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发改规〔2022〕1号
钟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钟山县财政局 钟山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钟山县公办幼儿
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公办幼儿园:
为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促进我县公办幼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幼儿及家长对学前教育服务的需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加强我区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84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19〕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第 23 次常务会决定,对我县辖区内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代收费。
(一)保教费。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收费标准按下表调整。
单位: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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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等级 |
县城 |
乡镇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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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示范幼儿园 |
460 |
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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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示范幼儿园 |
380 |
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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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幼儿园 |
280 |
200 |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在最高限价幅度内,各公办幼儿园可根据办园条件、成本等因素确定本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二)住宿费。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服务(不含午休)的,可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另行审批。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教费中列支,不得另外收取住宿费。
(三)代收费。幼儿园可向幼儿家长收取伙食费,伙食费按月或按学期预收,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期末据实结算并向家长公示,多退少补。其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除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及自治区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二、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督管理
(一)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幼儿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课本费。
(二)保教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缴纳保教费入园后,因故中途转(退)园,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的保教费。当月15日(含)前转(退)园的,按半个月计收保教费,当月15日(不含)后转(退)园的,按一个月计收保教费。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教费。
(三)基于幼儿园及家长双方自愿,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22天计算)基础上,最高上浮5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教费。
(四)对城镇特困人员、孤儿、残疾幼儿、低保家庭子女的减免政策按自治区及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五)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收费场所等公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保教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指导和监督,做好幼儿园的类别和等级管理,引导幼儿园逐步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财政部门要健全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和支持水平,保障公办幼儿园持续发展。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收费管理,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钟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钟山县财政局
钟山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2022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