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桂林市支持
“规上”企业培育若干措施的通知
市发改规范〔20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
《桂林市支持“规上”企业培育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31日
桂林市支持“规上”企业培育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规上”企业培育工作,支持一批市场主体做大做强,激励各方力量深入参与桂林市“规上”企业培育工作,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指“规上”企业,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制度在地统计原则,符合“规上”企业标准的独立法人企业(单位),经桂林市各级统计部门组织逐级审核并报国家统计局终审后,由申报企业通过“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按照相关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的企业。
第三条 加大对重点领域“规上”企业培育的奖励支持:
(一)支持企业通过月度入库方式上规入统。鼓励相关企业提早入库进统,产生贡献。对通过月度入库方式首次上规入库的“规上”企业,在享受相关行业入库奖励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其中对在上半年通过月度入库方式方式上规入库的,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财政局,市税务局等)
(二)支持个体工商户、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册企业法人实现上规入统。个体工商户、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转为企业法人、成为“规上”企业的,当年奖励2万元;次年如该企业仍为“规上”企业的,每家再奖励1万元。该奖励措施不与相关行业入库奖励政策叠加,符合标准的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及市有关单位,市税务局)
(三)支持建筑业企业上规入库。对首次成为“规上”企业的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成为“规上”企业且当年上报建筑业产值超过500万元的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市税务局等)
以上企业所申报的数据必须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奖励资格,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对符合“规上”企业入库条件但以各种形式拒绝上规入库的市场主体,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计部门核实后依法处理。对存在违法违规、偷税漏税行为的,由市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予以严处。
第四条 全面推动各类资源向在库的“规上”企业和“规上”企业重点培育对象集中聚集:
(一)全面加强各类政策资金的支持。对市本级主导的促销政策、产业扶持资金、产业类发展基金的支持对象,原则上需为在库的“规上”企业或列入全市当年年度培育计划的重点培育对象。对确有需要对上述范围之外的市场主体进行相关资金支持的,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核备案后执行。对国家、自治区实施的促销政策、专项债、产业扶持资金、产业类发展基金等,支持在库的“规上”企业或列入全市当年年度培育计划的重点培育对象组织申报。支持具备统一支付平台的商业综合体、商场参与相关促销政策、促销活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金融办及相关市有关单位)
(二)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规上”企业予以重点支持。由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度对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重点服务业、房地产业的行业划分,结合年度税收贡献、产值贡献等指标,对相关领域在库的“规上”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对排名前30位的工业企业、前25位的重点服务业企业、前15位的建筑业企业、前15位的房地产企业、前15位的批发业企业、前15位的零售业企业、前10位的住宿业企业、前10位的餐饮业企业,颁发相关行业领域“年度突出贡献企业”称号。相关评定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
(三)支持“规上”企业高质量发展。积极鼓励“规上”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和标准化试点创建。建立健全“规上”重点企业市长质量奖培育数据库,组织开展好相关培训,引导鼓励“规上”企业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争创市长质量奖。组织“规上”企业参与桂林市品牌故事演讲大赛,提升企业创品牌意识,促进企业在品牌管理方面的经验交流。在A级景区、星级农家乐、星级旅游饭店等申报工作中,对在库的“规上”企业或列入全市当年年度培育计划的重点培育对象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加强对“规上”企业融资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指导支持“规上”企业知识产权、股权、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的质押担保贷款业务,特别是对轻资产的“规上”企业予以支持。支持“规上”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挂牌,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奖励支持。对在库的“规上”企业或列入全市当年年度培育计划的重点培育对象中符合相关标准的,支持其申报应急转贷资金、“惠企贷”资金、“桂惠贷”资金等政策性贷款,用于企业稳定运营、扩大产能。(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
第五条 加大对“规上”企业培育单位的奖励。对按照月度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零售业、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每入库1家企业奖励1.5 万元;其他行业每入库1家企业奖励1万元。对按照年度入库的,按照月度入库标准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分配对象为涉及“规上”企业培育工作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可用于下一年度“规上”企业培育相关的工作经费、设备采购等。相关资金分配,由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重点服务业的行业牵头部门根据当年企业入库情况确定的额度,分别制定奖励分配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执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财政局等)
第六条 本措施第三条涉及奖励资金,企业注册地在秀峰区、叠彩区、象山区、七星区、雁山区的,所需奖励资金参照税收分成比例由市政府和各城区政府按50%和50%承担,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各县(市、区)可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参照本办法出台相关激励政策。
第七条 本措施中奖励范围和标准与已出台的奖励政策措施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奖励。
第八条 本措施由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数据提供单位,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财政、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27日。原《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桂林市支持“四上”企业培育若干措施的通知》(市发改规范〔2021〕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