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绥县福苑小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扶政办规〔202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扶绥县福苑小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4日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公开)
扶绥县福苑小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规范福苑小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行为,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发挥保障基本需求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77号)、《中共崇左市委办公室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关于解决大型企业职工住房困难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崇办发〔2011〕25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福苑小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福苑小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依法出售、交换、继承、赠与的行为。
第三条 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满5年,方可申请进入市场交易,不受居住时间的限制。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福苑小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不能上市交易:
(一)家庭(本人及配偶)存在违规多占住房未完成清退整改的;
(二)已擅自改变了住房使用性质的;
(三)产权共有,且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五)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的;
(六)县人民政府认为暂不宜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后,原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不能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有关部门也不得将其列入无房户的政策范围。
第六条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原房屋所有权人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足额交存。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向县住房制度改革管理中心提出将福苑小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扶绥县福苑小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二)福苑小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原件);
(三)合同备案证明(原件);
(四)房屋所有权人结婚证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原件;
(五)买卖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县住房制度改革管理中心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并对照相关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政策,对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上市交易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进行审核。
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上市条件的,即可进行市场交易,交易当事人在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清有关税费。
第十条 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按届时市场评估值(以县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的评估结果作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届时市场评估值)与购房时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差价乘以10%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补差价款。
第十一条 限价房项目配套车位、配套商业设施及普通商品住房的销售管理按照国家相关销售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小区内的普通商品房可以上市交易。县城投公司按该项目取得首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的土地市场价足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 交易当事人在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清有关税费、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补差价款后,房屋所有权人持经县住房制度改革管理中心审核并签有该住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意见的《扶绥县福苑小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缴税票据、差价款缴费票据等,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制度改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