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管理的通知
崇自然资发[2022]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自《崇左市自然资源局 崇左市财政局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崇左市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旱改水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崇自然资发[2020]435号)印发以来,全市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以下简称旱改水项目)建设,为落实全区、我市建设用地占补平衡作出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旱改水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工程质量和耕地生产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第11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17号)、《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种植和管护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市级统一审批立项制,规范项目承担单位。我市新建旱改水项目立项统一由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审查批复。旱改水项目建设由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承担,其他单位和政府平台公司作为承担单位的,市自然资源局不予申报项目竣工验收报备入库。
二、严格项目准入,规范招标程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旱改水项目建设的必须遵循先立项后招投标原则,杜绝“先上车后补票”等行为。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循旱改水项目建设技术规程,科学开展项目选址,通过招标程序在全区择优选择技术力雄厚、有长期从事旱改水可研和规划设计的技术服务单位开展技术服务。
三、严格按年度计划实施旱改水项目建设规模。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每年年初根据全区、全市旱改水指标供求情况,制定我市旱改水实施规模,按各县(市、区)潜力条件分配实施计划,市本级仅对计划内项目进行立项审查批复和竣工验收,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市级下达年度任务推进旱改水项目实施。
四、组建全市评审专家库,规范项目评审。市自然资源局组建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家库,将土地整治、造价、水利等各行业专家纳入专家库,形成全市旱改水项目评审专家团队。杜绝只有一组专家的评审模式,对各县(市、区)拟评审项目,采取随机抽取专家、随机组成专家组评审的模式,及时、公平、公正组织评审,确保评审质量。
五、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监管工作职责,提前介入并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技术指导,严格要求施工方根据已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开展施工。强化质量检测,杜绝“豆腐渣”工程发生。
六、坚持项目质量优先,实行等别级差定奖补价。旱改水项目建设以奖补方式开展的,各县(市、区)按以下奖补价格指导标准价执行。入库水田规模指标每提升1个等别,奖补上限为3.5 万元/亩;提升2个等别,奖补上限为3.8万元/亩;提升3个等别及以上,奖补上限为4.1万元/亩。
七、加强水生作物种植资金保障,确保种植质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的旱改水项目必须落实3000元/亩的三年水生作物种植资金。如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旱改水项目建设,双方合作协议中需明确三年水生作物种植保障资金的相关约定。
八、落实“双高”占一补一,确保“双高”面积不减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进行旱改水项目选址发现与高产高糖糖料蔗项目(以下简称“双高”项目)重叠的,对实施旱改水项目必要性进行论证,同时对重建“双高”项目资金来源给予明确。通过论证实施的项目,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旱改水占用“双高”占一补一,占多少补多少的要求,同时落实新建“双高”项目选址,并且要求两个项目同时开工建设,同时竣工验收。如客观原因“双高”基地建设选址暂不能落实的,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补建承诺书,承诺1年内完成“双高”项目建设。如逾期未能完成“双高”项目建设,市级将冻结对应旱改水项目入库水田指标,直至完成“双高”项目占补后予以给以解冻。
九、统筹落实资金,助推乡村振兴、确保社会稳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振兴新动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9〕130号)精神,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收入先扣除成本和应得投资收益外,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其中用于项目所在村的不低于60%。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收入优先扣除项目开发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社会资本方奖补资金、项目融资贷款本息等成本,秉承公平公正原则,按旱改水项目竣工验收报备入库先后顺序兑付相关资金。对于不按厅发〔2019]130号文件要求落实资金的或收益用于项目所在村低于60%的,市级将暂停该地区补充耕地节余指标交易。
十、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如本通知与国家和自治区新实施的相关政策性文件有冲突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新文件执行。
2022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