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水价管理办法
苍水利〔2022〕2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农业节水,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根据苍梧县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境内调整和制定农业用水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实行政府定价,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及社会资本投资的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双方协商方式议定价格。其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财政部门核定。
第四条 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
第五条 运行维护成本包括维修费、燃料及动力费、职工薪酬、管理费用、生产费用;具体核算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维修费,指泵站设备、机船、流动机、固定渠系建筑物(机房、机电井、进出水池、闸、涵、桥、渡槽、倒虹吸、喷滴灌、斗农渠等)的拆卸、检修、零部件更换及维护保养等开支。
(二)燃料及动力费,指在作业过程中直接耗用的电力、柴油和滑润油、机油等费用。
(三)职工薪酬,指参与农业供水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人员支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人员按在编制范围内实有人数确定,财政负担的部分不列入成本核算;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含专业合作社)或个人管理的水利工程,职工薪酬按照保证灌排正常运行需要确定。
(四)管理费用,指为组织和服务农业供水发生的日常运行管理费用。
(五)生产费用,指其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费用,包括原水、劳动保护用品、低值易耗品、消耗性材料等。
(六)固定资产折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固定资产而使其损耗导致价值减少仅余一定残值,其原值与残值之差在其使用年限内分摊,是固定资产折旧。
第六条 农业用水按照“谁供水谁收费,谁用水谁缴费”的原则实行计量收费。
农业用水供水经营者应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核定的农业水价之外,不得再收取机电灌排费等任何农业水费。
第七条 实行农业用水价格分类水价,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
第八条 农业用水价格核定后应当公示,并视水资源稀缺程度和农业用水供需情况适时调整。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水利站应采取适应当地实际的水费收取方式,用水户应当及时缴纳水费。
第十条 县级应建立与农民承受能力、节水成效、地方财力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
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或完全成本的差额确定,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
补贴的对象、方式、环节、标准、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县水利局、县财政局按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全面实施超定额累计加价制度。根据农业水价改革试点要求,在明确用水总量封顶的前提下,按照《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 GB/T 29404-2012 ),区分不同作物和养殖产品,合理制定农业用水定额。充分考虑田间水利设施建设情况、节水技术推广应用情况,对超定额用水探索实行累进加价,具体方式:
1.用水定额确定。改革当年采用用水定额根据改革前三年平均用水量下浮15%确定。改革后根据改革年限平均用水量确定。
2.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首先划分用水量级,将用水定额作为第一量级,超过用水定额10%以内的,按每方水价的一倍收取;超过用水定额10%-50%以内的,按每方水价的两倍收取;超过用水定额50%以上的,按每方水价的三倍收取。
第十二条 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引导用户主动节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苍梧县水利局、苍梧县财政局、苍梧县发展和改革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