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产业用地管理
相关问题的通知
一县三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高新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管委会、海洋产业园区管委会:
为促进北海市产业园区用地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产业用地管理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1年修订)》(桂自然资发〔2021〕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构建园区“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体系方案》(桂自然资发〔2021〕8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支持产业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33号)等有关规定,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园区产业用地管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用地管理
(一)各产业园区建设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详细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及产业政策。各产业园区用地应按照用地集约、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的原则,科学规划布局。
(二)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入园项目审查工作。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园区产业定位。与园区产业关联度高并且能够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拉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可优先审批入园。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等政策,加强产业项目的引导。
(三)对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项目,各产业园区管委会根据项目总投资、生产规模、投资强度等要素合理确定项目用地面积,并按程序向市自然资源局征询用地选址意见。重大项目用地选址须按程序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四)各产业园区入园企业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地均税收、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在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1年修订)》的基础上,还应满足《北海市各产业园区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详见附件)。入园企业投资建设的物流项目,投资强度、物流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配套设施用地比例须满足《广西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五)不得擅自改变产业园区内的工业用地用途。在使用期限内,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改变为科研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除外),纳入政府储备土地。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或租赁用于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在变更用途前或租赁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六)入园项目的开工期限应为交地之日起3个月内,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因园区规划调整等原因无法按期开工的项目,土地使用权人提出延建申请并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的,项目开竣工日期可相应顺延。
二、开展园区区域评估,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
(一)各产业园区开展园区区域评估。根据北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部署,各园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开展本园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水资源论证、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评估评价,区域内建设项目可共享评估成果。
(二)在各产业园区实行“土地清单制”供地的基础上,根据自治区有关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实施意见,在我市各园区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
三、支持园区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一)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经批准的原工业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的方式,增加服务型制造业设施和经营场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不增收土地有偿使用费,但不得分割。
(三)在符合规划宗地分割条件的前提下,且在征求各园区管委会意见后,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在取得合法产权后,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以能独立使用的不动产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在满足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条件且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园区内工业标准厂房可以按幢、层等固定界限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用地内属于公共配套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道路、绿化、消防、供电设施、给排水、通讯等各种管线)不得分割。产权分割后,原业主要继续覆行用地内相应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四)鼓励入园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四、强化供后监管工作
(一)各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入园项目的日常监管,各园区管委会在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30日内,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开展项目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对发现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违约用地行为,各园区管委会要及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整改,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拒不整改的,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按职能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其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记入土地使用权人诚信档案,适时向社会公开。
(二)各园区管委会每年对入园工业项目开、竣工情况、达产情况,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地均税收等方面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局备案。市工业和信息局每年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各园区入园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公示。
(三)入园项目转让土地时,须先取得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书面同意文件后,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五、全力提升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一)积极开展园区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处置工作。各园区管委会要认真梳理园区内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情况,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分析原因,分类制定处置方案,明确处置时间和处置任务,积极采取措施,加快完成征地拆迁,落实项目,提高供地率,消化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推动低效用地开发利用,提升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各园区管委会按要求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土地盘活年度工作任务指标。将各园区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工作列入各园区管委会的绩效考核指标,未完成任务的扣绩效分,超额完成任务的予以加分。同时根据各园区完成任务情况调配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建立健全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体系。产业园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结果是开发区升级、扩区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园区考核的主要内容。根据规定,申请升级的产业园区,其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结果须在全区同类型开发区中排名前三分之一;申请扩区的产业园区,其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中的土地供应率指标须达到80%以上,土地建成率指标须达到70%以上。各园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专项评价制度,定期开展园区土地利用情况清查,确保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合浦县、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可参照本通知拟定相关指导性意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北海市各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2. 《广西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北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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