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柳州市
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专业目录培训
费用差异性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柳退役军人规〔2022〕2号
各县(区)、柳东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社会事务局,市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现将《柳州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专业目录培训费用差异性补贴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11月29日
柳州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专业目录
培训费用差异性补贴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以市场化为导向,规范科学合理确定培训费用,进一步健全培训目录制度,完善我市退役军人职业培训政策体系,满足退役军人个性化、多元化需求,提高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水平,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政策摘要二十三条》(退役军人办函〔2021〕48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暂行办法》(桂退役军人规〔2022〕1号)规定精神,结合《柳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实施细则》(柳人社规〔202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目录的培训费用。
第三条 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和专业目录范围
全市依法成立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承训退役军人职业技能,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向社会公示后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在广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网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承训退役军人职业技能的培训机构把有关部门核定的职业技能目录,作为承训退役军人职业技能目录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申报,含项目制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项目、专项能力培训项目,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向社会公示后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在广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网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四条 差异性补贴的内涵
根据现行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管理政策,我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目录中培训费用的标准,按照《柳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实施细则》(柳人社规〔2022〕1号)(以下简称《补贴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费用全额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支出,而人社部门按照《补贴管理实施细则》支付的仅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为逐步建立健全符合退役军人实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应在《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确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基础上经核定给予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费用差异性补贴。经市场调查筛选,对实际培训费用超过《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培训专业目录,经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商市人社、市财政等部门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结合柳州市工业城市实际和螺蛳粉等特色产业发展实际,成立专家组进行评审,按照规范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培训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并向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申报通过后在广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网公布,由全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共同执行。
第五条 管理职责
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确定专业目录的培训费用予以差异性补贴的标准,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主导,商市人社、市财政部门共同办理。
第六条 职业技能培训专业目录培训费用差异性补贴的申请
由承训柳州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的培训机构书面申请,附可行性报告交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市场调研筛选,也可建议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差异性补贴。
第七条 初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专业目录培训费用差异性补贴书面申请后,对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书面申请进行初审,商市人社、财政部门,提出是否可行的初步意见。
第八条 评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初审同意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书面申请后,从柳州市职业技能培训专家库中抽选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职业技能培训专业目录培训费用差异性补贴的申请进行评审,审查内容包括培训师资、培训场地、培训设施设备、培训内容、培训课时、培训成本、就业评估,评审方式包括书面、培训机构现场踏勘、用人单位调研、随机问卷等多种形式,评审结束后提出专家意见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九条 确定标准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专家组提交的专家意见,综合考虑柳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经费等因素,商市人社、财政部门后确定职业技能培训专业目录培训费用差异性补贴的标准。
第十条 公示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确定职业技能培训专业目录培训费用差异性补贴的标准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官网和官方公众号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上报
公示期满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职业技能培训专业目录培训费用差异性补贴标准上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在广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网公布。
第十二条 执行时间
职业技能培训专业目录培训费用差异性补贴标准在广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网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修订
职业技能培训专业目录培训费用差异性补贴标准实施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密切关注跟进实施情况,及时联系市人社和财政部门,向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报告,根据执行实际情况及时修订职业技能培训专业目录培训费用差异性补贴标准。
第十四条 监督
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培训方案、培训费标准,应向退役军人参训学员公开,主动接受学员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责任
申请培训费用差异性补贴标准的培训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专家组对专家意见的专业性负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人社、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严格依法行政,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培训资金行为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六条 解释
本实施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解释。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