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规〔202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农场,县直及中区市直驻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宁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3日
(公开方式:公开)
宁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我县经济绿色发展,根据国务院《禽畜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5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编制本方案,依法科学划定宁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以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规划,因地制宜,突出区域重点产业,发展集约化、规模化养殖业,形成产业集群优势,创办养殖基地,由分散饲养向规模养殖转变,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健康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规模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7.《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二)相关文件及其他资料
1.《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5.《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6.《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7.《崇左市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条例》
8.《宁明县城市总体规划》
9.《宁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0.《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
11.《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
12.《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桂环函〔2019〕1869号)
四、划分区域
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是指不允许存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区域,具体范围为:
(一)已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各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四)明江干流两侧沿岸500米范围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五、工作要求
(一)禁养区管理要求
在本方案第四条所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严禁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或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禁止的规模养殖场限期搬迁或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内,非规模化的畜禽养殖须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水体的污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二)禁养区以外管理要求
1.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城镇生态环境规划的要求,布局合理,选址适当。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2.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依法办理相关环境审批手续。
3.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经审核批准,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其核定的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
4.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领取《排污许可证》后,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农业农村部门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依法开展养殖活动。
5.现有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要求。对不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
6.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应遵循“综合利用优先化、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落实畜禽养殖场固体废弃物、恶臭、废水、畜禽尸体安全处置措施。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绿化,保持畜禽养殖场所环境整洁,实现清洁养殖。
7.积极鼓励资源化。生态环境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加快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无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8.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业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科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的发生。
9.县发改、生态环境、水利、旅游、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住建、工信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10.禁养区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县人民政府将适时对禁养区作出相应调整。各乡(镇)也可以根据以上原则细化制定本辖区的具体界限,并予以公布。
11.在高速公路、国道、沿边景观公路、铁路两侧100米内及与密集居民居住点相距不足300米范围内建设畜禽养殖场的,仍须事前经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职能部门联合评估风险后确定是否准许。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配合,严格落实责任。为确保全县禁养区划定工作顺利实施,农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水利、文旅等部门要强化规划引导,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规划、调控、服务和监督上来,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综合运用经济、政策和法律手段,加强宏观调控,抓好规划的实施,及时了解和掌握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相应的措施,在充分尊重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同时,加强调研,树立典型,抓好示范,做好服务,推进畜牧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完善激励机制。对于积极配合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规划实施并主动关停、搬迁的养殖场,如要求在养殖规划区域新建养殖场的,优先给予支持。养殖区域规划内的农牧结合生态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用地,依法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和调整产业化扶持政策,积极整合和调整资金投向,集中资金实施加快设施化提升、信息化管理、资源化利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工程的建设,确保养殖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
(三)强化技术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可养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畜禽规模养殖户或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实行全程监管,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农业部门负责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切实搞好农村能源工程与畜禽养殖户治污工程结合,积极做好批准的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技术指导和设施规划工作。大力推广种养结合等立体生态种养模式;推广干清粪工艺,引进资源化利用等经济实用技术,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和达标排放;扶持畜禽粪便加工利用企业的发展,鼓励沼气发电和畜禽粪便加工生物有机肥等,按照农牧结合、综合利用优先、种养平衡一体化的原则合理组织畜牧业生产,实现畜牧业高产优质、高效持续发展,达到养殖发展与生态建设的良性循环。乡(镇)人民政府为辖区内禁养区养殖活动的管控责任主体,要认真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规划控制工作。当养殖区域规划、土地使用等发生变化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对原划定区域进行调整报批。
(四)广泛宣传,加大监督。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五)依法整治,正面引导。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同时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微生物+生态养殖模式、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微生物+(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七、其它
(一)本方案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如猪、牛、羊、马、鸡、鸭、鹅、兔等。
(二)根据《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规定,本方案中所称规模养殖是指:
1.生猪年出栏≥500头,生猪存栏≥200头;
2.肉牛年出栏≥100头,奶牛存栏≥100头;
3.肉鸡年出栏≥500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
4.其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动物养殖场(小区)。
(三)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宁政办发〔2020〕5号文停止实施,相关工作要求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宁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调整统计表
— 1 —
附件
宁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调整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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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禁养区 名称 |
划定依据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 |
禁养区范围 |
禁养区面积(平方公里) |
所禁止的养殖规模标准 |
是否需依法调整(是/否) |
调整后的情况 |
备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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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区范围 |
禁养区面积(平方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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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风景名胜、文物历史遗迹 |
环办水体〔2016〕99号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畜牧法第四章第四十条 |
是 |
左江花山岩画景区、广西派阳山自治区级森林公园、广西崇左市狮子头森林公园等景区周边500米以内区域 |
31.653 |
生猪年出栏≥500头,生猪存栏≥200头;肉牛年出栏≥10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鸡年出栏≥500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 |
是 |
左江花山岩画景区周边500米以内区域 |
16.94 |
|
|
2 |
自然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小区 |
畜牧法第四章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是 |
陇瑞自然保护区、崇州市白头叶猴自然保护区等景区周边500米以内区域(宁明范围内) |
10 |
生猪年出栏≥500头,生猪存栏≥200头;肉牛年出栏≥10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鸡年出栏≥500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 |
否 |
陇瑞自然保护区、崇州市白头叶猴自然保护区等景区周边500米以内区域(宁明范围内) |
10 |
|
|
3 |
宁明县集镇禁养区 |
畜牧法第四章第四十条、动物防疫法第二章第十九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畜牧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是 |
宁明县13个城镇建成区居民区周边200米以内区域 |
859.02 |
生猪年出栏≥500头,生猪存栏≥200头;肉牛年出栏≥10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鸡年出栏≥500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其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动物养殖场(小区) |
是 |
宁明县13个城镇建成区居民区区域 |
214.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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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禁养区 名称 |
划定依据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 |
禁养区范围1 |
禁养区面积(平方公里) |
所禁止的养殖规模标准2 |
是否需依法调整(是/否) |
调整后的情况 |
备注4
|
|
|
禁养区范围 |
禁养区面积(平方公里) |
|||||||||
|
4 |
河流 |
畜牧养殖禁养区划定指南 |
是 |
明江河、派连河岸线外围500米 |
211 |
生猪年出栏≥500头,生猪存栏≥200头;肉牛年出栏≥10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鸡年出栏≥500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 |
是 |
明江河、派连河岸线外围500米 |
78 |
|
|
5 |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章、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章第五条 |
是 |
宁明县13个乡(镇)及村级各个水源地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
206.542 |
生猪年出栏≥500头,生猪存栏≥200头;肉牛年出栏≥10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鸡年出栏≥500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其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动物养殖场(小区) |
是 |
宁明县13个乡(镇)及村级各个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范围 |
286.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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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镇规划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畜牧法第四章第四十条、动物防疫法第二章第十九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章第五条 |
否 |
宁明县县城规划区、宁明县工业集中区周边200米以内区域 |
70 |
生猪年出栏≥500头,生猪存栏≥200头;肉牛年出栏≥10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鸡年出栏≥500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其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动物养殖场(小区) |
是 |
宁明县县城规划区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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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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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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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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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