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崇政办规〔20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泰产业园(市城市工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崇左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修订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予以重新发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崇左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市城区及市辖六县<市>)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监督管理。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并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接受约车人预约请求,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网约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是指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驾驶员,是指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
第三条 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日常行业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核发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并根据经营区域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核发情况推送至相应行政区域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日常行业监管。市辖七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日常行业管理工作。
发改、商务、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工信、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依法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为主,宏观调控为辅。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五条 当地人民政府为保障公共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在
必要时可以对网约车的数量和运价实行临时管控,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
第六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
(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广西壮族自治区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和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五)在本市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服务能力。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
执照;
(四)在本市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证明信息;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六)经营管理制度(含网约车平台管理办法及线上调度软件说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含线上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线下安全经营生产管理等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含驾驶员学习制度、信访及投诉处理管理制度、乘客失物查找及管理制度等)、营运车辆管理制度等文本。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八条 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等情形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车辆及驾驶员资格管理
第十一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5座(含5座)以上7座(含7座)以下乘用车;
(二)新能源汽车,应属国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荐车型目录所列新能源车型,且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
非新能源汽车,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且排气量大于1.58升(含1.58升)或者1.38T(含1.38T);
(三)车辆初始登记日期至申请时未超过8年;
(四)安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
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数据接入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五)车辆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车辆应当具有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六)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应在内部明显位置张贴或放置网约车专用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
(七)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先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且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
第十二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本市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材料;
(四)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五)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相关企业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
(六)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
明、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合法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接入协议或接入证明;
(七)车辆检测证明和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证明;
(八)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三条 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申请人申请,按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营期限与车辆使用年限挂钩,有效期最长为8年。
第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年龄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第十五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向
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
(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1年内体检报告;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和无暴力犯罪记录等的承诺材料原件;
(五)近期一寸彩色照片2张;
(六)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六条 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照规定进行考核后,应当自考核合格之日起10日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七条 网约车驾驶员的注册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之间劳动合同或者协议解除或终止的,由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办理有关注销注册报备,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证明等。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保证接入平台运营的车辆具有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鼓励车辆购买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保险。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规避承运人责任或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车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维护、检测、保险购买、行使里程、使用年限等,确保服务车辆始终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及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对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车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立即停止向其派发营运任务并及时报告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获取驾驶员每年身体健康状况、遵纪守法等记录,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对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立即解除与该驾驶员的合同或者协议,并及时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并向乘客提供发票。计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日向社会公布。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作为巡游出租汽车网召信息服务提供者,需将车辆及驾驶员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巡游出租汽车提供信息服务,必须使用巡游出租汽车计价设备进行计程计价,必须确保线上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一致。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实行亮证服务;
(二)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运营,不得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不得在载客状态时承揽其他预约业务;
(三)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
(四)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五)按照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提供服务,按承诺到达约
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六)遵守职业规范,安全行车,文明服务,保持车内整洁卫生,设施、设备完好。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自信息产生或更新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网约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如下信息:
(一)驾驶员相关的新增和更新信息,包括:1.经营者名下注册驾驶员名录;2.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3.与驾驶员建立劳动关系的,报备劳动合同,不建立劳动关系的,报备其他协议;4.上述合同或协议的解除、终止证明。
(二)车辆相关的新增和更新信息,包括:1.经营者接入车辆名录;2.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信息;3.每年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的信息、车辆截至当年年底的总里程数和当年接单总里程数。
(三)经营者相关信息,包括运价规则及其调整信息,网约车经营者及其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机构负责人、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变更的情况。暂停和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报备,并向社会公告。
(四)监管部门为了履行监管职责要求网约车经营者提供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及驾驶员有违反《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的,由市、县负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合乘服务提供者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每辆私人小客车、每个司机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四次。同一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出行合乘次数不受限制。免费互助合乘的,驾驶员每车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受限制。
私人小客车合乘属于各方自愿民事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性客运活动,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车辆经营期限为车辆行驶证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网约车的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网约车退出经营的,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车辆使用性质的变更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的未尽事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设置过渡期3个月,从2022年10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原《崇左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崇政办规〔2020〕1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附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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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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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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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 负责人姓名经办人姓名 通信地址 邮编电话 手机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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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核对表请在□内划√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本表) □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 □ 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4.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 5.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 6.数据库接入情况 □ 7.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 □ 8.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 9.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范本 □ 10.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等信息 □ 11.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 12.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经营许可将被撤销。 我承诺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职位 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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