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旅游文体发〔2022〕113 号
关于印发北海市旅游文体局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北海市旅游文体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海市旅游文体局
2022年11月25日
北海市旅游文体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海市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和服务工作,保障体育赛事活动有序进行,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桂体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北海市辖区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
第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按照“谁办赛谁负责”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北海市旅游文体局负责全市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北海市单项体育协会,县(区)单项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 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
第七条 申办世界、全国、全区体育赛事活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自治区体育局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市、县、区级赛事活动、非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由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市级单项体育协会根据需要进行主办、协办、指导、支持。
第八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应该经自治区体育局及自治区级相关部门、北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引进举办。
第九条 除举办健身气功活动需要按规定程序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外,其他全区商业性、群众性及青少年体育活动,在不受到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公共卫生风险、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影响下,无需审批举办。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承办方,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广泛参与。赛事举办前应向市旅游文体局进行报备。
第十条 体育赛事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国家体育组织、国家体育总局、全国单项体育协会、自治区体育局授权内容相一致。
(二)与举办地域、项目内容相一致。
(三)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
(四)与他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
(五)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
(七)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中国—东盟”等含有政治、外交、国防属性文字的,严格按照要求使用。
(九)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市性体育社会团体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全市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北海”“全市”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第三章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
第十二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建立筹委会或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接待、安全、新闻、医疗等专门机构,明确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分工和责任,协同合作。
承办方应当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对重要体育赛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关预案及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实时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防范、比赛中止或延期、及时救援等内容),并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
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前,各相关单位(部门)研究提出下年度拟举办的体育赛事计划,由市旅游文体局业务科室汇总提交局务会、党组会研究,形成年度体育赛事计划,并根据实际向市财政局申请下年度财政预算控制数和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对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体育赛事活动购买服务项目,原则上委托第三方对赛事活动组织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由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级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国家级体育运动协会指定或战略合作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程序,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购买服务项目。
第三方审计机构负责拟定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经市旅游文体局确认后组织实施,经办单位(部门)、赛事活动承办单位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对审计合格,具有一定赛事规模、组织高效、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可列入次年体育赛事计划,与承接单位签订多年度赛事采购合同;对审计结果不合格的,取消承办单位今后三年参加局本级体育赛事购买服务投标报名资格;经评估达不到预期社会效益的赛事次年退出年度体育赛事计划。
第十六条 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人根据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落实医疗、卫生、食品、交通、安全保卫、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
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应予以配合。
市旅游文体局或县(区)文体广电旅游局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
第十七条 市旅游文体局或县(区)文体广电旅游局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在举办前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鼓励和支持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通过包括政府网站在内的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公开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基本信息。
第十八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标志、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主办方和承办方可以进行市场开发依法依规获取相关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应当增强权利保护意识,主动办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手续,通过合法手段保护体育赛事活动相关权益。
第十九条 体育赛事活动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公共卫生风险、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主办方应当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因变更或取消体育赛事活动造成承办方、协办方、参与者、观众等相关方损失的,应当按照协议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体育赛事活动,享有获得基本安全保障、赛事服务等权利。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因办赛需要使用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信息的,应当保障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使用或泄漏。
第二十一条 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组织者、参赛者、裁判员、志愿者、观众、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等,以下同)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做到: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使用兴奋剂、操纵比赛、冒名顶替等行为。
(三)遵守竞赛规则、规程、赛场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四)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坏体育设施,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不得在体育赛事活动中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第二十二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中有外籍人员参加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下列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依法按照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航空、无线电管理等部门规定,主办方或承办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体育赛事。
(二)需要占用道路的体育赛事。
(三)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体育赛事。
(四)需要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者无线电台执照的体育赛事。
(五)航空体育、搏击类项目赛事。
(六)其他依法应当办理审批的事项。
第四章 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旅游文体局或县(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和各级单项体育协会为社会力量合法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旅游文体局或县(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和各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根据职责和章程,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水平。
第二十八条 市旅游文体局或县(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和各级单项体育协会根据不同项目组建各层次体育赛事活动专家库,参与体育赛事活动指导。
第二十九条 市旅游文体局或县(区)文体广电旅游局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支持引进重大体育赛事,鼓励融入或体现民族文化特色赛事,培育自主品牌赛事,并对精品赛事给予适当扶持。
第三十条 各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出台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的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
办赛指南应当包括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服务、保障以及对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的基本要求等内容。
参赛指引应当包括符合一定年龄、身体、运动机能条件,承诺遵守竞赛规程、服从体育赛事活动安排等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和需要知悉的基本常识。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单项体育协会可以根据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术、规则、器材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赛事指导和服务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制定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可以根据其在体育赛事活动中提供的服务依法合规收取相应费用,但不得提供强制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违法违规收取费用。
第五章 体育赛事监督
第三十三条 由市旅游文体局或县(区)文体广电旅游局主办、承办的赛事,应在官方网站公布相关信息,接收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旅游文体局或县(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及时予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在协会章程中规定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内容,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出台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的信用管理、奖惩措施、反兴奋剂工作等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十六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加强赛风赛纪管理,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开展。
第三十七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体育赛事活动反兴奋剂职责,积极配合反兴奋剂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以及检查调查等工作,采取措施防范兴奋剂风险隐患,在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问题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 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全面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市旅游文体局或县(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信息收集工作,加强赛前研判、赛中指导、赛后评估。对参与人数较多、人身危险性较高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重点监管。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征求市旅游文体局或县(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及专业机构意见,及时督促主办方整改。
第三十九条 市旅游文体局或县(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涉及赛事活动重大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如通信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并积极配合处理。
第四十条 市旅游文体局或县(区)文体广电旅游局要加强各类灾害的监测预警和会商研判,发生极端天气、本土疫情等情况要果断采取暂停、推迟等措施,坚决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十一条 各类体育活动特别是利用公园、山地、森林、江河湖泊、海洋、空域、公共体育场馆等自然资源或公共资源举办的,场地提供方或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及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的行为涉嫌欺诈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市旅游文体局或县(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级单项体育协会在开展体育赛事活动中有变相审批、违法违规收费等行为的,由同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假球、黑哨、赌球、兴奋剂违规等行为的,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市旅游文体局或县(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旅游文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