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规〔2022〕3号
苍梧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苍梧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开发与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苍梧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开发与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苍梧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开发与
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规范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股份合作联社、村民小组、股份合作社,下同)土地所安排留用地的管理,加快推进留用地开发利用,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的工作意见》(桂政办发〔202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农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苍梧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安排的留用地使用、开发经营、行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包括生产生活回留用地、生产生活预留用地,简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因城镇项目建设需要(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除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除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被征地集体征地补偿费外,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 5%作为征地安置补助的实物安置形式,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留用地是征地货币安置的一种补充形式。
第四条 征地所在地镇政府、村委会(股份合作联社)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辖区内留用地的开发经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保障村民长远生计。
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财政、民政、审计、市场监督、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留用地的开发经营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开发留用地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向所属镇政府申请办理并签订《留用地安置协议》。
(二)向县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留用地规划选址手续。
(三)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留用地具体建设项目审批或备案手续。
(四)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留用地具体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
(五)向县自然资源申请办理留用地划拨供地手续。留用地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应先行办理征收和转用审批手续。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留用地项目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开发留用地项目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审批手续。
第六条 所在地镇政府牵头,县自然资源局配合,根据实际征收集体土地面积,共同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留用地安置协议》。
第七条 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留用地安置协议》等有关文件,向县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留用地选址手续。县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所在地镇政府、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选址工作,办理留用地选址手续。
留用地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苍梧县国土空间规划。
(二)根据产业分类分别向规划功能区、城镇社区集中,并安排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征收为国有。
(三)原则上安排在项目征地范围附近地块,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范围内;当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土地无法安排时,可安排在项目征地范围附近属县政府的储备土地内。
(四)各镇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协商确定。
第八条 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留用地安置协议》、 选址意见书等有关文件,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留用地项目审批(或备案)手续。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予以办理。
第九条 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留用地安置协议》、 项目审批(或备案)等有关文件,向县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规定办理留用地的规划许可手续,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留用地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留用地块不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范围内的,按程序申报确定。
第十条 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留用地安置协议》、 项目审批(或备案)、规划许可等有关文件,向县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留用地申请,经县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并拟订供地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以划拨方式供地给留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安置涉及的建设用地报批费、征地补偿费、耕地占用税等费用,由留用地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缴纳;
留用地划拨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后,该集体经济组织负有管理的责任,管理不善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留用地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先行办理土地征收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将集体土地征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同时,由镇政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按规定完成征地补偿等批后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通过自行开发、合作开发等多种方式对划拨取得的留用地进行开发经营。当地镇政府负责全程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留用地的开发经营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留用地项目的,应向县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留用地项目建成验收后涉及房产、留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县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开发留用地项目的,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人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转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合作开发企业取得留用地使用权后,应向县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留用地项目建成验收后涉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作开发企业应向县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留用地项目建成验收后,要保留一定的房产给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的房产需登记在留用地农村经济组织名下,且严禁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否则,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其余房产涉及转让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开发企业合作开发留用地项目的,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房产不得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含物业用房面积)的比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该比例按第十五条程序来确定)。项目建成验收后,合作开发企业应将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房产无偿变更登记到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变更登记手续由合作开发企业负责办理,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配合。变更登记发生的一切税费由合作开发企业支付。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转让和销售所持有的房产(含相应的分摊土地使用权),且严禁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否则,县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除国家和自治区、梧州市、我县特殊规定外,合作开发企业所持有的房产可以按照规划批准建设的最小产权单元分割转让和销售。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股份合作联社)和村民小组(股份合作社)留用地涉及的房产转让处置方案、合作开发方案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关于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规定进行表决。所作决议在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 15 日。公示无异议并经所在镇政府同意后,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房产转让处置方案、合作开发方案等报县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房产转让处置方案、合作开发方案和决议作为县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留用地及房产转让手续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确定留用地项目合作 开发方案后,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留用地项目合作开发招标、拍卖工作,采用“限转让价格,竞回建率”方式,以“回建率高者得”原则确定留用地项目合作开发企业。 以招标、拍卖方式确定留用地项目合作开发企业后,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向中标(或竞得)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并由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中标(或竞得)企业签订《留用地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留用地项目合作开发企业应持合作开发方案、决议、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留用地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等有关文件,向县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留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应全额缴入国家税务总局苍梧县税务局专户。县政府负责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等有关规定,建立相关的使用管理长效机制,规范该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规定,建立留用地项目合作开发招标、拍卖管理长效机制,规范留用地项目合作开发招标、拍卖工作,确保招标、拍卖工作合法、有序进行。
第十七条 留用地建设时,留用地红线范围内场地平整由政府负责,留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一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等由留用地所在的被征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第十八条 县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留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书上分别备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字样。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依法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留用地,根据自愿原则,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办理征收审批手续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也可继续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法开发经营。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原预留的留用地和新被征收集体土地,可以选择按征地总面积每亩1万元货币补偿而放弃所征收土地总面积5%的留用地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用于分配搬、拆迁安置住宅用地的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实施前,已办理了供地手续的留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留用地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规划建设的需要,可按原国有批准用途,等价值置换或参照市场评估价结果按经济补偿方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在留用地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我县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定与本办法 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苍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梧县新县城和旺甫工业小镇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征地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苍政办发〔2015〕97号)同时废止。本暂行办法有效期3年。
苍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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