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政规〔2023〕4号
藤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藤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藤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藤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梧政发〔2023〕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顺利进行征收土地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补偿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县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
第二条 因不同类型农用地的质量、产值存在差异,故水田(含鱼塘)、旱地、水浇地的补偿标准适当提高,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第四条 本标准公布施行前已实施的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仍执行此前的补偿标准。
第五条 本标准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后实施征收集体土地的项目,不再安排留用地。《藤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藤县建设项目征地搬迁补偿办法的通知》(藤政规〔2019〕1号)和《藤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藤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藤政规〔2020〕4号)以下简称原补偿方案,同时废止。
第七条 为确保新旧政策有效衔接,自本标准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实施的项目原则上适用本标准所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但实际情况确有需要且确有条件适用原补偿方案的,可以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集体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的意愿,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再由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县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采取原补偿方案。
附件:藤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附件
藤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
序号 |
地类 |
区片 |
补偿标准(元/亩) |
|||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地类差异补 |
合计 |
|||
|
1 |
水田(含鱼塘) |
第一区片 |
19200 |
46300 |
13600 |
79100 |
|
第二区片 |
17840 |
44260 |
13600 |
75700 |
||
|
第三区片 |
17240 |
43360 |
13600 |
74200 |
||
|
第四区片 |
16960 |
42940 |
13600 |
73500 |
||
|
第五区片 |
16560 |
42340 |
13600 |
72500 |
||
|
2 |
旱地、水浇地 |
第一区片 |
19200 |
46300 |
4800 |
70300 |
|
第二区片 |
17840 |
44260 |
4800 |
66900 |
||
|
第三区片 |
17240 |
43360 |
4800 |
65400 |
||
|
第四区片 |
16960 |
42940 |
4800 |
64700 |
||
|
第五区片 |
16560 |
42340 |
4800 |
63700 |
||
|
3 |
林地、园地及其他农用地 |
第一区片 |
19200 |
46300 |
/ |
65500 |
|
第二区片 |
17840 |
44260 |
/ |
62100 |
||
|
第三区片 |
17240 |
43360 |
/ |
60600 |
||
|
第四区片 |
16960 |
42940 |
/ |
59900 |
||
|
第五区片 |
16560 |
42340 |
/ |
58900 |
||
|
4 |
集体建设用地 |
25000 |
||||
|
5 |
集体未利用地 |
12000 |
||||
注:(1) 第一区片:藤州镇、塘步镇
第二区片:埌南镇、同心镇、金鸡镇、天平镇、濛江镇、和平镇、太平镇
第三区片:新庆镇、象棋镇、岭景镇
第四区片:古龙镇、东荣镇
第五区片:大黎镇、平福乡、宁康乡
(2)地类认定以国家确认的最新现行藤县土地调查数据库为主要依据。农用地包括水田(鱼塘)、旱地、水浇地、林地、果园、坑塘水面、农村道路等;建设用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等;未利用地包括荒草地、沼泽地、河流水面等,具体各地类分类以现行《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