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桂林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桂林市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民办高校、中小学校、中职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 》和教育部《关于全面开展民办学校规范办学防范化解风险专项行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学校规范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党组织建设
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是民办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保证。各类民办学校应当将党的建设纳入学校章程,推进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理)事会,办学规模大、党员人数多的学校,符合条件的专职副书记也要进入董(理)事会。学校党组织班子成员应按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党组织班子成员进
入监督机构。
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党组织要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党组织与学校董(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必要开支。规范党费收缴与管理工作。
二、加强法人治理
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学校。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 5 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其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具有中国国籍。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民办学校校长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校长任职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具有 5 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等制度,保障师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高校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并将相关材料一周内报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存档。
三、加强招生管理
加强招生计划管理,规范招生行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数量必须严格按教育部印发的《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明确的内容和标准核实办学规模,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免试入学;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必须按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批准设置或备案的专业招录新生,不得以本校名义委托他校“挂名”办学,不得在未具有中等学历职业教育资格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举办办学点(班)或联合办学,不得招收以开展普通高中课程教学为主的升学班;未经自治区教育厅同意,不得跨省招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纳入年度事业计划,加强统筹管理,严禁有偿招生或利用中介机构组织生源。民办学校要按自治区规定标准严格控制班额。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和广告符合实际情况,且经主管部门备案。 市属民办高校由市政府和自治区教育厅分工负责管理,要严格落实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制度,严格按照自治区教育厅核准的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其招生计划、招生简章经教育厅审批备案后,于一周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教育局存档。
规范学籍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要求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严禁违规招收寄(借)读生、外籍学生。对民办中职学校举办普通高中班招收的学生,不得注册中职学籍。
四、加强财务管理
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 号)《桂林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以及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发改收费〔2020〕11 号)的有关要求加强收、退费管理。
要坚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学生收取。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的服务事项和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办学。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指导,要严格建立健全资金监控制度。民办学校每个会计年度终了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机构分立、合并与终止时,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清算,对机构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义务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并报审批机关核准。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切实防止营利性民办学校过度追求经济利益、抽逃办学资金、挪用办学经费或恶意终止办学等侵害师生利益的问题发生。
五、加强教学管理
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规范课程设置和课程建设,规范教学用书、按规定使用教材教辅,加强课外读物的管理、作息时间和评价考试。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挤占挪用体育、音乐、美术、安全教育、综合实践活动等时间。要配足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专任教师,确保体育与健康、艺术、心理健康等师资力量。民办学校开设的校本课程应报当地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使用核准。选用的教材必须是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国际班引进使用的境外教材,应当经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未经审查的国外教材。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和睡眠时间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民办幼儿园要实施科学保教,消除小学化倾向。民办中职学校要强化实践教学,落实职业院校学生实践性教学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 50%要求。
六、加强教师管理
完善教师招聘制度,教师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上岗,凡招聘的教师其资格、学历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 通过资格审查、试教、体检等考核程序,方可持证上岗执教。民办学校必须依法与招聘录用的教职工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鼓励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要突出加强对民办学校校长、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学历提高教育以及岗位培训、专业培训等,不断提升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素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都要建立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对新进教师进行严格资格审查,严把入口关,落实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制度。严防任职教师侵犯青少年学生合法权益,加大查处力度,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者,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对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七、加强安全管理
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机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落实门禁制度,及时消除隐患、化解矛盾,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凡有招收少数民族学生的民办学校,要结合少数民族学生生活习惯特点,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建立相应的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八、加强信用建设
加强民办学校信用建设,构建自律和诚信办学机制,营造民办教育诚信环境。逐步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体系。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 按有关规定进行惩戒,实行有效期管理。
九、加强年检工作
加强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对民办学校履行规范办学责任进行重点检查。教育行政部门要细化要求,突出重点,严格把关,按“合格”“不合格”依法依规对民办学校年检结果做出评定。对于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及时提交登记部门,注销登记资格;营利性学校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民办高校要将当年年检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当地教育行政部
门存档。
十、加强奖惩力度
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奖惩制度。对办学行为规范、教育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良好的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对不服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管理,内部治理混乱、教育质量呈逐年下滑趋势、存在违规违纪办学行为的民办学校依法进行惩治。
对违反招生政策,影响和扰乱招生及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民办学校,核减当年度招生规模,已经招生的核减次年度招生规模,取消各类政府补助和评先评优资格直至恢复信用。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 桂林市教育局
2023 年 4 月 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