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靖西市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靖政规〔202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靖西市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8月17日
(公开方式:公开)
靖西市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 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顺利 进行,切实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加 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住房城乡 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 房〔2011〕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桂政电〔2011〕36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征收集体土 地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19〕23号)、 《靖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西县城镇化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 办法〉的通知》(靖政发〔2012〕5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 实际,特制定《靖西市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 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城镇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组织协
调,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征地拆迁服务
中心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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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镇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 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 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第二章征收补偿安置
第五条 征收补偿工作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结果公 开的原则,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被征收人给予合理合法、公平 公正公开补偿。
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按照房 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间进行搬迁。
第六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 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等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 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 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 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 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补偿具体内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包含土地使用权的 价值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 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 种方式,结合我市实际,主要是以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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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权调换
1.国有土地上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单位职工个人产权 住宅套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3比例进行置换,并按被 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评估价进行补差。调换后的房屋办理用地用房 手续费由政府负责。职工得到产权调换后,不能再享受政府政策 性福利住房。未购买公摊面积的房改住房,房改住房产权人应当 按照原购房时的价格及政策计算缴纳原房改住房应分摊的公用 建筑面积价款后,公用建筑面积计入房改住房产权人应有的住房 建筑面积。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广西靖西市新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发展集团)负责提供。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调换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在10平 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屋成本价结算差价; 超出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交房时同等地段类似房屋评 估均价结算差价。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足调换建筑面积的,不足 部分按交房时原地段评估价结算差价。
2.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具有产权的个人自建房屋(规划、土 地、建设批准手续齐全的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调换安置点范围内高层建筑套房的,按被征收 房屋建筑面积1:1.3的比例进行调换。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 励被征收人选择高层建筑套房,被征收宅基地按市场评估价给予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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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选择调换由政府统一规划(包括层数、面积)与统 一建设的各安置点范围内多层房屋建筑(不超五层)的,按被征 收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调换。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若 超出或不足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面积,按评估价补差。调换 后的房屋办理用地用房手续费由政府负责。
3.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未具有产权的个人自建房屋(规划、 土地、建设批准手续齐全,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规划、 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不齐全,但能够证明土地合法来源或能够说 明原因的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调换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各安置点范围内
高层建筑套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3的比例进行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调换由政府统一规划(包括层数、面积)与统 一建设的各安置点范围内多层房屋建筑(不超五层)的,采取市 场评估价的方式,将被征收房屋和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屋进行 评估。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若超出或不足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 部分面积,按同等地段房地产的市场评估结算差价。调换后的房 屋办理用地用房手续费由被征收人负责。
(二)货币补偿
1. 国有土地上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房改房、集资建 房、市场运作房。采取市场评估的方式,将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 结果送市财政局备案并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补偿,按被征 收房屋建筑评估实际价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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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具有产权的个人自建房屋(规划、土
地、建设批准手续齐全的房屋)。采取市场评估的方式,对被征 收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包括装修)进行评估,将评 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送市财政局备案并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进行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评估实际价给予货币补偿。
3.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未具有产权的个人自建房屋(规划、 土地、建设批准手续齐全,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规划、 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不齐全,但能够证明土地合法来源或能够说 明原因的房屋)。采取市场评估的方式,对被征收人的宅基地和 房屋(包括装修)进行评估,将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送市财 政局备案并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补偿,按被征收宅基地和 房屋建筑评估实际价给予货币补偿。
4.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证件不齐全的个人自建房屋(未取得 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的房屋),另行处理。
5.国有土地上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单位办公用房。采取 市场评估的方式,将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送市财政局备案并 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补偿。需要回建的,经政府批准后按 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安排回建用地。
第八条商铺的补偿
(一)被征收个人自建房屋属于一楼临街商铺的
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前,对已取得相关经营证件的商铺, 通过评估机构评估实际价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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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货币补偿的,采取市场评估价补偿的方式,按照评估机 构出具的评估结果送市财政局备案后,按被征收商铺评估实际价 给予补偿。被征收个人自建房屋,如果部分房屋面积(一层)已 按商铺给予货币补偿后,剩余房屋面积按照住宅进行补偿,并按 同等地段住宅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后,不能再选择产权调 换。
选择商铺调换的,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在城区内提供一间与被 征收商铺同等建筑面积的商铺进行调换,超出或不足部分按同等 地段商铺市场评估均价结算差价。
(二)被征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房屋为产权商铺的
选择货币补偿的,采取市场评估价补偿的方式,按照评估机 构出具的评估结果送县财政局备案后,按被征收商铺评估实际价 给予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按同等建筑面积进行调换,超出或不 足部分按同等地段商铺市场评估均价结算差价。
第九条对房屋征收奖励办法
(一)对单位政策性住房,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 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10日内签订协议的获 得意向房号第一批抽签选房资格,20日内签订协议的获得意向 房号第二批抽签选房资格,30日内签订协议的获得意向房号第 三批抽签选房资格。
(二)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个人自建房屋,在房屋征收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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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10 日内签订协议的获得意向房号第一批抽签选房资格,20日内签 订协议的获得意向房号第二批抽签选房资格,30日内签订协议 的获得意向房号第三批抽签选房资格。
(三)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搬迁的,不予奖励。
(四)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第十条 不当行为不给予补偿,房屋征收相关公告发布后,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 房屋用途和补办出让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 的,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对设有抵押权利的房屋,若出现有房屋、债权、 债务纠纷,征收人应该依法对补偿款办理公证提存,被征收人应 积极配合,先搬迁,后处理债权、债务纠纷。
第十二条 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房屋, 由征收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在媒体公 示30日后,征收人申请法院依法实施拆除。房屋拆除前,征收 人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相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存和补 偿费提存。
第三章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要定期对项目房屋征收补 偿、建设资金拨付和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棚户区改造结果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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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整个棚户区改造 实施进行监督指导。负责组织市发改、纪检监察、审计、自然资 源、住建等部门加强对城镇棚户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进行监 督检查,确保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合理合法、公平、公开、公正, 实现阳光和谐拆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市发改、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资 金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定时对整个征收补 偿安置工作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六条 市纪检监察、房产、公证等部门要组成监督机构 负责选房、购房全程监督,并派员现场进行公证。新发展集团定 期公开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信息和安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 用,对不按规定使用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严 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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