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宁市青秀区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科规〔202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青秀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根据科技部、广西科技厅、南宁市科技局关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南宁市青秀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青秀区科学技术局
2022年9月12日
南宁市青秀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秀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青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青秀区科学技术局立项,并由青秀区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为实现青秀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由在青秀区注册的法人单位牵头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相关活动。项目可视具体情况下设若干课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青秀区科学技术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管理机构。
青秀区科学技术局是青秀区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管理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承担青秀区科技计划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社会团体等。
项目管理机构是指接受青秀区科学技术局委托开展项目过程管理、验收评估、监督检查等相关事务性工作的单位。
第五条 青秀区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科技创新重点支持方向,编制与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论证、调研,提出立项建议,下达年度科技项目;
(三)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核准项目变更或终止;
(四)负责组织或者委托项目管理机构进行项目结题验收;
(五)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机构、科技咨询专家实施信用管理;
(六)负责建设完善青秀区科技创新平台系统;
(七)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配套条件,建立稳定的研究团队,完成项目合同的目标和考核指标;
(二)严格执行青秀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各项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验收报告和必要的统计调查表等;
(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提出项目变更或终止申请;
(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等工作;
(六)做好项目全过程的档案管理,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规范。
第七条 受青秀区科学技术局委托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开展项目材料形式审查、项目查重、科技信用查询、创新性评价;
(二)开展项目评审、咨询评审专家管理;
(三)开展项目结题验收工作;
(四)根据委托开展其他工作。
第八条 项目的组织主要有社会申报和专项组织等方式。
社会申报。青秀区科学技术局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青秀区辖区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根据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自主申报的项目。
专项组织。为推进青秀区科技创新重点工作,青秀区科学技术局以主动设计、定向组织方式邀请相关单位参与实施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青秀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以下程序:
(一)青秀区科学技术局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以及青秀区科技计划资金预算安排,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二)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向青秀区科学技术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青秀区科学技术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四)青秀区科学技术局组织答辩(视申报项目情况需要);
(五)青秀区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或者委托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意见分为“建议立项”或“不立项”,评审意见作为决策参考;
(六)青秀区科学技术局对评审意见为“建议立项”的项目进行实地调研或者会议调研(视申报项目情况需要);
(七)青秀区科学技术局研究提出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安排;
(八)视情形向城区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对拟立项的项目进行公示;
(九)青秀区科学技术局将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安排报请青秀区人民政府审批;
(十)青秀区科学技术局下达项目立项通知,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根据项目资金安排办理拨款手续。
科技人才项目、科普基地项目以及其他专项组织的科技项目,可适当简化立项审批程序。
第十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独申报项目的单位应当是注册、经营、统计、税务关系在青秀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联合申报项目的第一单位应当是注册、经营、统计、税务关系在青秀区的法人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应当遵守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要求;
(二)申报项目应当具有在科学、技术上的创新性与可行性,预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科学价值;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者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应遵守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主持在研的各级科技项目无逾期未结题情况;项目负责人主持在研的青秀区科技项目不超过2项;
(四)项目申报单位应当遵守科研诚信有关管理规定,科技项目无逾期未结题情况;
(五)项目申报单位应注重提高申报项目质量、严控申报项目数量,每批次申报项目总数(含联合申报)不得超过3项;
(六)项目申报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青秀区科学技术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申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企业提供)复印件;
(三)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查新报告等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属于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须提供);
(五)企业须提交上年度完税证明(开办两年以上的企业);
(六)申报须知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通知公布之日起30天内与青秀区科学技术局签订项目合同,约定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主要考核指标、经费预算,并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逾期未签订合同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4年。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合同约定内容。但由于以下原因或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提出项目变更申请:
(一)项目原定设计方案或技术路线不合理;
(二)项目完成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项目依托的保障条件无法落实、项目协作方无法按期履约、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等;
(三)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
(四)因知识产权不清晰,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影响项目实施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影响项目实施的;
(六)项目需要延长时限的;
(七)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动的。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如确需调整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青秀区科学技术局提出项目变更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变更事项、变更理由以及支持项目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由青秀区科学技术局批复同意后方可调整变更。
项目组成员发生变动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并将变更情况报青秀区科学技术局备案。项目实施期内人员变更总数比例须控制在50%以内。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擅自变更合同约定内容的,一经发现,由青秀区科学技术局责令30天内完成整改,并纳入科研诚信管理。逾期未整改的,青秀区科学技术局可终止该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科技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无法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需要延长时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期满前90天内向青秀区科学技术局提交延期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不予受理。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青秀区科学技术局视情况对项目进展情况(包括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最迟应当在项目合同期满后90天内向青秀区科学技术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向青秀区科学技术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必须提交的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3.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4.财务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等。
(二)视情形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所获科技成果、专利等证明文件;
2.产品测试、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证明等文件;
3.财政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科技重大专项项目须提供);
4.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科学价值等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采用现场验收或者会议验收方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向青秀区科学技术局提出验收申请;
(二)青秀区科学技术局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验收;
(三)青秀区科学技术局向项目承担单位出具验收结论文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应当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技术、经济(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5人,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只能聘请1人。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与项目验收工作。项目承担及参与单位发现有验收专家需要回避的可以提出,验收组织机构应给予评估并合理调整。验收专家发现有需要回避的,要提前主动向验收组织机构提出。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验收通过、视同验收通过、重新复核、验收不通过四种情形。
(一)验收通过: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考核指标,经费使用符合规定,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的项目。
(二)视同验收通过: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考核指标,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但未完成附加指标。
验收通过和视同验收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验收专家组提出的补充材料意见完善项目材料,在验收会后60天内向青秀区科学技术局提交完整的书面验收材料,逾期未提交作验收不通过处理。
(三)重新复核:提供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不详等原因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
重新复核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会后90天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的,作验收不通过处理。第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结论为验收不通过。
(四)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出具验收不通过意见:
1.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考核指标;
2.项目研究过程或者提交的研究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3.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4.经费使用严重违规的。
第二十四条 青秀区科学技术局根据项目书面验收材料,参考专家组验收意见,作出验收通过或验收不通过的结论。
第二十五条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南宁市青秀区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收回未使用和违反《南宁市青秀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使用的财政科技资金。
第二十六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两年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配合青秀区科学技术局对项目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通过验收的,追回已拨付未使用和违规使用的财政科技资金,将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对其申报南宁市、自治区、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不予推荐。
第二十八条 项目成果的权属与管理(包括成果的保密、登记、转让、奖励等)按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结题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单位应申请终止结题。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活动成为无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离职、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六)其他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
第三十条 承担单位申请终止结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终止结题申请书;
(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和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须同时提供项目财政资助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五)可以选择提供项目完成情况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青秀区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对申请终止结题材料进行评估后出具评估意见,对拟终止的项目进行公示后,印发项目终止通知。专家出具的评估意见,应包括项目终止原因、责任判定、处理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终止结题项目如有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规范合理,且无明显人为过错的,不记入不良科研信用档案;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和课题组成员存在弄虚作假、故意拖延、违规使用经费等情况的,须追回已拨付未使用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并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对其申报南宁市、自治区、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不予推荐。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青秀区科学技术局应终止项目,予以结题(即无申请终止结题)。
(一)合同到期后180天内不提交结题申请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被吊销或注销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第三十四条 青秀区科学技术局对拟终止结题的项目进行公示,对实名反映的异议和申辩等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无申请终止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的,青秀区科学技术局核发项目终止结题通知,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处理措施包括:对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对其申报南宁市、自治区、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不予推荐。
第七章 科研诚信
第三十六条 建立科研诚信体系,建立科技项目和科研人员诚信档案。
第三十七条 对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南宁市青秀区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记录和评价。单位和个人信用状况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秀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6日。2020年12月31日公布的《南宁市青秀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青科规〔2020〕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