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明县人民政府 凭祥边境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明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规〔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农场,县直及中区市直驻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明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明县人民政府 凭祥边境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5月4日
(公开方式:公开)
宁明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宁明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开发建设,明确企业入园条件,提高入园企业质量,规范园区企业管理,促进园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园区标准厂房为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其中包含凭祥-宁明贸易加工园区东区一期、三期标准厂房及电动车厂房。本办法适用于宁明县工业园区入驻的所有企业,明江和爱店等其他园区标准厂房均参照执行。
宁明县工业园区一、三期标准厂房及电动车厂房业主为广西宁明惠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宁集团”),崇左市新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卓公司”)是崇左市凭祥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凭祥边合区”)指定的凭祥-宁明贸易加工园区东区一期标准厂房的物业公司,惠宁集团旗下物业公司为凭祥-宁明贸易加工园区东区三期标准厂房及电动车厂房的指定物业公司,新卓公司、惠宁集团物业公司依照本办法对入驻企业统一跟踪服务、管理。
第三条 由凭祥边合区投资服务局牵头引进的企业应向凭祥边合区申请进驻,填报凭祥边合区企业入驻标准厂房资格审核表(附件1)按程序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进驻;由宁明县投资促进局牵头引进的企业,填报宁明县企业入驻标准厂房资格审核表(附件2)按程序报送县政府审核通过后方可进驻。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四条 入驻园区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及其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驻企业原则上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入驻企业项目必须是鼓励类和允许类,严禁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入驻,详见《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以上目录如修订,则按照新修订版本执行。
(二)入园项目原则上以打造沿边产业园为主,重点发展六大产业,包括:农副产品及食品深加工、高端林木制造、电器及机械配件制造、新材料及节能环保产业、民族生物医药加工、体育用品加工。
(三)入园项目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管理“三同时”制度,鼓励采用先进的环保设施,清洁的生产工艺,依法生产,守法经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入驻企业自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在宁明县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并在宁明县依法纳税。
(五)入驻企业应遵守园区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按时缴纳水电费、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做好卫生保洁工作,保持园区环境整洁。
(六)入驻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特种作业工作岗位的员工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第三章 标准厂房租赁指导价
第五条 对租赁标准厂房给予扶持政策。园区标准厂房租金标准按以下内容执行:
(一)新入驻企业承诺在1年内成为上规入统企业,可享受“免三减二”扶持政策补助,即前三年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全额补助,后两年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的一半进行补助。原则上租金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先收后补”方式实行,在其完成上规入统认定后进行补助(具体产值要求,以投资协议为准)。
(二)对园区经济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或为新引进的“四类500强”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专精特新投资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原则执行。
(三)按照国家标准结合园区实际情况,一期、三期标准厂房租赁价统一为一层10元/㎡/月,二层8元/㎡/月,三层6元/㎡/月。三期标准厂房办公楼租赁价为12元/㎡/月。
第六条 交付标准厂房之后两个月内企业必须装修完毕并投入生产(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个月,但不超过3个月),否则租赁合同自行终止。
第七条 租赁到期后承租方如需继续租用,按合同相关约定续租;如承租方不继续租用,则由承租方负责将厂房恢复原状,企业生产设备自行处理。
第八条 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无特殊情况,全额退还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四章 物业管理
第九条 凭祥-宁明贸易加工园区东区一期标准厂房物业管理由新卓公司负责,三期标准厂房及电动车厂房由惠宁集团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办法按以下内容执行:
(一)物业管理费结合园区实际情况执行,暂定为厂房1.0元/㎡/月,标1厂房由新卓公司报物价部门备案,入驻企业自厂房交付之日起应按月(具体按租赁合同约定为准)向新卓公司缴纳。标3厂房及电动车厂房由惠宁集团报物价部门备案,入驻企业自厂房交付之日起应按月(具体按租赁合同约定为准)向惠宁集团缴纳。
(二)租赁区域内部设施(含水、电、通讯、消防、行车、电梯、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入驻企业自行负责;分层入驻企业电梯维保费用按“谁使用谁付费原则”执行。
(三)租赁区域内公共部分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绿化、公告栏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物业公司负责。租赁区域公共部分的供水、供电、消防、路灯、通讯等设施由物业公司会同供水、供电、通信等部门共同管理。
(四)入驻企业日常生产生活所需的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由其向供应方缴纳。
(五)租赁区域内(外)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入驻企业自行负责。
(六)入驻企业应遵从物业管理,禁止下列行为:
1.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内部设施、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
2.入驻企业不得擅自占用园区公用道路、绿地搭建违章建筑,如确实需搭建建筑,需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3.入驻企业和个人不得在园区内饲养禽畜、宠物等;
4.法律、法规、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七)承租方及其他经营活动
1.承租方利用区域内(租赁区域外)的物业设置广告、横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在征得物业公司的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设置的,物业公司有权对违规广告牌、横幅进行拆除,损失由违规设置广告牌、横幅的企业或个人承担。
2.承租方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的,物业公司按每日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总额的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逾期超过3个月的,物业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扣收履约保证金。
(八)入驻企业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后1个月内,须向物业公司缴纳伍万元(¥50,000.00)管理服务费押金,如租赁企业在租赁期间无违约情况,物业公司在租赁期满后1个月内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租方权利
在租赁期间,标准厂房的物业公司派出的工作人员有权依法进入承租人租赁的厂房检查装修工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协议约定以及物业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等。在租赁期的最后3个月内,出租方和管理单位有权带领意向承租人参观厂房。
(二)出租方义务
1.出租方负责完成标准厂房通水通电及道路配套设施建设。
2.出租方协助承租方办理企业注册和相关报批手续,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3.出租方根据《广西中越跨境劳务合作试点工作方案》,积极与人社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接,做好跨境劳务工作,协助承租方引进相关务工人员。
4.出租方加强与宁明、凭祥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承租方或承租方项目公司申报符合规定的出口退(免)税。
第十一条 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租方权利:
1.享有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权利。
2.享有租赁区域内公共附属设施使用的权利。
(二)承租方义务:
1.合法证明义务。承租方在正式生产之前,应将其法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消防许可证、环评审批等文件提交管理单位备案。
2.合法经营义务。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应依法纳税并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否则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赔偿。为保证园区对外良好形象,承租方必须服从出租方对企业招牌、空调位置等物业内容的统一管理。
3.按时缴费义务。承租方有义务按协议规定的时间、方式缴纳各项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押金、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通讯费等。
4.安全生产义务。装修过程中,承租方不得擅自拆改、变动厂房结构和系统管线,若需进行必要的用电线路改造及内部装修、装饰工程,所有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出租方审批,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未经审批或审批后擅自改动方案的,出租方有权责令停止施工,并保留终止协议的权利。装修中造成房屋结构损坏或安全事故的,承租方应负全部责任。
5.安全保卫义务。承租方应做好租赁区域内安全管理,服从出租方监管,并负责租赁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6.设施维护义务。承租方应做好租赁区域内的设施维护工作,因承租方的行为造成租赁区域内设施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承租方应按生产工艺需要的消防等级做好消防工作。超出厂房消防等级的由承租方自行增加防火、灭火设施,直至符合消防要求,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十二条 对未能按约定上规入统的企业做清退处理,已被清退的企业不可以新注册公司重新入驻享受“免三减二”扶持政策,如需继续入驻,按25元/㎡/月收取租金费用。
对于目前已进驻并未到期的企业按原管理办法收取租金;对于目前已进驻并到期或已进驻且超过1年未能上规入统的企业均按本管理办法收取租金。
第十三条 提前解除协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业主有权提前解除协议、不予返还承租方支付的保证金等费用、收回厂房,并可要求承租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1)承租方不按照相关合同约定缴纳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使用费等相关费用,且在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未完成整改的;
(2)连续累计无故停工6个月以上的(含6个月);
(3)承租方放弃或空置厂房连续3个月以上的,或未经出租方同意转租、转借他人、调换厂房使用的;承租方擅自改变厂房用途,或从事违法活动的;
(4)承租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相关经营许可证,导致无法继续生产经营和履行协议的;
(5)承租方未履行本办法规定条款,或承租方在出租方发出整改通知后的15日内对违章行为未予纠正的;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被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生态环境部门报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
(7)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已经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8)违反《项目协议书》中有关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计划、经济和社会效益等相关内容、指标的约定,构成解除合同条件的;
(9)在入驻园区申报审批程序中,提供虚假信息获取许可资格,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或签订《项目协议书》后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0)企业主动退出园区的;
(11)项目实施存在其他需要解除合同或退出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明县人民政府、凭祥边合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凭祥边合区企业入驻标准厂房资格审核表
2.宁明县企业入驻标准厂房资格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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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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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祥边合区企业入驻标准厂房资格审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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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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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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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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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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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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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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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入园协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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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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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 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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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 年缴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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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构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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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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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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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合区投资服务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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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合区管委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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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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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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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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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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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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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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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明县企业入驻标准厂房资格审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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