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桂林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条件规定的通知 (桂市烟法〔2023〕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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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

桂林市烟草专卖局文

 

 

桂市烟法〔2023〕9号

 

 

桂林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桂林市

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条件规定的通知

各县级局

现将《桂林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条件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烟草专卖局

2023年11月13日

可公开

桂林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条件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具备的经营场所条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桂林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桂林市辖区内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经营场所条件的标准制定及监督管理,桂林市烟草专卖局下辖各县(市、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辖区内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条件的勘查。

第三条 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须符合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条件。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取得《营业执照》,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基本经营设施和条件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商店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的商品销售场所。

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起居场所之间应有墙体、门等固定、不易拆除的物理隔断,消费者无需经过起居场所即可进店挑选商品。无法明确划分的,视为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互独立。

本规定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有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证明房屋已经正式交付并取得合法商业使用权,有固定的地址门牌号(含主管部门、责任管理部门编号),使用砖、木、钢等结构材料筑成的,具有长期性、固定性设计功能的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地址应当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相一致,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发证机关应当对其注册地址进行细化,经营人取得许可后只得在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以下情形视为固定经营场所:

(一)租赁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的航站楼、候车厅等柜台经营的;

(二)集(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如花鸟市场、建材市场、机电市场等)、综合市场,政府部门或市场管理部门搭建的有合法使用权的独立铺面;

(三)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站前区域(广场),由政府职能或者管理部门设置的便民点等;

(四)城中村、农村或其他特殊区域因历史、现实原因造成无固定门牌号的;

(五)封闭式在建工地工人居住区的活动板房;

(六)其他具备固定经营场所条件的情形。

第五条 以下情形视为无固定经营场所或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一)流动的、不定时改变位置的,包括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活动板房(封闭式在建工地工人居住区活动板房除外)、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流动摊点(车、棚)报刊亭、集装箱屋、市场无围墙摊位等;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无法明确区分,包括经营场所为住宅公寓(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生活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场所;

(三)日常办公区域、仓库等场所;

(四)与其它经营主体共用同一场所(铺面),未隔离形成完全独立经营场所,无法界定经营场所范围的;

(五)其他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条件的情形。

第六条 本规定由桂林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桂林市烟草专卖局2020年发布的《桂林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经营场所条件的规定》(桂市烟法〔2020〕8号)同时废止。

 

 

 

 

  抄送: 各县级烟草营销部,各部门

分送:局(公司)领导

桂林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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