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绥县公益性公墓管理与服务办法的通知
扶政办规〔202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扶绥县公益性公墓管理与服务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2日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公开)
扶绥县公益性公墓管理与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公墓管理与服务,切实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公墓是指由县财政投资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安放)骨灰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中,遵循合理布局、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美化环境的原则;公益性公墓建设尽量利用荒山坡地或贫瘠地,严禁占用耕地,涉及占用林地的,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应当体现生态化、节地化、园林化特征。
第四条 根据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审批应按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办理。公益性公墓项目建设应纳入本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计划,按照本级公益性项目管理要求履行相关报批手续。乡镇及村级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政府或者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由县民政局负责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在审批中,应当明确公益性公墓的服务对象。
申请单位要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公墓的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
所在地区域内项目建设风险评估报告;
2.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扶绥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同意公益性公墓用地或者选址审查意见;
3.县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书、立项备案批复和建设规划图纸;
4.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建设资金来源证明;
5.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面积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其中:城区公益性公墓用地一般不超过300亩,乡镇及村级公益性公墓用地不超过50亩。城镇公益性公墓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提供树葬、撒散、骨灰存放等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并按照不少于规划总容量30%的比例建设骨灰格位存放设施和不保留骨灰的生态葬式区区域,骨灰安放格的单位建筑面积不宜大于0.25m²。建设的公益性公墓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 m²,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 m²(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墓碑应体现小型化、多样化、艺术化等特征,墓区内绿化覆盖率不宜低于50%。
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要配套建有管理与服务用房,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安装必要的防盗、排水设施,配备消防器材,设置安全通道,在墓区外要设立专门的祭奠区和停车场。
第七条 公益性公墓是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作为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由财政资金保障,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公益性公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在成本监审或成本审核的基础上,考虑财政补助情况,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价格。公益性公墓单位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等内容;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用户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城区公益性公墓由县殡葬管理所负责管理,乡镇或者村级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政府负责管理,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备工作人员或者引入社会服务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益性公墓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与服务要求。公益性公墓单位应当与墓穴申请人签订墓穴使用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禁止私自转让及跨区域倒卖墓穴。公墓墓穴使用期限以20年为一个周期,逾期需保留的,应当重新办理使用手续。墓穴要统一编号、逐个登记造册,留存墓穴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建立档案。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遗体火化后均可进入公益性公墓内安葬:
1.户籍为扶绥县辖区的居民;
2.在扶绥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满15年的非扶绥
户籍干部职工;
3.在扶绥县缴纳社保满15年的非扶绥户籍人员;
4.荣获省级以上表彰或享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非扶绥县户籍人员。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进入公益性公墓可给予适当优惠:
1.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老复退军人、烈属、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免费安葬。
2.在享城乡低保对象在公益性公墓内安葬的,可以享受一定的优的优惠,具体优惠标准由县民政局另行制定。
3.选择撒散不保留骨灰的,减免费用。
第十二条 县民政局对本辖区内城区公益性公墓、乡镇及村级公益性公墓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每两年开展一次检查。县民政局要主动联合县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公益性公墓年检工作。年检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向被年检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
第十四条 公益性公墓单位要做好日常卫生保洁、安全保卫、绿化管护、骨灰安放登记等相关工作,积极宣传殡葬改革法规政策,要建立传统祭祀时节的应急机制,倡导网络祭扫、鲜花祭扫、家庭追思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严禁在墓区内焚烧冥纸和燃放烟花鞭炮等祭祀行为。
第十五条 公益性公墓单位要主动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注重服务质量与服务规范,提示服务对象应当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在各项活动中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丧葬祭奠为名,开展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在公益性公墓内超标准建设墓穴的,由审批单位责令公益性公墓单位限期改正,依法拆除或整改。
第十七条 公益性公墓墓位及使用权不得预售、出租和转让。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