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
关于印发《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直属各党组织: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2022—2026年巡视工作规划,推动全局管党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经局党组审议通过,现将《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7月21日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
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巡视巡察是管党治党、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是党自我革命的制度性安排。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2022—2026年巡视工作规划,推动全局管党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勇于自我革命,坚持稳中求进,坚持巡察工作的政治定位,全面贯彻落实“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巡视工作方针,坚持把巡察工作作为加强新时代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确保党始终是粮食和物资储备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人民立场、贯彻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第四条 巡察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对直属党组织(内设处室党组织、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党组织除外)进行政治监督,5年内实现巡察全覆盖,履行主体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备粮管理集团公司”)党委对所属子公司党组织开展巡察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局党组把巡察列入局党组年度工作重点和党建工作要点,审定巡察工作方案、定期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整改落实情况,不断完善局党组负总责、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巡察组具体实施、直属各党组织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局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巡察工作。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担任组长,机关党委书记任副组长,人事处处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担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局党组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研究部署全局巡察工作,健全巡察、纪检、审计协同机制;
(四)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五)研究巡察成果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向局党组和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七)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七条 局巡察工作办公室设在局机关党(纪)委,作为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向自治区党委巡视办、局党组、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二)向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巡察方案计划和意见建议;
(三)对局党组、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跟踪问题整改、问题线索移交和处置;
(四)对储备粮管理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的内部巡察进行督导检查;
(五)办理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根据巡察任务和工作需要,在局党组的授权下成立巡察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由处级或副处级领导干部(或同职级党员干部)担任,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局党组和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察;
(二)向局党组和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情况;
(三)向被巡察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察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四)对局党组和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处置事项及时分类移交;
(五)办理局党组和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建立局党组巡察工作人才库,实行兼职制。根据每次巡察任务,在局机关业务处室和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党务、纪检、人事、财务、审计等人员中遴选。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和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条 巡察组工作人员落实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等制度。
第三章 巡察的重点任务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牢牢把握政治巡察基本职能定位,准确把握“两个维护”根据任务,坚持“四个落实”监督重点、“四个对照”监督标准、“四个紧盯”监督路径,加强政治监督,强化政治责任,纠正政治偏差,做到“三个聚焦”。
(一)聚焦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指示精神以及局党组的有关工作要求在基层贯彻落实情况,进一步促进党员干部担当作为;
(二)聚焦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三)聚焦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解决软弱涣散问题、增强基层治理实效。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以常规巡察为主,每年开展1—2轮巡察,每年巡察2—3个直属党组织,每个党组织巡察时间一般为1—2个月(包含巡察准备、巡察反馈);以机动式巡察为辅,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适时开展“机动式”巡察;此外,还可对已巡察党组织中问题突出、反映强烈以及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开展“回头看”,推动再发现、再了解、再整改、再震慑,持续压紧压实巡察整改政治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局党组巡察与储备粮管理集团公司党委巡察联动工作机制,形成联动贯通、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巡察监督格局。局党组对储备粮管理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党组织开展延伸巡察时,储备粮管理集团公司要密切配合。储备粮管理集团公司党委巡察工作必须纳入局党组巡察的总体工作规划,对于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报告,构建与局巡察工作办公室工作会商、沟通和研判机制,强化巡察成果运用联动。
第十四条 建立局党组巡察与有关业务处室的联动工作机制。局巡察组进驻前,局机关有关业务处室要提供被巡察单位的主要业务、项目建设、经济审计、选人用人、信访等有关情况,也可派员参与巡察组。巡察自治区军粮供应中心、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中心、自治区粮油质量检验中心、广西工商技师学院等单位党组织时,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派员参与巡察组。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五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各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局党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纪律审查的职责。
第十七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十八条 巡察期间,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部门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巡察工作启动前,局巡察工作办公室应当制定巡察工作方案、确定巡察任务,并报请局党组对巡察组组长、副组长授权。
第二十条 局巡察组进驻前,应当向区储备粮管理集团公司等单位和相关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改革发展、经营管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局巡察工作办公室根据局党组要求和巡察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巡察工作实施方案,报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局党组审定。
第二十二条 局巡察工作办公室应当提前将巡察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察党组织,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当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四条 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工作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综合分析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提交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并报局党组审定。
第二十五条 巡察组应当根据局党组专题会议、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形成巡察反馈意见,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改意见。
向储备粮管理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反馈巡察情况前,巡察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其储备粮管理集团公司党委,并派1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巡察反馈工作会议。储备粮管理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反馈巡察情况前应当报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局党组视情派人参加巡察反馈工作会议。
第二十六条 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细化整改任务,认真整改落实,并于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送局巡察工作办公室。
被巡察党组织承担巡察整改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承担分工范围内的整改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局党组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巡察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及时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应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人事处;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八条 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机关纪委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等意见;及时进行提醒、函询、诫勉或者提出处理意见;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办理,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局巡察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局机关纪委和人事处应当把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认真抓好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三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职工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被巡察单位的干部职工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局巡察工作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局机关党(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名词解释]
四个落实:一是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二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情况;三是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情况;四是落实巡视、审计等监督整改情况。
四个对照:对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对照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对照被巡察单位的职能责任和“三定”规定。
四个紧盯:紧盯被巡察党组织职能责任,督促推动“两个维护”落到实处;紧盯全面从严治党阶段性特征,抓住主要矛盾;紧盯领导班子和关键少数,督促担当作为;紧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发挥巡察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