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电焊、气焊(割)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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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电焊、气焊(割)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崇政办规〔2023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泰产业园(市城市工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崇左市电焊、气焊(割)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崇左市电焊、气焊(割)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加强电焊、气焊(割)(以下简称电气焊)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电气焊作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法律、规章、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电气焊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电气焊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城乡执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消防救援支队电气焊作业消防安全实施联合监管,共享存在违规电气焊作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信息。

  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广电、消防等部门应当通过各类媒体开展电气焊作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共同维护电气焊作业消防安全意识。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发证机关监督管理职能,指导相应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将消防安全纳入电气焊培训和考试内容,并严格考核认证标准,颁发熔化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电气焊作业人员培训、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电气焊作业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发证机关监督管理职能,指导相应特种设备培训机构将消防安全纳入培训内容,颁发特种设备焊接作业证;

(二)对职责范围内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相应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将消防安全纳入电气焊培训的课程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电气焊作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城乡执法部门对城市管理领域电气焊作业进行监督,提示作业人员履行电气焊作业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查处违规电气焊作业行

为,公安派出所按照公安部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相关工作。

第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法定职权查处违规电气焊作业行为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区域内电气焊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电气焊作业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核查作业人员是否具备作业资格、现场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作业工具是否安全、是否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审查合格后开具相关作业许可;

(二)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三)对电气焊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  电气焊作业现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人员应着印有消防安全警示标识的服装,应在明显处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二)按要求应设置灭火器、砂箱、水等灭火器具和物品;

(三)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四)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等易燃易爆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两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或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五)对无条件移走的可燃物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法移走的设备、工具时,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可燃物品、需保护的设备有效地隔离、隔绝,必要时可将物品洒水浸湿;

(六)高处动火作业前,必须划定火种可能落下的区域,清理区域范围内可燃物品或做好防护。室外高处动火作业时,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必须停止动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七)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切断工具电源,严格清查现场,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七条  从事电气焊作业的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持证上岗、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落实相应消防安全措施;

(二)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防火、灭火的基本技能;

(三)每半年参加不少于一次相关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鼓励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主动落实下列措施:

(一)向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二)作业全过程录像,录像保存时间不少于1个月,以备相关部门抽查。

第十九条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过失引起火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理。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和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予以处理。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违规电气焊作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规电气焊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或个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监管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举报违规电气焊作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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