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容县征收(用)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助)标准及搬迁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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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政办20231

 

 

 

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容县征收(用)集体

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助)标准及

搬迁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县征收(用)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助)标准及搬迁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青苗补偿标准

(一)按征收(用)农用地面积每亩补偿1500元。

(二)竹、木、果、树等补偿标准如下:

一:竹、木、果、树等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说明

1.柚树

(每亩合理株数为33株及以下)

树冠0.5米(含0.5米)以下的

15/

超出合理株数的每株补偿3元,每亩最高补偿不超8000元。

树冠0.5米~1米(含1米)的

30/

超出合理株数的每株补偿5元,每亩最高补偿不超8000

树冠12米(含2米)的

83/

 

树冠23米(含3米)的

105/

 

树冠3米以上的

150/

 

2龙眼、荔枝、芒果、欧洲坚果

(每亩合理株数为33株及以下)

树冠0.5米(含0.5米)以下的

12/

超出合理株数的每株补偿2元,每亩最高补偿不超8000元。

树冠0.5米~1米(含1米)的

24/

超出合理株数的每株补偿4元,每亩最高补偿不超8000元。

树冠12米(含2米)的

60/

 

树冠23米(含3米)的

85/

 

树冠3米以上的

95/

 

3.柑、橙、桔、枣、柠檬、人参果

(每亩合理株数为150株及以下)

树冠0.5米(含0.5米)以下的

12/

超出合理株数的每株补偿3元,每亩最高补偿不超8000元。

树冠0.5米~1米(含1米)的

24/

超出合理株数的每株补偿3元,每亩最高补偿不超8000元。

树冠12米(含2米)的

40/

 

树冠2米以上的

55/

 

4.杨梅、余甘果(牛甘果)、沙梨、李子、黄皮、杨桃、桃树、无花果、番头树、木葡萄、木菠萝、榄树、万寿果及其他果类树

(每亩合理株数为150株及以下)

树冠0.5米(含0.5米)以下的

6/

超出合理株数的每株补偿3

树冠0.5米~1米(含1米)的

12/

超出合理株数的每株补偿3

树冠12米(含2米)的

36/

 

树冠2米以上的

50/

 

5.芭蕉树

单株树高0.21米(含1米)

6/

单株树高0.2米以下的不予补偿

单株树高1米以上

12/

 

6.葡萄、西番莲(百香果)

1年生长期以下

6/

 

12年生长期(含1年)

12/

 

23年生长期(含2年)

25/

 

3年生长期以上(含3年)

35/

 

7.番木瓜

(木瓜)

树高1米以上(含1米)

12/

树高不超出1米的不予补偿

8.火龙果(含柱架)

零星种植

8/

 

独立砼柱式种植

2500/

规范种植密度每亩440

排架式种植

7000/

规范种植密度每亩900

9.单竹、槁竹、甜竹

直径2厘米以上(含2厘米)

2.4/

直径2厘米以下的不予补偿

10勒竹、毛竹、大头竹、麻竹

直径3厘米以上(含3厘米)

6/

直径3厘米以下的不予补偿

11.细竹

以丛计算补偿

24/

 

12.蚕桑树

连片或密集种植的,以亩计算补偿;零星的不予补偿

2200/

 

13.石斛类

标准大棚

120/

平方米

 

简易大棚

60/平方米

14.大棚蔬菜

以亩计算补偿

2400/

 

15.果蔗

连片或密集种植的,以亩计算补偿;零星的不予补偿

2400/

 

16.速丰、玉桂、八角类

连片种植的,以亩计算补偿

1500/

 

17.油茶

φ4cm

2300/

零星按30/株补偿

4φ6cm

4500/

零星按70/株补偿

6φ8cm

6100/

零星按95/株补偿

8φ10cm

7700/

零星按120/

补偿

10φ12cm

9300/

零星按145/

补偿

φ12cm

11000/

零星按170/

补偿

18.叶茶及其他茶树类

未盛产

2000/

 

已盛产

3500/

 

19.水皂角、榕胆树、黄老吉等药材

连片或密集种植的,以亩计算补偿;零星的不予补偿。

2500/

 

20.红菌

(红菇)山

以面积计算

18000/

 

表二:苗木类补偿费标准

 

 

补偿标准

21.黄花梨

树干高小于1.3米(幼苗)

2000/

2700/

2000/

1.40/

树干高大于1.3米,在1.3米高处胸径

φ1cm

1500/

4200/

1500/

3/

φ2cm

1500/

12500/

1500/

8.50/

φ3cm

1000/

11000/

1000/

12/

φ4cm

1000/

17000/

1000/

16.50/

φ5cm

600/

17000/

600/

28/

φ6cm

600/

23000/

600/

40/

φ7cm

350/

18000/

<350/

50/

φ8cm

350/

24000/

350/

68/

φ9cm

140/

φ10cm

240/

φ11cm

290/

φ12cm

350/

φ13cm

400/

φ14cm

430/

φ14cm的,每增1cm

提高15%

22.罗汉松

树干高小于1.3米(幼苗)

2000/

1400/

2000/

0.70/

树干高大于1.3米,在1.3米高处胸径

φ1cm

1500/

4200/

1500/

2.80/

φ2cm

1500/

12500/

1500/

8.50/

φ3cm

1000/

9900/

1000/

10.50/

φ4cm

1000/

18000/

1000/

18/

φ5cm

600/

20000/

600/

33/

φ6cm

600/

23000/

600/

40/

φ7cm

350/

23000/

350/

70/

φ8cm

350/

38000/

350/

115/

φ9cm

170/

φ10cm

285/

φ10cm的,每增1cm

提高15%

23.桂花

树干高小于1.3米(幼苗)

2000/

2300/

2000/

1.20/

树干高大于1.3米,在1.3米高处胸径

φ1-2cm

1500/

3000/

1500/

2/

φ2-4cm

1000/

4500/

1000/

4.50/

φ4-6cm

600/

8100/

600/

13.50/

φ6-8cm

350/

9800/

350/

28/

φ9cm

170/

φ10cm

285/

φ10cm的,每增1cm

提高15%

24.幌伞枫

树干高小于1.3米(幼苗)

2000/

1330/

2000/

0.66/

树干高大于1.3米,在1.3米高处胸径

φ1-2cm

1500/

2025/

1500/

1.35/

φ2-4cm

1000/

3300/

1000/

3.30/

φ4-6cm

600/

5280/

600/

8.80/

φ6-8cm

350/

4620/

350/

13.20/

φ8-10cm

16.70/

φ10-12cm

33.50/

φ12-14cm

50/

φ14-16cm

98/

φ16-20cm

148/

φ20-24cm

310/

φ24-28cm

440/

φ28-32cm

660/

φ32-36cm

930/

φ36-40cm

1220/

φ40cm的,每增10cm

提高20%

25.竹柏

树干高小于1.3米(幼苗)

2000/

1800/

2000/

0.90/

树干高大于1.3米,在1.3米高处胸径

φ1-2cm

1500/

3000/

1500/

2/

φ2-4cm

1000/

5500/

1000/

5.50/

φ4-6cm

600/

6600/

600/

11/

φ6-8cm

350/

5800/

350/

16.50/

φ8-10cm

31.50/

φ10-12cm

74/

φ12-14cm

132/

φ14-16cm

248/

φ16-20cm

410/

φ20-24cm

880/

φ24cm的,每增10cm

提高20%

26.洋紫荆
(含紫荆花)
 

树干高小于1.3米(幼苗)

2000/

2700/

2000/

1.35/

树干高大于1.3米,在1.3米高处胸径

φ1-2cm

1500/

4050/

1500/

2.70/

φ2-4cm

1000/

6600/

1000/

6.60/

φ4-6cm

600/

7200/

600/

12/

φ6-8cm

350/

5775/

350/

16.50/

φ8-10cm

27/

φ10-12cm

54/

φ12-14cm

74/

φ14-16cm

99/

φ16-20cm

150/

φ20-24cm

330/

φ24cm的,每增10cm

提高20%

27.南洋杉
(含红豆
杉)

树干高小于1.3米(幼苗)

2000/

2240/

2000/

1.12/

树干高大于1.3米,在1.3米高处胸径

φ1-2cm

1500/

3000/

1500/

2/

φ2-4cm

1000/

4400/

1000/

4.40/

φ4-6cm

600/

5280/

600/

8.80/

φ6-8cm

350/

7700/

350/

22/

φ8-10cm

33/

φ10-12cm

65/

φ12-14cm

90/

φ14-16cm

123/

φ16-20cm

164/

φ20-24cm

285/

φ24-28cm

395/

φ28-32cm

546/

φ32-36cm

700/

φ36-40cm

875/

φ40cm的,每增10cm

提高20%

28.木棉类(含发财树)

1.3米高处胸径

φ4-6cm

7.30/

φ6-8cm

14.60/

φ8-10cm

23/

φ10-12cm

40.80/

φ12-14cm

72/

φ14-16cm

108/

φ16-20cm

201/

φ20-24cm

278/

φ24-28cm

330/

φ28-32cm

398/

φ32-36cm

750/

φ36-40cm

1030/

φ40-60cm

1690/

φ>60cm

2540/

           

说明:

1.对成片种植的果树、果园,在合理种植密度内按不同规格情况给予补偿。间种、套种两种以上果树、树木或其他作物的,若总数量不超最高种植密度,则分别补偿,若总数量超过最高种植密度,则按其中一种的最高限额补偿。

2.对于密集型种植的果树:树冠小于1米(含1米)以下的,每亩补偿最高不得超过8000元;树冠大于1米小于2米(含2米)的,每亩补偿最高不得超过16000元。

3.不在表内的特殊农作物、名贵树木、风景树及其他特殊树木等未能定价的由工作人员现场勘察清点登记后,按种植规格、大小、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审定。

(三)苗圃、花卉场

苗圃、花卉场等花卉苗木只组织移栽,按每亩8000元补助移栽费。

二、养殖水面(鱼塘)补偿标准

养殖水面(鱼塘、坑塘),给予鱼苗迁移、清塘等每亩补偿3000元,不放养水产品的,不给予该项补偿;对鱼塘建设的附属设施进行核算补偿。

三、地上建筑物等补偿标准

搬迁村(居)民住宅房屋,工矿企业、私营单位、个人的房屋(含必须的生产、生活用房),经具有相关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评估的,按评估成果补偿;未经评估的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房屋建筑和装修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

补偿标准

说明

1框架、砖混结构

普通装修,内外墙批灰,层高3米(含)以上

720/平方米

 

普通装修,内外墙批灰,层高3米以下

按比例补偿

 

未批墙,层高3米(含)以上

600/平方米

 

未批墙,层高3米以下

按比例补偿

 

2耐火砖、石、木瓦结构

水墙高2.2米以上(含2.2米)

420/平方米

 

水墙高2.2米以下

按比例补偿

 

3简单棚房瓦结构、铁棚结构

砖砌、水泥柱、砖栏栅

230/平方米

 

砖砌、水泥柱、无栏栅

150/平方米

 

铁柱、水泥

100/平方米

 

4简易棚房

有栏栅

80/平方米

 

无栏栅

60/平方米

 

5未建成房屋的基础

耐火砖、石砌、有地梁

200/平方米

 

耐火砖、石砌、无地梁

150/平方米

 

6房屋装修

墙面、地面贴瓷砖、马赛克

60/平方米

(说明:木窗、门等其他各类门窗,房屋内的水池、管线等已含在房屋补偿内,不再另计补偿。)

墙面、地面贴大理石、花岗岩

100/平方米

铝合金窗

100/平方米

楼梯木、不绣钢扶手

90/

楼梯普通铁管扶手

55/

天花板铝扣板

80/平方米

天花板塑扣板、石膏

70/平方米

木地板

85/平方米

(二)构筑物其他附着物

名称

结构

补偿标准

说明

1围墙

墙厚24cm,含基础

110/平方米

 

墙厚18cm含基础

85/平方米

 

墙厚12cm,含基础

60/平方米

 

泥砖、泥筑围墙

60/平方米

 

2挡土墙

水泥砼制,含基础

500/立方米

 

石砌,含基础

350/立方米

 

砖砌,含基础

400/立方米

 

3晒场、硬化道路

石灰修筑

35/平方米

 

水泥砼厚5-15cm

70/平方米

 

水泥砼厚15cm以上

90/平方米

 

4水池、水柜

砖砌、露天

200/立方米

 

砼浇、露天

240/立方米

 

化粪池

180/立方米

 

5沼气池

 

2300/

 

6水井

砌砖井或水泥箍井

井口直径1.2米以下(含1.2米)

1000/眼(口)

 

井口直径1.2米以上至2米(含2米)

1500/眼(口)

井口直径2米以上

2000/眼(口)

机钻井

2000/眼(口)

(三)坟山(墓)迁移补偿

名称

结构

补偿标准

说明

坟山(墓)

骨缶

300/

 

土坟

1800/

一坟多缶,每增加一个增加300元。

青砖、石灰、水泥坟

5000/

青砖坟加12%,一坟多缶,每增加一个增加300元。

1年血坟

6000/

 

2年血坟

4000/

 

3年血坟

3000/

 

3年以上血坟

2500/

 

(四)其他设施搬迁补偿

   

补偿标准

说明

1搬迁电设施

三相 (含电线)

1500/

 

单相 (含电线)

800/

 

2搬迁空调

400/

 

3搬迁有线电视

250/

 

4太阳能热水器

700/

 

5搬迁宽带

200/

 

6搬迁电话

200/

 

7搬迁水设施

600/表(户)

 

8畜牧搬迁(规模养殖场)(零星散养不予补偿)

猪、狗、牛、羊及其他畜牧12/

 

鸡及其他家禽0.50/

 

(五)其他规定

1.搬迁房屋面积计算

搬迁房屋面积计算: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计算;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但有合法产权来源证明的按实际建筑实墙丈量计算面积。封闭式阳台按投影丈量计算建筑面积,敞开式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补偿,雨蓬按同类房屋的25%计算补偿。

2.搬迁房屋补偿安置认定

1)搬迁有批准用地建设手续和经依法登记发证的房屋,给予搬迁补偿和安置。

2)搬迁权属来源合法,但尚未办好有完整的用地建设手续和房产登记手续的房屋,经土地行政主管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确认后,给予适当的搬迁补偿和安置。

3)搬迁违法违章建筑的房屋,不给予补偿和安置。

3.其他补偿

1)本通知没有补偿标准的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房屋装修及其他设施需要搬迁的,可参照同类或相近市场同期均价给予适当补偿。

2)搬迁特殊的建(构)筑、附着物,可通过协商报经县政府批准后补偿。

四、征地、搬迁误工补助

(一)被征地集体和相关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现场指界测量、核对征地面积召开会议等导致误工、误餐的,按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的1%核计误工误餐补助。

(二)因征地工作和处理征地纠纷召开相关人员会议的误工、误餐补助,由组织实施征地工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助。

五、社会保障办法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容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就业扶持

凡年满18周岁的失地农民可根据个人自愿、双向选择原则,政府为其提供就业指导咨询、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等各项就业扶持。

(三)留地安置保障

1.为了便于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原则上被征地集体征收(用)土地达到70%以上,可按被征地面积的8%给予留地安置,留地安置按规划安排,安置用地含道路、通风、绿化等,具体以规划为准;被征地集体不需要留地安置的,根据被征地集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给予被征地集体一次性额外安置补助费作保障。

2.被征地集体的土地已全部被征收的,原则上由被征地集体申请,报县政府审定后,对被征地集体预留13亩用地发展集体经济。

六、搬迁安置办法

(一)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

1.搬迁补助费:

1)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进行搬迁补助。

2)搬迁生产经营机械等设备的,按同期市场价格进行搬迁补助。

2.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被拆除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9元,不安排周转用房,由被征收户自行解决。

2)已落实回建用地且搬离、移交被征收房屋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未落实回建用地且搬离、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落实回建用地后的第12个月止。

3)搬迁村镇企业的生产经营用房及其建构物,搬迁前已停产停业的,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给予建设用地安置的,需在取得安置用地或允许建设后18个月期限内已自行完成建设的,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在期限内未完成建设,且在建设期限前拆除正常生产营业的房屋等建构物的,自拆除之日起至建设期限止为过渡期限,根据被拆除部分的经营利润情况进行适当给予补助。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搬迁营业性(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进行营活动的)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被搬迁人提供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有关证明资料,按实际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0元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搬迁厂房、车间、仓库、办公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由被搬迁人提供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有关证明资料,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3)被搬迁房屋的生产、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搬迁人,被搬迁人与被搬迁房屋的生产、营单位或个人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归属有争议的,按被搬迁人与生产、营业单位或个人协议的约定确定补偿对象;没有约定的,补偿给被搬迁人。

4.搬迁农户非住宅房屋和村镇企业非生产营房屋等建筑物,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搬迁回建用地基础超深补助

安排回建用地基础超深(超出正常建筑地基2米桩基础)的,由实施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核验和协商,给予货币补助;根据被搬迁户回建用地的房屋建筑户型设计图纸的桩数、桩径、桩深,回建用地基础超深补助标准:桩径1200mm每米桩补助1100元,桩径1000mm每米桩补助800元,桩径800mm每米桩补助625元。

县政府统一完成回建区基础的、被搬迁户回建用地已转让的,不给予补助。

(三)搬迁奖励办法

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的,按被搬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给予奖励。

(四)搬迁回建用地安置办法

1.搬迁户的回建用地由县政府统一规划,并完善三通一平后集中安排。

2.搬迁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占地,按原有实际面积安排回建用地;猪栏、牛栏、鸡栏、泵房等附属设施用房及工矿、仓储用地不安排回建用地。

七、安置用地、搬迁回建用地手续办理及费用

(一)由被征地所在集体组织或个人按规定提交相关的资料,由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安置用地、搬迁回建用地的用地、规划和准建等手续。

(二)安置用地审批和不动产权登记,按回建或搬迁协议进行统一办理,涉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证费用等,根据《中共容县委员会 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解决容县重大项目攻坚推进过程中有关问题的纪要的通知》容委〔20186相关规定,由县征地服务中心从征地费用中列支,其他办证及税费由被征地集体组织个人负责。

(三)回建用地在搬迁房屋占地面积内的,办理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费用由政府承担;超出搬迁面积部分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八、在拟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不予补偿;在拟征地公告后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实施新建、扩建、改造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

 

 

 

            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5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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