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崇左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崇自然资发[20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崇左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2月1日
崇左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落实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制度,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充分利用市场和经济的手段,调动各县(市、区)补充耕地、落实占补平衡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桂自然资规〔202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桂自然资规〔2020〕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崇左市行政区域内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适用本办法。
全市补充耕地指标跨县(市、区)使用的,应该通过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
第三条 【有关定义】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宜农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及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形成的新增耕地和提质改造耕地,经验收并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报备,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指标;已报入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节余部分指标。补充耕地指标含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
本办法所称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指标出让方在符合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条件的前提下,将富余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交易平台,以协议出让、公开挂牌等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实现指标有偿出让、获取的行为。
第四条 【交易原则】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二)未完成上级下达耕地保护目标的县(市、区),不得参与补充耕地指标出让交易;
(三)交易成功的补充耕地指标不得再次转让。
第五条 【交易方式】对于国家、自治区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军事项目、乡村振兴(含农民建房)、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项目用地,以及兑现承诺提质改造的补充耕地指标,可在交易平台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交易,其他项目一律采取公开挂牌、拍卖等竞争性出让方式公开交易。
第六条 【交易职能】崇左市人民政府授权崇左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负责进行交易管理,制定和完善市级交易制度,组织实施本市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以及审查市本级储备补充耕地指标相关信息。各县(市、区)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让其持有补充耕地指标相关信息进行审查。
第二章 指标交易
第七条 【指标交易对象】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是指能够提供可供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
补充耕地指标受让方:是指为落实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通过有偿方式取得补充耕地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业主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
第八条 【出让方交易条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县(市、区)已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二)县(市、区)补充耕地储备指标满足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的需求后有富余的;
(三)交易后县(市、区)耕地保有面积大于或等于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
崇左市人民政府委托崇左市自然资源局在必要时可出让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九条 【受让方交易条件】申请受让方进行交易的,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储备指标不能满足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需求;
(二)属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的,因无法通过土地整治自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且所申请竞买的补充耕地指标面积未超出项目用地所对应的占用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
第十条 【指标交易平台】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补充耕地占补指标交易平台,协助崇左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指标交易活动,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要求不断完善和规范交易平台。崇左市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监督和田长制工作科、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中心负责全市交易指标数据统计,配合做好耕地指标交易合规性、有效性进行技术审查,并负责对成交的补充耕地指标数据、档案进行管理。
崇左市自然资源局应于每季度将全市交易指标地块面积、地类、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耕地质量等别等材料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十一条 【指标交易类型和交易价格】补充耕地指标按照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三类指标进行交易,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三类指标中任意组合或分类单独进行交易。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价格计量单位:耕地数量指标和水田规模指标为“万元/亩”,粮食产能指标为“万元/百公斤·亩”。
交易起始价由出让方根据当地补充耕地指标建设成本、跨区域资源补偿和长期管护费用并结合市场交易环境确定,但不得低于现行的全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
第三章 协议出让方式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协议出让】对于国家、自治区级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项目、军事项目、乡村振兴项目(含农民建房)、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用地的补充耕地指标,以及兑现承诺提质改造的补充耕地指标,可在交易平台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交易。
第十三条 【材料提交】出让方和受让方以协议方式进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双方需向崇左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相关交易材料。
出让方需提交材料清单:
(一)补充耕地指标出让申请书(需明确出让指标所在县(市、区)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需求情况,耕地保有量规划目标落实情况,意向购买方明确拟申请购买意愿、资金准备情况、指标使用是否符合协议出让要求等;
(二)崇左市人民政府或出让方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文件;
(三)出让补充耕地指标地块信息文件,包括:项目新增耕地指标确认批复文件,项目明细表(项目名称、信息报备编号、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耕地等别),本次申请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情况(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更新数据库成果;
(四)出让方对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函。
受让方需提交材料清单:
(一)单位营业执照;
(二)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批文;
(三)购买指标申请书;
(四)关于购买的用地指标仅限于满足该单独选址项目建设占补需求的承诺书;
(五)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局需提供关于项目用地情况的审核意见(含项目用地位置、用地规模、项目类型、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立项、用地预审、用地组卷报批情况等),审核意见需加盖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公章;
(六)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 【出让审查】崇左市自然资源局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合规性、有效性以及出让方和意向购买方的资格审查。对于出让补充耕地指标情况不属实或者不具备交易条件的,不予同意交易,退回相关材料并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 【结果公示】出让方和受让方在收到崇左市自然资源局合规性审查意见后,共同将材料提交给崇左市自然资源局,由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交易平台上发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让方、受让方名称;
(二)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指标归属地、持有方,涉及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三类指标情况、指标使用方向(建设项目情况);
(三)补充耕地指标出让价及交费时间、方式;
(四)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五)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 协议出让公示无异议后,由崇左市自然资源局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受让方凭《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足额缴纳全部价款。
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应根据相关规定向受让方出具票据。
第十七条 【指标划转】 受让方按合同支付指标费用后,崇左市自然资源局根据指标交易情况,按有关规定程序划转指标,并负责更新补充耕地指标库数据。
第四章 挂牌、拍卖方式出让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出让申请】出让方申请以公开挂牌、拍卖等方式进行补充耕地指标公开交易的,应先向崇左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崇左市自然资源局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规性审查。
第十九条 【出让审查】出让方在收到崇左市自然资源局合规性审查意见后,向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公开交易申请,申请的材料应包括:
(一)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申请书(须明确出让指标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需求情况,耕地保有量规划目标落实情况);
(二)崇左市人民政府或出让方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文件;
(三)出让方拟出让补充耕地指标地块所需信息文件:项目确认批复文件,项目明细表(项目名称、信息报备编号、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耕地等别),本次申请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涉及的新增耕地情况(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更新数据库成果;
(四)出让方对拟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函。
第二十条 【出让公告】经审查符合出让条件的补充耕地指标,2个工作日内由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交易平台发布出让公告信息,公开挂牌出让,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出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方名称;
(二)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本次申请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情况(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
(三)竞买方的资质条件;
(四)交易的方式、时间、地点;
(五)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起始价、加价幅度;
(六)确定受让方的标准和方法;
(七)竞买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交易公告发布后,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决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对公告内容进行修改、中止或终止交易程序。公告内容确实发生变化的,崇左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和交易平台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挂牌时间相应顺延。
第二十一条 【竞买申请】公告期内符合竞买条件的单位均可向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竞买申请,报名参加交易竞价。意向竞买方在申请竞买前应当详细阅读交易文件。意向竞买方对交易文件和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现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书前提出。竞买申请书一经提交,即视申请人对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现状及其交易文件无异议。提交竞买申请的材料应包括:
(一)补充耕地指标竞买申请书;
(二)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现存补充耕地指标不足的说明材料;
(三)指标竞买方为县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的,须提供部门或机构有效证明、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文件及授权委托书;
(四)指标竞买方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批文、项目所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用地情况的审核意见(含项目用地的位置、用地总规模、占用耕地面积、立项、用地预审、用地报批组卷等情况),以及项目用地单位关于购买的指标仅限于满足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补需要的承诺书;
(五)出让公告中申请竞买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竞买资格审查】崇左市自然资源局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不具备竞买条件的,不予同意交易,退回相关材料并出具书面说明。符合竞买条件,按交易公告要求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后,由崇左市自然资源局向其出具《补充耕地指标竞买资格确认书》。竞买方可凭竞买资格确认书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竞买活动。
第二十三条 【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缴纳方式在出让公告及竞买文件中查看,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批补充耕地指标出让,同时竞买多批补充耕地指标的,应分别缴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数额按照起始价的10%确定,交易结束后,竞得方竞买保证金自动抵作成交价款,非竞得方的竞买保证金与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途经退还,按银行同期存款计算利息。如竞得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指标交易缴款和完成交易的,竞买保证金按竞买文件违约条款处理,抵作违约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交易竞价】公告期结束后进入竞价环节,以挂牌方式交易的,在挂牌期内接收竞买人竞买报价,挂牌竞价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以拍卖方式交易的,公告期结束后立即进入现场竞价环节,且参与拍卖的竞买人不少于3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竞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竞价结束后按照以下方式确定竞得人:
(一)无人报价的,挂牌不成交,终止该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出让活动;
(二)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报价者,报价有效者成为竞得人;
(三)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的报价者,允许多次报价,挂牌期截止,无竞买人愿意继续竞价,则挂牌期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交易公告期限内,无符合条件单位报名或无有效报价本次交易中止,6个月内原申请出让单位可提出申请重新启动或终止交易程序。
第二十五条 【成交确认】补充耕地指标成交后,出让方和受让方应现场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六条 【结果公示】以挂牌等方式补充耕地指标的,在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崇左市自然资源局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发布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受让方名称;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竞得的补充耕地指标的简要情况(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等);
(四)补充耕地指标成交价及缴纳时间、方式;
(五)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六)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订】公示无异议后,由崇左市自然资源局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出让方和竞得人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竞得人凭《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签订后,交易双方应按合同书的书面约定履行各自职责,受让方按照合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并足额缴纳除保证金外的全部价款。对于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按照合同书中“违约责任”所约定的方式处理。失信合同方要限制再次在交易平台参与补充耕地交易。
第二十八条 【指标划转】崇左市自然资源局收到受让方提供已足额缴纳成交价款的有效凭证并核实后,负责按有关规定程序划转指标。完成指标划转后,负责更新补充耕地指标库数据。
第五章 指标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交易指标的管理和使用】指标受让方购买的指标必须用于本辖区建设项目占补平衡,出让方的交易指标进入交易程序后,在我市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将交易指标冻结,未成交的指标可继续用于占补或出让交易,交易成功的指标不能再次出让。
受让方凭《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制定补充耕地方案,按规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受让方未按《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缴纳合同价款的,不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双方义务】补充耕地指标(不含耕地提质改造指标)出让后,受让方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本轮规划期限内减少同等数量的耕地保护考核任务,出让方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本轮规划期限内增加同等数量的耕地保有量考核任务。
补充耕地指标出让后,耕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出让方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新增耕地管护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交易经费】市、县两级开展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 【收益分配】各类土地整治项目补充耕地指标收益分配按自治区和市有关文件执行。
市本级、县(市、区)人民政府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所得收入,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扣除成本和应得投资收益外,全部用于乡村振兴,其中用于项目所在行政村的不低于6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六章 交易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崇左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监督检查,对每一批指标交易建立档案,收集、整理自接受出让申请至交易结束全过程的相关文书并分类造册,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年度指标交易台账报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各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局负责做好成交后的补充耕地指标划转台帐的登记和管理。档案内容应包括:指标交易主体的基本信息、指标的基本情况、交易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的相关记载以及交易过程产生的各类文书等。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公开透明。在崇左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公布举报方式,接受单位和个人及社会各界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中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第三十四条 出让方和受让方参加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准确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
合同签订后,交易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责任,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所缴竞买保证金抵作违约金不予返还,暂停违约方一年内参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资格。其中对不按合同缴纳指标交易价款的受让方,除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在缴清价款前不能再次参与任何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出让方所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存在不真实或无法用于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应由出让方负责整改或重新划转等量等质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交结果无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一)参加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活动的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成交的;
(二)参加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的单位互相串通,操纵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的;
(三)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和利用技术手段为有关单位骗取成交的;
(四)不按时签订交易合同的;
(五)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指标交易价款的;
(六)违反出让公告有关约定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交易期间中止、停止交易活动,待问题解决后依法定程序恢复或另行挂牌:
(一)司法机关、检察、监察机关依法要求中止或者停止挂牌活动的;
(二)因相关政策、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对补充耕地指标由重大影响的;
(三)应当依法中止或终止出让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指标交易过程中,出让方、竞买方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以及出让方、竞买方因要求改变交易条件或终止交易造成不履行、延迟履行约定义务的,崇左市自然资源局可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暂停违规方一年内参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竞买方为参与补充耕地指标挂牌竞买活动实施所有行为,均应当视为其自身行为或其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竞买方自行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所需相关文书、表格格式由崇左市自然资源局另行制定印发。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崇左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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