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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车通道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通行和安全疏散保障水平,维护社会公共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指消防车通道是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 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消防车取水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车通道等。
第三条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级行政辖区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 作,制定完善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机制,建设公共停车场,出台优化停车资源管理政策,推动解决消防车通道管理相关问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消防 车通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鼓励 单位和个人通过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相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事项及时核查,依法处理。
第四条 市政道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 宅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等的消防车通道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和规定。
第二章 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履行消防车通 道管理职责,督促指导开展消防车通道划线、标名、立牌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对于因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或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而受到行政处罚 的单位和个人,经职能部门认定后产生的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纳入梧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管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消防执法活动和消防宣传教育。
(二)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城市道路进行管理,对违法停放的机动车,依法予以处罚或拖离。
(三)公安机关依法对单位、住宅小区的消防车通道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对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 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审查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市政工程设计方案时,应按照相关规范设计,高架桥与主干道交叉 口、 地道桥预留足够高度,并满足消防车的通行要求。
(二)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在审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严格按照规划 技术标准等相关规定配比要求落实停车位配套。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中,应当审查建筑周边消防车通道,保障消防车通道 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将划线标识纳入验收内容。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对企业服务质量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完成小区内部消防车通道集 中划线管理,逐一划线、标识、立牌,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安装智能摄像头等科技手段,加强对消防车 通道违停行为监控。
(三)对老旧住宅小区实施改造时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尽可能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四)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市场经营单位对本市场区域消防车通道进行明 确标识,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或堆放货物,确保 消防车通行宽度。
(二)督促市场经营单位严格管理市场区域内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等设置,严禁在消防车通道上占道经营、违章搭建、人为设置路障等行为。
(三)督促市场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巡查及消防安全教育,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整治擅自在人行道路上占道经营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
(二)严格管理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二)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组织开展消防车通道管理法律法规和常识宣传培训,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落实消防安全 属地管理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成立消防车通道管理组织,将消防车通道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落实专门人员,按照社区网格建立辅助执法队, 指导居民住宅区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防止被占用、堵塞。
(二)组织社区(村组)干部、网格员开展居民住宅区消防车道排查检查,督促村(居)委会将消防车通道管理纳入村 (居)民防火公约,张贴集中治理通告。
(三)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播放、张贴相关宣传标语。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占用、 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设置、管 理消防车通道沿途标志和标线标识。因施工致使消防车无法通 行的,应采取临时措施保障消防车通行或制定应急预案,并书 面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合、支持有关主管部门、街道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有关消防工作。
(二)在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居(村) 民委员会 监督、指导下参与消防治理工作。
(三)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架空层等业主共有部分划定公共车位停放车辆的,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时,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履职,督促物业服务公司或业主、物业使用 人整改,对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设置消防车通道标识,在消防车通道沿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 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
(二)加大消防车通道巡查力度,完善技防防控措施,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安装摄像头,确保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 在停车场(库)或划线车位内,并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
(三)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在居民住宅小区出入 口、电梯前室等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提 示标语,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
(四)对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 的,应当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区, 由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
会承担消防车通道管理的消防安全职责,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 条件,或者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 由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行职责。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 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 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消防 救援机构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应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 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不按照规定履行 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 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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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2 年 12 月 7 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