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南政规〔2023〕1号
钦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钦南区非主城区和
非滨海新城范围集体土地房屋搬迁安置及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丽光场,区直及驻钦南各单位:
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规〔2023〕1号),为确保政策执行的一贯性、连续性,现将钦南区非主城区和非滨海新城范围集体土地房屋搬迁安置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公布如下:
一、房屋搬迁安置:钦南区非主城区和非滨海新城范围实行货币安置,符合安置人员每人补偿5万元,评估后一个月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每人奖励2万元。不再安置宅基地。
二、青苗补偿标准:继续按照《钦南区(非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房屋搬迁安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钦南征收中心发〔2022〕2号)执行。即非主城区、非滨海新城范围连片种植的青苗补偿按不超过9800元/亩的标准补偿,不设青苗清场交地奖励。零星种植的青苗补偿参照《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钦政办〔2017〕114号)中“零星种植青苗的具体补偿标准”执行。龙门港镇和犀牛脚镇青苗补偿按8000元/亩补偿,对配合做好青苗清理工作并按时交出土地的,按照青苗补偿面积给予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最高不超过5000元/亩的一次性奖励。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继续参照钦政办〔2017〕114号文件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2023年5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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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3年5月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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