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政规〔2022〕9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保护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维护六堡茶的声誉和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六堡茶文化保护条例》、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昌平草莓、富岗苹果、店子长红枣、从化荔枝蜜、六堡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33号,以下简称《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梧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所有权属于梧州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是指在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即梧州市行政辖区内进行种植、加工的六堡茶,产品质量须符合《公告》及DB 45/T 1114《地理标志产品六堡茶》标准要求,包括六堡茶散茶和六堡茶紧压茶等。
第四条 在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内从事六堡茶加工、经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成立梧州市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茶产业发展中心、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体旅局、梧州海关、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市六堡茶研究院)、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等单位组成。
第六条 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以及相关单位应加强对本行政辖区保护范围内的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本行政辖区内的有关部门做好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二章 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审核及批准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的受理工作。使用专用标志的单位应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等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三)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由县级农业部门出具)。
(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依据地理标志产品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检验的产品检验报告。
(五)防止专用标志使用到不符合条件的产品上的承诺书。
市市场监管局受理后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提出申请的单位和个人资料进行预审,同时进行实地勘察。预审合格的,出具预审意见,并提交市市场监管局复核,由市市场监管局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审核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申请人即可在其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使用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申请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不予审核通过;对已核准使用但发现在申请阶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并根据《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将其列入失信行为。
第三章 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六堡茶”文字组成,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第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监督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和使用。专用标志由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按照专用标志印制的规范要求和实际产量需求自行印制、管理,并接受市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编制等方式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可以使用在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以及广告宣传等上。
专用标志的使用必须控制,禁止转售,建立产品的溯源体系及档案。专用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
第十一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应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六堡茶的标签或包装物上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二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其产品标识应执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六堡茶生产、销售台账、专用标志使用、茶叶基地档案和相应的原料进货验收台账,确保有效溯源。
专用标志使用申请每年度复审一次,复审时间为每年11—12月。复审合格的单位,可继续使用专用标志;复审不合格的单位,应当收到复审不合格通知之后3个月内进行整改,并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复核,复核合格的可继续使用,复核不合格的由市市场监管局逐级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十四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本年度《六堡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年度使用情况表》和《上年度六堡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统计汇总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本辖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情况及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对获得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并且正常使用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四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管局、市茶产业发展中心、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体旅局、梧州海关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伪造六堡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
(二)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三)使用与六堡茶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六堡茶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可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十八条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规定,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或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市市场监管局逐级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在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外或保护范围内未经核准使用六堡茶专用标志的,不能使用专用标志。伪造、冒用专用标志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商标法》、《特殊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专用标志:
(一)未按DB 45/T 1114《地理标志产品六堡茶》组织生产的。
(二)产品质量连续2次以上(含2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六堡茶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在限期内整改合格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书面通知其继续使用专用标志。
经整改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市场监管局逐级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从事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二)严禁弄虚作假。
(三)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四)不得泄露有关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梧州市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六堡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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