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崇政办发〔2023〕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泰产业园(市城市工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崇左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崇左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下列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一)财政预算资金;(二)地方政府债券;(三)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援助资金;(五)事业单位的国有资金;(六)符合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范围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严格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超计划的投资行为。
(三)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环节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严禁项目“未批先建”“边建边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四)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及业务技术用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投资。
(五)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概算、预算审批要严格按照工程量计价规范核定造价。
(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负责制、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民法典、建设工程监理制或代建制、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 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审批经市发展改革委编制的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二)负责审批单项工程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招标控制价及结算的审核意见;
(三)负责审批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单个调整事项导致合同价款增减200万元(含)以上或累计调整造价超过合同价款10%的价款调整事项;
(四)负责审定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其他重大事项;
(五)负责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拟定领导小组会议召开时间,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二)确定会议内容及讨论事项,负责会务及会议纪要工作;
(三)负责收集领导小组会议议题(涉及项目投资计划、投资调整的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涉及合同价款调整事项的议题由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涉及工程概(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审核意见的议题由市财政局报送)。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下达、项目投资审批、项目规划储备、项目实施和投资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以及日常综合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结算审核、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的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府性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行为进行监督;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审批;负责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施工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检测、造价咨询等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行业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将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纳入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统一管理,通过信用评价体系,对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参与单位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选址、审查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及档案验收接收管理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政府性投资交通运输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活动进行监督;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施工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和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组织对工程施工设计文件以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参与建设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负责影响投资额增减的设计或施工的重大变更确定;负责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管理;负责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规单位建立档案,严格实行准入制、清退制。
市水利局负责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项目建设单位的履责管理活动进行监督;负责受理项目的开工备案;按行业分级管理的事权划分清单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施工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和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参与建设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按行业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按权限负责影响投资额增减的设计或施工的重大变更审批或报批;负责对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并建立信用档案,按相关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政府性投资电力、工业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通信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并依法依规对政府性投资信息通信市场进行监管。
审计、纪检监察、大数据发展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履行相应的管理及监督检查等职责。
第七条 建设单位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程造价编制等技术成果的验收;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进行采购;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现场管理和工程质量;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的核拨和工程的财务管理;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项目的档案建立和管理工作。
二、项目管理
第八条 编制政府性投资年度计划。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市本级本行业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市直属各平台(集团)公司研究提出本公司属于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给市发展改革委统筹编制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财政局提出的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商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议,审议确定意见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请市委同意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单位按年度投资计划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实施建设。
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年内不进行调整,因特殊原因未能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或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规模、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增补或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应参照上述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履行项目投资决策程序,按程序审议通过的项目增补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额、资金来源等,投资估算应包括征地拆迁、工程前期费用、建安工程和其他应纳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开支。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报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达到规定深度要求,并对所附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审批职能的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评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和批复,在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相关咨询机构评审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后,建设单位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采购等工作。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的原则进行初步设计,按审批权限报审批部门审批(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可免于审批初步设计的,从其规定)。由上级审批的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其初步设计审批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复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确因国家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投资概算,按《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崇左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崇政办规〔2022〕1号)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核重新批复。
第十一条 严格施工图审查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交给具备审查资格的单位进行审查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未经施工图审查的项目预算,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不予评审。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设计方案评审制度。列入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设计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规划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评审;计划投资总估算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设计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规划局)组织评审;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设计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规划局)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组织评审,建设单位参加;市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报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概(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审核制度。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凡单个项目概(预)算、招标控制价(含与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重要设备材料)在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核。单个项目概(预)算、招标控制价(含与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重要设备材料)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审核。单个项目结算在100万以下、与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结算、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结算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核,单个项目结算在100万以上(不含与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结算、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结算)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审核。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时限(从接到完整材料之日起至出具初审结果)为:送审预算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审金额15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送审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一些特殊大中型项目,审核时间适当延长。
涉密项目概(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核。
第十四条 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出批准的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时,应约定因勘察单位失误或设计缺陷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增加时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的招投标意见开展招投标工作。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标准的,或虽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标准但实行招标采购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办理。
未实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办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财政厅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如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签订的合同应采用标准合同示范文本,并约定相关专用条款的内容,对工期延误、竣工结算延误、质量不达标、履约情况不良、档案资料未按规定移交等责任应作出明确约定。合同价与中标价必须一致。
工程施工合同原则上采用施工图总价包干合同,除施工图纸变更外,原则上不再进行签证。工程招标时,工程量以施工图揭示的工程量为准,投标人可以对工程量提出质疑,招标人收到质疑后应及时与招标控制价审核部门重新复核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工程结算时,以招标工程量为准,不再对工程量进行调整。
合同中应约定不得以变更土石方开挖方式的理由进行签证。中标人如变更土石方开挖方式,应经招标人同意,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条款的约定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七条执行。
第十七条 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的调整方法,应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
第十八条 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物价变化、现场签证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建设单位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严格把关,建立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内控机制,确保合同价款调整事项的真实性,同时完善相关资料履行合同价款调整事项报批手续。
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审批。
(一)单项调整事项导致合同价款增减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出具调整意见实施。
(二)单项调整事项导致合同价款增减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将调整意见及相关材料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三)单项调整事项导致合同价款增减200万元(含)以上或累计调整造价已超过合同价款10%的,建设单位应将调整意见及相关材料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四)建设单位应将本条(一)至(三)款规定的调整事项及预算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预算审核结果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直接出具审核结论;预算审核结果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预算,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批后出具审核结论。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要严格审核调整事项材料的完整性及合理性,审核过程中发现调整事项理由不成立的,停止审核并报告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
(五)建设单位应将审定后的调整事项及预算报备项目审批部门。
第二十条 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单位、各项目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质量,建立起项目法人负责、政府强制监督、社会第三方监理、承建单位自检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改善建设环境,在合理时限内加快项目工程进度。
三、工程结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并编制月度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凭移交证明向结算审核单位提出结算申请,并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结算审核单位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安排下属评审机构或委托社会中介对结算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的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办理资产移交及资产登记的依据。对经竣工结算审核审减的资金,一律缴回财政国库;对审增的投资一律按基建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由市审计局在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结算审核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对其进行审计监督。
四、工程决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程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即先由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报市财政局批复。国防类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加强与接管单位的沟通衔接,充分听取接管单位的意见,在项目开工前,向接管单位报备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接管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时(或者之前),对照经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接收标准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接管单位的整改意见,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办理移交手续,项目移交后,由接管单位负责管养。
项目移交后,属工程质量保修期范围内的质量缺陷仍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原施工单位整改,原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特殊原因无法整改的,由建设单位指定其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整改,费用从工程质保金中支付。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6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完工,其后续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
五、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城乡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设计单位设计漏项多、变更设计量大的,对施工、监理单位不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不守信誉、弄虚作假、质量低劣等情况,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不定期对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核的项目进行抽查监督。对委托审核的项目,建设单位在与造价咨询机构签订委托审核合同时应明确费用标准、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如抽查发现同一造价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审核造价与市财政局抽查结论误差率超过5%(误差率有上级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且项目个数超过2个(含2个)的,由市财政局将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将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纳入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建设单位内部要建立内审制度,在事前、事中、事后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挪用。
第三十条 市发改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六、责 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利用领导干部职务影响力违规插手影响政府投资决策、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六)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负有违法违规责任的项目参建单位(包括设计、工程咨询、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按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采取行业禁入措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承揽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
七、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与市政府在本办法实施之前颁布的其他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涉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相关文件规定的,除符合本办法外,还需符合上级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崇左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崇政办发〔202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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