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绥县公交
企业客运成本规制财政补贴
(暂行)办法的通知
(扶政办规〔202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区市直驻扶绥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扶绥县公交企业客运成本规制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5日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公开)
扶绥县公交企业客运成本规制财政补贴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公交优先”发展政策, 加强政府对公交企业的成本规制,统一公交营运企业会计核算, 以行业公益性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的机制,建立严格、规范的企 业成本费用审计、评价制度和考核体系,促进公交行业健康、稳 定、有序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 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 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交运发〔2013〕368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 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219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广西城市公共交 通的意见》(桂政发〔2010〕79 号)精神,参照南宁市、百色 市、来宾市的做法,结合我县公交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规制是指合理界定公交行业正常 经营性成本范围和建立单位成本标准,并以此测算财政补贴的方 式。成本规制作为公交财政补贴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补贴基数), 不作为公交企业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依据。
第三条 成本规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成本规制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成本规制的内容。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成本规制的费用,应当与我县公共 交通服务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与我县公共交通服 务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不得计入成本规制的内容。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成本规制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 活动的正常需要,并按合理的方法和合理的标准核算;影响成本 规制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和公允水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不论款项 是否支付,均应计入当期的规制成本。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成本费 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当期的成本规制。
(五)微利原则。为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我县公共服务行业, 借鉴南宁市、百色市、来宾市、天等县等市县的成功经验,确保 其合理利润为成本规制的3%。
第二章 成本规制流程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审 计局作为公交企业客运成本监审部门。成本规制各项指标监审 数,由公交企业客运成本监审成员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 机构进行调研、审计确定。
第五条 以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公交企业审定的客运平均成 本为依据,结合中介机构调研成果、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的公交企业成本项目及补贴计算标准,应向公交企业公布。公交 行业稳定发展后,公交企业成本项目及补贴计算标准可间隔两年 再进行调整,具体由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县财政局、 县发展和改革局研究确定。
第六条 按照已确定的成本项目及补贴计算标准,规制以后年度公交企业成本,确定财政补贴基数,财政给予补贴。
第三章 成本规制范围
第七条 公交企业正常经营性成本费用项目纳入成本规制 范围,包括人员工资及五项经费、固定资产折旧、能源消耗费、 配件费、修理费、车辆保险费、安全生产经费、其他直接运营费 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与公交运营成本相关的成本费用。对 外承包线路及挂靠车辆、与公交运营无关的经营项目不实施成本 规制。具体成本规制费用项目内容如下:
(一)公交人员范围、人员工资及五项经费。
1.纳入公交成本规制的人员范围包括直接或间接服务于公 交行业的基层工作人员及必要的管理人员。
人员区分为三类,驾驶员、其他一线人员和管理人员。三类 人员的工资费用根据所从事的公交相关收入分别记入相应的成 本项目。其中,驾驶员是指公交企业内从事公交营运的司机;其 他一线人员是指公交企业内直接服务于公交营运的除驾驶员以 外及为正常管理提供辅助、支持的基层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修理 人员、车队管理人员、车间管理人员、调度监控人员、收银点钞 员、收包员、客服人员、保洁员、保安员、稽查人员和能源供应 人员、仓库管理员、售卡人员等;管理人员是指其他参与或从事 公交营运与管理相关的人员。
2.人员工资是指实际发放的、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货币性支 出,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励工资等。
人员工资标准值等于人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
(1)人均工资。在岗职工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3倍, 未达到1.3倍的,按实际核算。
(2)职工人数。不同类别人员数通过人车比以及《劳动法》 等相关规定按工作时间计算确定。
①驾驶员的配置:无人售票车辆每天营运时间8~10小时的 按人车比1.8:1 配置人员;营运时间10~15小时的按人车比 2.4:1配置人员;16小时以上按人车比3:1配置人员。
②其他一线人员的配置:按人车比0.7:1配置人员。
③管理人员的配置:按核定职工人数的5%配置。
实际各类人员比例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按各类人员实际比例 计算职工人数。
3.公交人员五项经费包括:实际已支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 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项经费计提以 人员工资规制值为基数。
(1)职工福利费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计提基数的14%。
(2)工会经费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提的金额作为标准值。
(3)职工教育经费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提的金额作为标准值。
(4)社会保障费:具体包括养老统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提的金额作为标准值。
(5)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提的金额作为标准值。 五项经费监审数超过标准值时,规制值取标准值;监审数低
于标准值时,规制值取监审数。
(二)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公交企业用于 生产营运、管理和组织公交运营活动过程的公交车、停车场、充电站、充电桩、修理厂房及其他与生产营运有关的设施、设备、 器具、工具以及管理和运营保障用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按 规定年限和方法计提的折旧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国家会 计制度规定的年限计算,残值率原则上按3%~5%计算,具体标 准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40年(简易房8~10年)。 2.机器、其他生产设备为10~12年。
3.公交车为8~10年。
4.电子设备和运营车辆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 务有关的器具、工具等为5年。
固定资产折旧费监审数超过标准值时,规制值取标准值;监 审数小于标准值时,规制值取监审数。
(三)长期摊销费用。主要指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 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如简 易房屋)等。长期待摊费用标准按相应受益年限摊销,以不低于规 定年限按直线法计提的摊销金额作为取数标准,一般不超过10年。
(四)租赁费用。租赁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发 生的费用,具体按租赁合同协议以发生的实际费用确定。
(五)能源消耗费。能源消耗费指用于公交运营的能源消耗 费,不包括其他与公交运营无关的能源消耗费。能源消耗费等于 公交车百公里能源消耗量规制值乘以车辆行驶总里程,再乘以年 平均能源单价。车辆行驶总里程是指公交运营车辆实际行驶的距 离,等于营运里程和空驶里程之和。能源消耗监审数高于标准值 上限,规制值取标准值上限;监审数额在标准值上下限范围的,规制值取监审数;监审数低于标准值下限的,规制值取标准值下限。
(六)配件费。配件费是指公交企业为维修公交车及其他生 产用车而购买的各类配件(包含轮胎)所支出的费用,规制值按 照公交企业前两年百公里平均配件费乘以车辆运营总里程及当 年实际物价上涨指数确定。今后,配件费标准原则上以2年为周 期进行调整。配件费监审数高于标准值的,规制值按标准值计算; 监审数低于标准值的,规制值按监审数计算。
(七)修理费。修理费是指公交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公 交车、停车场、修理厂房以及其他与生产营运有关的设施、设备 等的大修理和日常维护等费用,规制值按照公交企业前两年百公 里平均修理费乘以车辆运营总里程及当年实际物价上涨指数确 定。今后,修理费标准原则上以2年为周期进行调整。修理费监 审数高于标准值的,规制值按标准值计算;监审数低于标准值的, 规制值按监审数计算。
(八)车辆保险费。车辆保险费是指符合《保险法》相关规 定购买的公交车及其他生产用车的保险支出,主要包括车辆强制 险、第三者保险、车辆损失险、承运人险、玻璃险以及自燃险等。 车辆保险费规制值按照保险规定的各类险种保费确定。
(九)安全生产经费。安全生产经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按企业营业收入的1.5%提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支 出。安全生产经费规制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提取比例确定。
(十)其他直接运营费用。其他直接运营费用包括场地租赁 费、通行费、保洁用品费、客运服务设施费用、售卡业务费、水 电费、通信费、监控调度设备通讯费、工作服、劳动防护用品、事故处理补偿费、员工补偿金等及基层工作人员服务于公交运营 所发生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各项必要费用支出。
1.工作服是公交企业驾驶员、修理工和线路管理人员统一配 置的运营、修理工作服装。
2.事故处理补偿费,是指在公交运营过程中,公交企业因发 生交通事故而赔偿给损失人员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 担赔偿责任后的净支出,不包括自身车辆损坏的维修支出。
3.员工补偿金包括两部分,一是指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给解除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二是公交企业职工工伤达到一定 级别离职时,按规定支付相应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
其他直接运营费用规制值按照公交企业前三年百公里平均 直接运营费用乘以车辆运营总里程及当年实际物价上涨指数确 定。其他直接运营费用监审数超过标准值的,规制值取标准值; 监审值低于标准值的,规制值取监审数。
(十一)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部门为管理和组织 公交营运生产活动而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会费、职工教 育经费、业务招待费、税金(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 船使用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等)、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物 料消耗、绿化费、坏账损失、低值易耗品摊销、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交通事故损失费、审计咨询费、管理和运营保障用车的油料 消耗和修理费及其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规制值按照公交企业生 产成本的10%来确定。
管理费用监审数高于标准值的,规制值取标准值;监审值低 于标准值的,规制值取监审数。
(十二)财务费用。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公交营运所需 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营运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净 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标准值:贷款规模按固定资产增量需求及固定资产 存量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且不超过正常使用年限内的经营性公 交车辆、维修厂房、场站等原值的30%。公交企业净资产低于公 交年度营运成本的50%的,适当放宽比例。
财务费用监审数高于标准值的,规制值取标准值;监审值低
于标准值的,规制值取监审数。
(十三)不计入补贴基数的支出。
1.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2.与公交业务无关的费用。
3.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但达到固定 资产使用年限处置固定资产而形成的损失,经审核后可计入补贴
基数中。
4.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5.公益性捐赠。
6.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7.经营者超过核定规模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 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8.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四章 公交收入规制及财政补贴的计算
第八条 公交规制收入包括:公交运营收入以及与公交运营 相关的附属净收益,如公交广告净收益、公交相关的劳务净收益、 计入公交运营成本折旧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等其它净收益或净损失,各级政府的各种专项性补贴。
第九条 规制成本=公交企业人员工资及五项经费+固定资 产折旧+能源消耗费+配件费+修理费+车辆保险费+安全生产经费
+其他直接运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已发放的成本费用类
单项补贴。
第十条 成本规制财政补贴计算
(一)公交企业规制亏损的:
规制补亏=规制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规制收入规制补 贴=规制成本×3%财政补贴=规制补亏+规制补贴
(二)公交企业规制盈利且规制成本利润率<3%的: 规制补贴=规制成本×(3%-规制成本利润率)
规制成本利润率=规制后的利润/规制成本 财政补贴=规制补贴
(三)利润率>3%的,不用补贴。
第五章 企业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取得公交线路经营权并以公交运 营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具有符合规定的运营资金。
(三)有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资格条件的驾驶员,有与运营 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县公共交通车辆,定期对城 县公共交通车辆进行检测、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和车容 整洁。
(五)具备与经营线路规模、营运车辆规模相适应的设施, 比如停车场、保养场、线路始末站等。
(六)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制,配备符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求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加强城县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动态监管,开展安全检查,并制 定具体的公交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按照城县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城县公共交通线路 运营服务要求及行车作业计划表从事线路运营。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符合要求的 运营月报表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 公交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交补贴资格:
(一)未经城县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暂停、 终止城县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或者经营资质发生变化达不到规定 条件的。
(二)公交企业私自转让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 城县公共交通运营许可和线路运营权的。
(三)利用城县公共交通车辆聚众滋事、扰乱社会秩序、故 意堵塞交通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不能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符合要求的运营月报 表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资料不完整的;成 本监审部门认为不能进行客观成本审核的。
(五)营运车辆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不符合环 保要求或者达到报废年限的,没有及时淘汰或者更换,经城县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
第十三条 公交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县交通运 输局提交上季度的公交企业经营成本和收入汇总表。经营年度终 了,于次年3月底前向县交通运输局提交上年度公交企业客运成 本规制财政补贴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公交企业经营成本和收入汇总表。
(二)财务报表。
(三)营运收入情况说明。
(四)营业收入明细表。
(五)固定资产分类汇总表。
(六)营运车辆信息表。
(七)银行对账单。
(八)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缴纳凭证。
(九)工资册。
(十)职工花名册。
(十一)职工劳动合同。
财务报表分对外报表和对内报表,对外报表包括: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对内报表包括:收入明细 表、成本费用明细表、营运间接费用明细表、管理费用明细表以 及审核企业运营收入和成本费用所需的其他营运、安全、服务等 统计报表。
第六章 审计、审核及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公交企业每年9月初根据前三季度经营情况预 计本年全年需要财政补贴数额,并将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数据及全年预算数(公交企业年度财政补贴预算草案)报送县交通运输局。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公交企业年度财政补贴预算草案及相关公式 计算补贴资金需求列入下一年度的部门预算编制。
公交企业年度财政补贴预算草案送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 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于12月底前完成审批。
第十五条 每个经营年度终了,县交通运输局对企业提交的 当年公交企业客运成本规制财政补贴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 核,并于次年4月中旬前提交县财政局。
第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国资委、县财政局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核算规范情况进行审计,确定运 营成本、收入及成本规制财政补贴,于每个年度5月上旬前形成 专项审计报告,审计内容包括企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支出的合法 性、合理性及真实性。
收入审计包括:公交营运收入的确认流程及管理规定、营运 收入日报表、票款收取清缴流程,并抽查点钞清点单,银行对账 单,结合营运信息(如营运趟次、公里等)认定收入是否合理并 作出相应修正。
成本费用支出审计包括: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账簿、 营运信息记录(如:营运排班计划、营运执行统计表等)、工资 册及工资发放凭证、银行流水明细及银行对账单、资产管理流程、 物资采购使用流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资产物资盘点制度等。
第七章 预拨与清算
第十七条 公交企业财政补贴获批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安排后,县交通运输局按照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申请预拨下季度的公交客运成本规制补亏,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将当季度资金拨付到 企业。本年度规制补贴待本年度补贴资金清算和公交企业服务质 量信誉考核完成后再予拨付。
第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于次年3 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县 本级公交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与规制补贴挂 钩,考核不合格的财政仅进行规制补亏,不进行规制补贴,具体 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每个年度6 月底前县财政局会同县交通运输局 根据上年度审计结果和上年度前三季度预拨的补亏资金,结合公 交企业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对上年度财政补贴资金进行 清算和一次性拨付。如当年年初预算不足,则列入当年调整预算。 待调整预算下达后完成拨付。
第二十条 公交企业所获年度客运成本规制财政补贴金额为 县财政局最后核定给予的补贴金额,由县财政局以文件形式明确。
第八章公交财政补贴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
(一)公交企业所获得的规制补亏,用于弥补公交企业生产经 营成本以及车辆的更新改造等。
(二)公交企业所获得的规制补贴,主要用于企业增加资本扩 大再生产。
(三)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公交企业的正常经营,包括:支付公 交汽车购车款、场站建设、企业贷款利率支出、支付公交客运正 常的经营成本支出等。公交企业对取得的财政补贴款项,要实现 内部分开核算,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交企业使用补贴资金进行日常 监督,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五)由县财政局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配套建立专门的财 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虚报 骗取财政补贴资金,凡骗取公交企业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扶绥县公交企业客运成本规制财政补贴计算标准
附件
扶绥县公交企业客运成本规制财政补贴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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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理水平或定额标准 |
标准值计算方法 |
确认原则 |
计算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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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经营性成本费用 |
经营性成本费用主要包括8项内容,分 别为人工费用支出、燃料费用支出、维 修费用支出、折旧费用支出、安全生产 费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财务费用支 出和营业外费用支出。 |
=人工费用支出+燃料费用支出+维修 费用支出+折旧费用支出+修理费+安 全生产费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财务 费用支出+营业外费用支出 |
实际发生额超过 标准值的,规制 值取标准值;实 际发生额值;实 际发生额小于标 准的,规制值取 标准值。 |
《劳动法》《扶绥县公 交企业客运成本规制 财政补贴计算标准》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 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 知》(财企〔2009〕242 号《关于企业职工教 育经费提取和使用管 理的意见》(财建〔 2006〕317号)《中华 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法》《扶绥县住房公积 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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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人工费用支出 |
人工费用支出包括两部分:一线员工 支出费用和管理人员支出费用 |
=人员工资+人员五项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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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理水平或定额标准 |
标准值计算方法 |
确认原则 |
计算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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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人员工资 |
人均工资按上年度扶绥县在岗职工平 均工资增长13%确定;不同类别人员数 通过人车比以及《劳动法》等相关规 定按工作时间计算确定。①驾驶员的 配置:无人售票车辆每天营运时间 8-10小时的按人车比1.8:1配置人员 ;营运时间10-15小时的按人车比2.4 :1配置人员;16小时以上按人车比3 :1配置人员。②其他一线人员的配置 :按人车比0.7:1配置人员,信息化水 平不高时适度提高。③管理人员的配 置:按核定职工人数的5%配置。 |
=人员数量×人均社平工资。未达到定 额标准,则按实际人员计算。 |
实际发生额超过 标准值的,规制 值取标准值;实 际发生额值;实 际发生额小于标 准的,规制值取 标准值。 |
按照《劳动法》及《 扶绥县公交企业客运 成本规制财政补贴计 算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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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人员五项经费 |
实际已支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 积金。五项经费计提以人员工资规制 值为基数 |
=实际已支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 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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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职工福利费 |
按照工资总额8%确定 |
=人员工资×8% |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 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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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理水平或定额标准 |
标准值计算方法 |
确认原则 |
计算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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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工会经费 |
按照工资总额2%确定 |
=人员工资×2% |
实际发生额超过 标准值的,规制 值取标准值;实 际发生额值;实 际发生额小于标 准的,规制值取 标准值。 |
《工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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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3)职工教育经费 |
按照工资总额1.5%确定 |
=人员工资×0.8% |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 经费提取和使用管理 的意见》(财建〔2006 〕3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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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4)社会保障费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缴纳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标准比例确定 |
=上年工资总额×27%(养老16%、医疗 8%、大病医疗0.5%、失业1%、工伤0.9% 、生育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 会保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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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5)住房公积金 |
按照扶绥县规定的缴纳基数和缴纳比 例确定 |
=上年工资总额×12% |
《扶绥县住房公积金 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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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二)燃料费用支出 |
能源类型 |
定额指标 |
实际发生额超过 标准值上限的,规 制值取标准值上 限;实际发生额小 于标准值下限的, 规制值取标准值 下限,实际发生额 在标准值范围内 的,规制值取实际 发生额。 |
《扶绥县公交企业客 运成本规制财政补贴 计算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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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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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柴油车(升/百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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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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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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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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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米以下(不含7米) |
1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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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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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米(不含8.5米) |
1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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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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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0米(不含10米) |
2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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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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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米及以上 |
2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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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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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调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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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理水平或定额标准 |
标准值计算方法 |
确认原则 |
计算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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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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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米(不含8.5米) |
25-27 |
实际发生额超过 标准值上限的, 规制值取标准值 上限;实际发生 额小于标准值下 限的,规制值取 标准值下限,实 际发生额在标准 值范围内的,规 制值取实际发生 额。 |
《扶绥县公交企业客 运成本规制财政补贴 计算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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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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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0米(不含10米) |
3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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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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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米及以上 |
3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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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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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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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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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0米(不含10米) |
3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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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
10米及以上 |
3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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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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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层空调自动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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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
8.5-10米(不含10米) |
35-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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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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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米及以上 |
4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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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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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层空调自动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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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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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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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0米(不含10米) |
3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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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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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米及以上 |
44-50 |
||
|
30 |
|
(2)CNG(m3/百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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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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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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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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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0米(不含10米) |
3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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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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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米及以上 |
35-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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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
——空调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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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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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0米(不含10米) |
3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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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理水平或定额标准 |
标准值计算方法 |
确认原则 |
计算依据 |
|
36 |
|
10米及以上 |
40-48 |
实际发生额超过 标准值上限的, 规制值取标准值 上限;实际发生 额小于标准值下 限的,规制值取 标准值下限,实 际发生额在标准 值范围内的,规 制值取实际发生 额。 |
《扶绥县公交企业客 运成本规制财政补贴 计算标准》 |
|
37 |
|
(3)LNG(m3/百公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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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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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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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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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0米(不含10米) |
2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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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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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米及以上 |
3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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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
——空调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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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
8.5-10米(不含10米) |
2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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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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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米及以上 |
3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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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
(4)油电混合动力车(升/百公里) |
以油为能源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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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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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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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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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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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0米(不含10米) |
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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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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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米及以上 |
26-28 |
||
|
48 |
|
———空调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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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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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0米(不含10米) |
2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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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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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米及以上 |
3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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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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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气电混合动力车(m3/百公里) |
以气为能源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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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
-普通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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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
8.5-10米(不含10米) |
34-39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理水平或定额标准 |
标准值计算方法 |
确认原则 |
计算依据 |
|
54 |
|
10米及以上 |
39-45 |
实际发生额超过 标准值上限的, 规制值取标准值 上限;实际发生 额小于标准值下 限的,规制值取 标准值下限,实 际发生额在标准 值范围内的,规 制值取实际发生 额。 |
《扶绥县公交企业客 运成本规制财政补贴 计算标准》 |
|
55 |
|
——空调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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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
8.5-10米(不含10米) |
38-44 |
||
|
57 |
|
10米及以上 |
4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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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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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纯电动车(空调)(度/百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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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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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米以下(不含8米) |
4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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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
8-10米(不含10米) |
5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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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
10-11米(不含11米) |
9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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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二)燃料费用支出 |
11米及以上 |
110-135 |
||
|
63 |
(三)维修费用支出 |
按照公交企业前两年平均修理费及当 年实际物价上涨指数确定,包含轮胎 消耗费用和其他维修 |
=我县公交企业近两年平均单位修理 费×车辆运营总里程×(1+当年实际物 价上涨指数) |
|
|
|
64 |
1.轮胎消耗费 |
按照公交企业前两年平均轮胎消耗 费及当年实际物价上涨指数确定 |
=我县公交企业近两年平均单位轮胎 消耗费×车辆运营总里程×(1+当年实 际物价上涨指数) |
|
|
|
65 |
2.其他维修 |
包括一线车辆的维修、零件费和管理 方面的维修 |
=一线车辆的维修+零件费+管理方面 的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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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理水平或定额标准 |
标准值计算方法 |
确认原则 |
计算依据 |
|
66 |
(四)折旧费用支出 |
固定资产折旧包括四部分:房屋、建 筑物;机器、其他生产设备;公共汽 车;电子设备和其他运输工具以及与 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等 |
=房屋、建筑物+机器、其他生产设备+ 公共汽车+电子设备和其他运输工具 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 工具等 |
|
《扶绥县公交企业客 运成本规制财政补贴 计算标准》 |
|
67 |
1.房屋、建筑物 |
采用(直线法),根据各类资产的折旧 年限确定 |
=(原值-净残值)+20年 |
|
|
|
68 |
2.机器、其他生产设备 |
采用(直线法),根据各类资产的折旧 年限确定 |
=(原值-净残值)+10年 |
实际发生额超过 标准值的,规制 值取标准值;实 际发生额值;实 际发生额小于标 准的,规制值取 标准值。 |
|
|
69 |
3.公共汽车 |
采用(直线法),根据各类资产的折旧 年限确定 |
=(原值-净残值)+8年 |
|
|
|
70 |
4.电子设备和其他运输 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 务有关的器具工具等 |
采用(直线法),根据各类资产的折旧 年限确定 |
=(原值-净残值)+5年 |
|
|
|
|
长期摊销费用 |
按相应受益年限摊销,一般不超过10年 |
以不低于规定年限按直线法计提的摊 销金额作为取数标准 |
|
|
|
|
租赁费用 |
租赁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等发生的费用 |
具体按租赁合同协议以发生的实际费 用确定 |
|
|
|
71 |
(五)安全生产费用 支出 |
包括车辆检验、安全生产经费、事故 、保险四项费用 |
=车辆检验+安全生产经费+事故+保险 四项费用 |
《扶绥县公交企业客 运成本规制财政补贴 计算标准》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理水平或定额标准 |
标准值计算方法 |
确认原则 |
计算依据 |
|
72 |
(六)管理费用支出 |
管理费用标准值等于企业生产成本的 10%,包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生产成本×10% |
实际发生额超过 标准值的,规制 值取标准值;实 际发生额值;实 际发生额小于标 准的,规制值取 标准值。 |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 监审办法》国家发改 委2006第46号令 |
|
73 |
1.营业税 |
按税法规定计提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 加总额 |
=主营业务收入×3% |
《税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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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2.城建税 |
按税法规定计提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 加总额 |
=营业税×7% |
||
|
75 |
3.教育附加 |
按税法规定计提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 加总额 |
=营业税×5% |
||
|
76 |
(七)财务费用支出 |
财务费用支出包含两个方面,利息支 出和金融部门管理费。贷款规模按固 定资产增量需求的一定比例核定,且 不超过正常使用年限内的经营性公交 车辆、维修厂房、场站等原值的30%。 公交企业净值产低于公交年度营运成 本的50%的,适当放宽比例。 |
=贷款本金×贷款利率 |
《扶绥县公交企业客 运成本规制财政补贴 计算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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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八)营业外费用支出 |
按照公交企业前两年平均其他直接运 营费及当年物价上涨指数确定(不含 人员薪酬) |
=我县公交企业近两年平均单位其 他直接运营费×(1+当年实际物价上涨 指数)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理水平或定额标准 |
标准值计算方法 |
确认原则 |
计算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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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三、财政单项补贴 |
财政单项补贴包括中央油价补贴和其 他财政补贴 |
=中央油价补贴+其他财政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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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建〔201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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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1.中央油价补贴 |
按照燃油补贴政策确定 |
=中央油价补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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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2.其他财政补贴 |
按其他财政实际补贴政策确定 |
=其他财政补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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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四、收入 |
收入包括营运总收入和与公交运营相 关的附属净收益 |
=营运总收入+与公交运营相关的附属 净收益 |
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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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一)营运总收入 |
公交运营收入 |
=现金收入+IC卡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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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二)与公交运营相 关的附属净收益 |
依据对外提高的服务所有收入(包括 公交广告净收益、公交相关的劳务净 收益、计入公交运营成本折旧的固定 资产处置净收益或净损失) |
=公交广告净收益+公交相关的劳务净 收益+计入公交运营成本折旧的固定 资产处置净收益或净损失+其他收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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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1.公交广告净收益 |
公交广告净收益 |
公交广告净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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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2.公交相关的劳务净 收益 |
公交相关的劳务净收益 |
公交相关的劳务净收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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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3.计入公交运营成本 折旧的固定资产处置 净收益或净损失 |
计入公交运营成本折旧的固定资产处 置净收益或净损失 |
计入公交运营成本折旧的固定资产 处置净收益或净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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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4.其他收益 |
其他收益 |
=利息收入+罚款净收入+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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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理水平或定额标准 |
标准值计算方法 |
确认原则 |
计算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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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五、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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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收入-规制成本 |
实际发生额超 过标准值的, 规制值取标准 值;实际发生 额小于标准值 的,规制值取 标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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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六、成本费用利润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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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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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七、规制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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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企业各项正常经营性成本费用 总和 |
《扶绥县公交企业客 运成本规制财政补贴 计算标准》,在规制补 亏资金总额中按年度 免乘群体刷卡总人次 单独核算公益性补亏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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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规制收入 |
|
公交运营收入+财政各类单项补贴总 和+公交运营相关的附属净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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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规制补亏 |
要求单列免乘公益性补亏金额 |
规制成本-规制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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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规制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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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成本×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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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财政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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