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山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凤政办发〔2022〕2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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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凤山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市直各单位:

《凤山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凤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29

 

 

凤山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建立产权归属明晰、权利义务匹配、运营管护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3号)以及《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开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桂乡振发〔202218号)等文件精神为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凤山县行政区域内产生和管理的扶贫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至2020年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彩票公益金、粤桂扶贫协作资金、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政府债券、行业扶贫资金等、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资金投入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2021年以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在项目验收后及时完成资产登记工作。

第四条 坚持依法依规、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扶贫项目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二章 资产确权

第五条 扶贫项目资产按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

(一)公益性资产: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

(二)经营性资产: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冷藏存储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

(三)到户类资产:通过财政补助补贴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六条 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跨区域实施的项目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产权不明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签订合同协议的条款和项目实际情况等确定产权归属。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资产确权登记在县级部门乡镇(街道)的比例严格控制在15%以内资产不能确权登记到政府平台公司。

第七条 对已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在确定权属基础上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登记造册按照产权归属分级建立台账管理。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完工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进行简单的资产信息登记无需开展移交、收益分配、处置工作。

第八条 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扶贫项目资产量化并确权登记后须由县、乡、村三级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须于30天内将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对应产权归属单位管理。

第九条 采取信息化方式对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统一实行绩效管理具体由县级主管部门统筹。各相关产权单位要及时采集扶贫项目资产基础信息、变动情况、收益分配等信息在广西脱贫攻坚业务管理系统平台上对资产类型进行标识完善和更新资产登记的相关信息。经系统核验无误后的信息数据方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三章 运营管护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相关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委会管理责任清单。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根据资产类型进行分类管护

(一)对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性资产由村委会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条件允许的可通过设置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等形式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

(二)对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冷藏存储设施等经营性资产村委会要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

(三)对光伏电站、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资产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管护。

(四)对通过投资入股方式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村委会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跟踪监督运营管护情况采集并保存管护信息。

第十一条 资产管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对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县财政统筹资金解决其中可统筹不超过5%的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予以适当补助)。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委会可根据实际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原则上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到户类资产管护经费由农户承担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助。

第四章 收益分配和资产处置

第十二条 每年3扶贫项目资产产权所有者负责对上年度收益进行清算。对县、乡、村三级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要公示清算结果。到户经营性资产收益归受益户所有到村经营性资产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对经营性资产通过租赁、入股、三变、资产收益等方式与新型主体合作的经营性资产年收益不得低于扶贫资金总投入的3%。经营性资产由村集体组织经营的收益全部归村集体所有。年度所得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收益分配结果要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除到户类资产外其他类型资产净收益可分配给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用于扩大再生产或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开发公益性岗位、发展公共事业、公共福利支出、帮困救助、计提一定比例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等。收益初次分配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后在二次分配时向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倾斜避免平均主义。收益严禁用于以下支出1.村级组织管理费和奖励资金2.工资、补助支出3.购置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或乡村振兴无关的固定资产4.偿还村集体债务弥补企业或专业合作社等非村集体经营组织亏损5.担保金及融资6.其他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规定中明确禁止的支出。

第十四条 具体收益分配方案由产权所有者集体研究村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村委会研究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时报县级财政、县集体经济办、县乡村振兴部门备案。收益分配坚持不养懒人原则,对完全没有劳动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要设置一定的分配条件严禁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一股了之对现有的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要完善收益分配机制优先保障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受益。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以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的应履行相应审批手续拍卖、转让扶贫项目资产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在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栏等公开。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乡村振兴、财政、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农村、教育、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政策支持统筹协调推进扶贫资产管理组织研究解决扶贫资产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指导开展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建立台账、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绩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行政村要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扶贫资产管理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效衔接提高扶贫资产的管理效率。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落实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监管责任县级审计部门对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村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扶贫资产管理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对扶贫资产管理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县乡村振兴部门(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办公室)要对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县人民政府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考核和绩效考评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本文的村包含社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凤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729日印发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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