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工信规〔2023〕1号
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财政局 金融办
关于印发梧州市重点工业企业专项
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梧州市重点工业企业专项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梧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梧州市重点工业企业专项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梧州市 梧州市财政局 梧州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 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3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梧州市重点工业企业专项转贷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缓解工业企业续贷资金周转压力,兼顾缓解其他企业归还金融机构贷款资金不足的困难,帮助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促进工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鼓励建立广西重点工业企业专项转贷资金机制的指导意见》(桂财金〔2018〕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建立重点工业企业专项转贷资金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工信投资〔2019〕244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梧州市重点工业企业专项转贷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转贷资金”):是指用于对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重点工业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资金。
第三条 专项转贷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平、公正、有偿、安全的原则,确保专项转贷资金的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转贷资金可由市财政预算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设立组成。
第五条 专项转贷资金由财政部门结合我市实际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并根据每年转贷资金使用、企业需求情况以及财力状况,采取滚动支持的方式,适时增加资金的规模,满足重点工业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对参与的社会资本,在收入分配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六条 专项转贷资金由市政府授权委托梧州市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管理运作机构(以下简称“运作机构”)在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保本微利。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建立本市转贷资金机制,指导运作机构开展工作,具体包括:对专项转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运作机构加强对专项转贷资金发放、收回等的监管。
市财政局负责转贷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监管,具体包括:根据专项转贷资金使用需要及时安排资金,对专项转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金融办负责联合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梧州银保监分局严格执行运作机构、业务等准入管理。
运作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转贷资金的使用、日常管理、核算;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工作流程,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受理企业转贷申请,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验;协调贷款银行办理转贷续贷具体业务;负责转贷资金发放、回收及逾期追缴等,并及时将核销的借款追偿所得归还转贷资金;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转贷资金业务开展情况。
第三章 使用对象
第七条 专项转贷资金的使用对象:
1.符合条件的重点工业企业、中小微企业;
2.企业生产经营稳定、负债合理、风险可控、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企业主营业务稳定,生产经营状况正常,资信记录符合银行续贷要求;
4.原则上原银行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银行贷款条件和标准;
5.符合各县(市、区)和园区重点发展产业方向的企业;
6.企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用,信用良好;
7.对于符合上述条件,且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或上一年度已缴纳税收总额达3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给予优先支持;
8.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会议确定需要帮助专项转贷的企业;
9.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原则上不予支持:有银行贷款逾期、有银行欠息未还的、有涉及民间高利息借贷;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有赌博等不良品行,有不良信用记录和法院未审结经济纠纷被执行案件的。
第八条 专项转贷资金仅限用于支持重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不含银行承兑汇票、商业贴现、信用证等其它融资方式),不能用于其它用途,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章 收入和分配
第九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只有贷款银行同意为企业续贷并提供相关续贷证明材料,才能使用专项转贷资金。单笔转贷专项转贷资金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原则上最多只能申请使用4次专项转贷资金,年总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万元。
第十条 专项转贷资金收费。转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具体费率、期限由运作机构结合实际依法依规自行研究确定或变动。转贷资金费率不得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借贷利率上限。
第十一条 专项转贷资金的收入按照“自主经营,保本微利”原则作为运作机构的经营收入。当有其它资金或社会资本参与时,其收入分配由其与合作方协商自主确定。
第五章 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符合条件的重点工业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原则上应在贷款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向运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贷款银行也可推荐在贷企业提出转贷申请。
第十三条 初审。运作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符合借款条件、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且专项转贷资金余额能够满足贷款额度的企业自主开展尽职调查,并与贷款银行衔接,提出专项转贷资金安排使用的初步意见。
第十四条 审批。由运作机构内部风险审查部门审查通过后决定借款金额并出具审批意见。贷款银行提供相关续贷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签约。运作机构和企业签订《转贷资金使用合同》,约定转贷资金的金额、期限、费率、还款约定、违约责任以及其他权利与义务等。
第十六条 发放。在贷款银行提供相关续贷证明材料,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的基础上,手续齐备后,由运作机构从专项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向《转贷资金使用合同》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贷款银行。
第十七条 收回。贷款银行向企业发放续贷贷款,企业在获得银行续贷资金后,在约定时间内归还专项转贷资金至运作机构指定收款账户,专项转贷资金存储期间若产生利息应一并划转。
第十八条 资料归档。专项转贷资金收回后,运作机构将业务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六章 监督考核与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运作机构要依法合规开展重点工业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专项转贷业务,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与指导。应对专项转贷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应协调沟通相关银行尽快办理续贷及时归还专项转贷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 运作机构应建立转贷资金风险准备金制度,将收取企业转贷资金的费用、未按期偿还转贷资金违约金归集,用于建立风险准备金。贷款银行制定并严格执行本行转贷资金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按时续贷,保证转贷资金安全。
第二十一条 运作机构对专项转贷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要详细分析原因,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并及时报专项转贷资金相关监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已出具相关续贷证明材料的贷款银行,应严格按照续贷意见按期足额续贷。如不能按期足额续贷,致使专项转贷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的,取消该银行对专项转贷资金的使用,且该银行在3年内不予以各类财政扶持补助。
第二十三条 对于企业或银行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专项转贷资金的,应追缴专项转贷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对该企业不再给予专项转贷资金和其它财政资金的扶持。
第二十四条 工信、财政、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强化转贷资金的运作、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运作,防范风险,防止企业贷款风险向财政风险转移。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梧州银保监分局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合理把握贷款银行的监管尺度。
第二十五条 对于贷款银行及相关单位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专项转贷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梧州市重点工业企业专项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梧工信规〔201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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