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规〔2022〕3号阳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朔县村镇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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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朔县村镇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的通知

 朔政规〔2022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含中、区、市直)各单位:

《阳朔县村镇建筑工匠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阳朔县人民政府

20221028


阳朔县村镇建筑工匠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村镇建筑工匠管理,提高村镇建筑工匠技能,规范村镇建房承揽行为,确保村镇农房建设质量安全,促进我县村镇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十三届第13号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阳朔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房建设活动的村镇建筑工匠的技能培训、考核、履行农房建设质量安全责任以及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建筑工匠,是指经培训和技术考核合格、具备村镇农房建设施工技能,能够独立或合伙承揽法定建筑规模限额范围内农房建设的个人。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村镇建筑工匠的监督指导、培训考核、从业管理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建筑工匠的组织培训、从业行为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村镇建筑工匠培训

第五条 村镇建筑工匠经培训考核合格,具备相应的理论知识和技术能力,可承揽农房建设等项目施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村镇建筑工匠年度培训计划和考核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具备办学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等方式,开展村镇建筑工匠培训工作。村镇建筑工匠自愿参加培训。

第六条 参加村镇建筑工匠培训的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龄为18—60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

(三)具有1年以上农房现场施工经验,期间未发生过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质量、安全事故;

(四)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 村镇建筑工匠参加培训报名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近期免冠蓝底彩色1寸相片2张;

(三)阳朔县村镇建筑工匠培训申请表。

第八条 村镇建筑工匠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培训内容包括政策法规、建筑识图、施工技术、施工安全与劳动保护、职业道德等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阳朔县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证书在全县范围内适用。

第九条 已取得资格证书的村镇建筑工匠每三年应至少参加一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及网络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面授培训和网络培训各不少于8学时)。参加培训内容在资格证书中记录,作为村镇建筑工匠持续保持村镇农房建设技能的重要依据。逾期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经继续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资格证书失效。需要取得资格证书的,应当重新参加培训。

第十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建筑工匠,每年10—12月份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年度资格审查,不按规定进行年度资格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持证承揽工程。两年内不进行年度资格审查的,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建筑工匠需持在有效期内的《阳朔县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方能进入建筑市场施工和承揽工程。本证书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售。

第十二条 若遗失《阳朔县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按程序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持县外建筑工匠相关证书的建筑工匠,在阳朔县行政区域内承揽农房建设工程,应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信息备案登记,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在我县承揽工程。

 

第三章  村镇建筑工匠管理

第十四条 为确保承揽工程能按时、按质、按量安全完成,防止违法建设行为,实行建筑工匠承揽工程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凡建筑工匠与建设方订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须持有效证件到承接项目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或乡人民政府登记备案,每证最多可同时承揽三个建设项目,项目完工或建筑工匠与建设方协商解除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的须到登记备案部门进行销项后方可另接其它项目。

第十五条 村镇建筑工匠实行积分管理制度,各乡根据本办法对建筑工匠的施工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积分计算周期,第二年起清零重新计算。积分情况由建筑工匠承接项目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进行核实,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登记备案,年度扣分在40分(含40分)以上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注销《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建筑工匠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经培训及技术考核合格,具备农房建设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承揽以下村镇建设项目:

(一)四层(含四层)以下且建筑面积四百五十平方米以内的住宅项目;

(二)跨度在六米以内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仓库;

(三)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的施工、修缮和维护工程的劳务分包项目。

第十七条 村镇建筑工匠承揽村镇农房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与建设方签订书面《农房施工承包合同》,明确施工内容、质量标准、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修期限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并到承建项目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或乡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村镇建筑工匠不得承揽未经依法批准开工的农房及其它工程,不得承接无设计图纸的农房施工。

第十九条 村镇建筑工匠不得将承揽的农房工程转包或肢解分包给他人。

第二十条 村镇建筑工匠应按照农房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一条 村镇建筑工匠承揽农房工程后,应当由承揽人为施工作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二条 村镇建筑工匠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对建设方要求降低农房质量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拒绝。

第二十三条 村镇建筑工匠对所承揽农房的施工安全负责,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农房施工特点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安全劳保用品。 

第二十四条 村镇建筑工匠应当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抗震构造措施等重点部位施工过程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农房竣工后,村镇建筑工匠应当依法履行参与建设方组织的房屋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村镇建筑工匠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项目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应负责返修至验收合格。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村镇建筑工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乡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一)超越法定建筑规模范围承揽建设工程的;

(二)承揽未经合法批准开工的建设工程的;

(三)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阳朔县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

(五)不按审批通过的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

第二十七条 村镇建筑工匠或者其他参建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按照工程设计图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由参建的村镇建筑工匠或者其他参建人员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村镇建筑工匠违反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房施工承包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阳朔县村镇建筑工匠积分管理细则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阳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028日印发


附件

 

阳朔县村镇建筑工匠积分管理细则

 

序号

扣分事项

分值

备注

1

伪造、涂改、转借、转租、转卖《阳朔县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

40

 

2

承揽应当取得但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筑层数、用地规模)进行建设的

40

 

3

发生人员死亡、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40

 

4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审批后的建筑面积、房屋外立面等重要建设指标的

20

 

5

因工匠施工原因造成邻里纠纷、欠薪等投诉上访的

10

 

6

未签订施工合同进行施工的

10

 

7

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

10

 

8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

10

 

9

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且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万元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10

 

10

未合理履行现场管理职责的

10

 

11

其他扣分事项

 

一事一议,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

合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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