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县公民旁听钟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渠道,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更好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钟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民旁听,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非出席、列席会议的公民,经过审查批准后,旁听全部或者部分会议内容的活动。
第三条 凡户籍在本县或者在本县居住满一年以上、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均可根据本办法申请旁听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四条 旁听公民人数一般2-5人,会议是否安排公民旁听及旁听公民人数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旁听公民可以旁听公告的会议有关议程,可以阅读会议正式文件(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旁听公民在会议期间没有表决权,但可以以书面形式对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提出意见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集整理后,依法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公民旁听的具体组织工作,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日期确定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在召开会议7天前在人大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布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建议议程及公民旁听有关事项。临时召集的会议不受前款规定的时间限制。
第六条 旁听公民由本人申请、推荐和直接邀请三种方式产生。
公民个人申请旁听会议的,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名。路途较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可以在会议召开3日前,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微信视频等形式提交申请和相关证件、材料的复印件。
本县的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可以推荐公民旁听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直接邀请旁听会议。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照代表性、广泛性和申请顺序相结合的原则,审查确定旁听公民名单,发放旁听证。旁听证只限于本人和本次会议使用,不得转让转借。审查确定旁听公民名单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会议召开2天前,通知邀请公民旁听会议。公民旁听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所需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用可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室承担。
第七条 旁听公民要在规定时间内到会议地点报到,领取会议相关材料和旁听证,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设立旁听席。旁听公民凭旁听证进入会场并在旁听席就座。会后应将会议材料和旁听证交还指定地点;会议材料未经请允许,不得带离会场。
第八条 旁听公民应当遵守会场纪律,服从统一安排,认真参加旁听活动,不得录音录像,不得将会议材料拍照、截图或发送至互联网上,不得从事与旁听无关的活动,不得发表与会议议题无关的言论和其他不当言论。
第九条 旁听公民在旁听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过程中,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取消其旁听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