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凤山县乡村振兴项目“先建后补、 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凤山县乡村振兴项目“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试 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 彻执行。
凤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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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山县乡村振兴项目“先建后补 、 以奖代补”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 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优化管理程序, 探索资金管理新机制,充分调动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积极性和主 动性,加强项目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1〕59 号)、《广西壮族自治 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财 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21〕 3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广西财政衔 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桂政 办发〔2022〕35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乡村振兴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衔接资 金、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广东帮扶资金等资金支持巩固拓展脱贫 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设的项目。“先建后补、以奖代 补”是指按照计划管理和合同管理要求先行建设项目或部分工 程,按照实施协议(合同)验收或者阶段性验收合格后,对所建 项目或建设内容进行财政补助。
第三条 乡村振兴“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的范围包括: 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经营主体培育或采用优良品种、建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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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化生产基地、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实施 乡村旅游项目、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延伸产业链条、实施数字 农业(智慧农业)发展, 以及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建设产 业配套基础设施、进村入户道路、公共基础照明、供水保障、污 水和黑臭水体治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项目。
第四条 “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补助原则分两种。一 是支持经营主体培育或采用优良品种、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引 进新技术新设备、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实施乡村旅游项目、 推 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延伸产业链条、实施数字农业(智慧农
业)发 展等,单个项目补助补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投 资总额的50%。 二是支持建设产业配套基础设施、进村入户道
路、公共基础照明、供水保障、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等小型公益 性生活设施项目,单个项目投资原则不超过 200 万元,同时项目 的建设标准参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按照实施协议(合
同)验收合格后,给予 100%补助。
第五条 “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的 规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后期管护负责,并对项目建设的安 全质量负总责。在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自 治区关于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 公示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要坚持巩固拓展脱贫 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前提下,以我县“十四五”规划 为依托,以财政资金为引导,以项目建设单位为投入主体,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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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按照自愿申报、合 同约定、自主建设、竣工验收、定额补助的基本要求科学化建设 和精细化管理,有效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先建后补、 以奖代补”项目管理要坚持以下基本 原则:一是引导投入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具有主动、自愿地 投入项目建设的积极性,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加大投入,提高项目 建设标准和质量。二是计划管理原则。建设内容应在立项和计划 安排的范围内进行实施,凡不在项目区范围以及不在计划安排之 列的建设内容不予补助。三是目标控制原则。建设内容必须符合 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所规定的项目 目标和建设标准,不得 擅自降低工程设计标准。四是保证质量原则。鼓励项目建设单位 采取招标方式开展建设,建设过程中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 查,项目要委派专业监理,确保建设质量。五是严格管理原则。 项目应按照“ 自愿申报、审核审批、明确标准、合同管理、自主 建设、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定额补助”的要求严格管理,规范 程序。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先建后补、 以奖代补”项目管理程序包括项目 申 请、计划管理、编制实施方案、签订实施协议(合同)、项目建 设监理、项目调整、竣工验收等程序,按程序实行规范化和精细 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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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项 目 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在补助项目 申报时对自愿 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要予以承诺,自愿申请的项目 建设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参与积极性高、诚实守信, 申请要明确自愿投入的资金额度以及保证如期完工的承诺。各行 业主管部门要重点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具备项目“先建后补、 以奖代补”资金自筹能力和项目建设组织能力。对不具备“先建 后补、 以奖代补” 能力的项目建设单位不予选项或批准。
第十条 计划管理。项目计划是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基础,项 目计划要根据相关规划,明确项目建设主要内容、投资概算、资 金筹措初步方案和预期效益。乡村振兴项目“先建后补、以奖代 补”的建设计划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各主管单位收集汇总并预 审,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编制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批复计划 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工程项目“先建后补、以奖 代补”的建设内容、项目工程的建设规模和设计参数、项目设备 类型和规格、投资预算、财政补助资金的建设内容、项目资金构 成与筹措、项目先行建设资金保障情况和组织运行方案等。项目 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须符合相关规定。实施方案要经县人民政 府审核批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签订实施协议(合同)。签订实施协议(合同) 是项目顺利建设的法律保障。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批 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及时按照相关标准,组织招投标,落实具体 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备供应商,并签订项目实施协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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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协议(合同)要细化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项目全 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质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资金筹措 方案、验收办法、财政资金补助额度及其支付条件和方式、争议 处理、违约责任等。要加强与项目建设单位的合同监督管理,确 保合同签订合法、合理。
第十三条 项目监理。“先建后补、 以奖代补”项目的建设 内容,主管部门要组织项目监理招标,选定监理单位,派出监理 人员,并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做好监理工作。要 加强对“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的督查和指导,发现问题要 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 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建设内容 实施方案一经批复,原则上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如确 需调整变更,必须履行报批手续,调整建设内容相应的资金额不 能超过项目资金规模的 10%并在上报项目实施方案时,需做出调 整原因说明,并明确调整部分的筹资方案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实施协议(合同) 自行组织安排项目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编制竣工资料和决算, 书面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计和验收。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审计 部门对项目决算进行审计(也可由职能科室进行审核),对项目 投资额度进行核定。对审计或核定认定项自投资规模达不到计划 和协议(合同)要求的不予验收,对审计或核定认项目投资规模 符合计划和协议(合同)要求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书面申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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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对项目建设质量和数量不符合 实施协议(合同)约定的,不予通过验收。对于通过验收的项目, 项目主管部门要在验收报告上明确给予财政补助资金报账支付 的意见。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要按规定范 围使用资金,对于劳务工资、办公用房购建、土地购置及租赁、 青苗补偿、施工机械购置等费用不予补助;要按实施协议(合同) 约定的补助比例支付财政资金,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必须达到 实施协议(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申请补助。 已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在项目主管 部门组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并验收合格后,方可向项目主管部门 提出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填报财政补助资 金申请书,附上项目竣工决算报告、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的原 始凭证及复印件等项目材料,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审核拨付。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补 助申请 15 个工作日内,依据项目实施方案、项 目“先建后补、 以奖代补”合同、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和项目验收报告等项目材料, 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工作。同时对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附件材料的 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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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向县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公示有异议 的,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经核查无误后再向财政部门 出具审核意见。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强化对项目“先建后补、 以奖代 补”方式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尊重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 设中的法人地位和主体作用,充分调动项目建设单位投入工程建 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管理“先建后补、 以奖代补”项 目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2.组织项目评审工作;
3.组织项目计划的编制;
4.审核项目计划调整及项目建设内容调整;
5.组织项目实施协议(合同)的签订工作,并作为甲方与项 目建设单位( 乙方)签订协议;
6.组织对工程“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7.负责组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8.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9.审核项目实施方案及权限规定的项目建设内容调整; 10.负责审核项目报账资料及财政补助资金报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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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负责指导、服务和督查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先建后补、 以奖代补”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管理“先建后补、 以奖代补”项目的 主要职责是:负责工程“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资金使用的 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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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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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2 年 7 月 31 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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