。
零售点的间距测量、认定方法见《南宁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场测量标准》(附件9)。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划所称的“营业面积”,是指实际用于经营商品陈列、面向消费者开放,可供消费者自由出入的场所总面积,且在空间上应具备连续性、完整性,不存在物理空间上的间隔,且不包括办公用房、仓库、车库、楼梯及其他未对消费者开放的辅助设施的面积。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的“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
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专门学校是指国家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的学校。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的“学校进出通道口”、“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是指所有可供学生进出的通道口。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的“平街全开放式门店”,是指与街道、道路处于同一平面,消费者可自由进出,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交易或服务的场所。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对内经营”,是指零售点设在相对封闭区域内,销售对象主要为该区域的内部人员或进入该区域消费的人群。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籍人口数”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数据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不少于”“以内”等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划由南宁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划自2023年11月27日起施行。
附1:南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城市成熟区域划分范围
附2:南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县城成熟区域划分范围
附3:南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乡镇区域划分范围
附4:南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城市一般区域单元划分及状态
附5:南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县城一般区域单元划分及状态
附6:南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交通枢纽区域单元名录
附7:南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最小市场单元名录
附8:南宁市残疾人零售点数量规划表
附9:南宁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现场测量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