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绿地及附属绿地内树木修剪规范》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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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绿地及附属绿地内树木修剪规范》的通知

 

柳林园规〔20222

 

各城区、新区绿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公共绿地及附属绿地内树木修剪规范》经报请柳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22年5月5日

 

 

 

 

 

 

 

 

 

柳州市公共绿地及附属绿地内树木修剪规范

 

为统一柳州市公共绿地及居住小区、单位庭院等附属绿地内的树木修剪工作流程,特制定本规范。

1.公共绿地内的树木修剪

1.1 根据《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由柳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局属各绿化养护单位负责所辖公共绿地内的树木修剪,由各城区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除柳州市林业和园林局直属单位管辖以外由财政资金建设的城市绿地(包括近郊林地、街道绿化、小型绿地、城区公园等)内的树木修剪。

1.2各绿化养护单位及各城区绿化主管部门应按照《广西城市绿化养护规范及验收要求》(DB45/T 449-2007)对辖区绿地范围内的树木进行修剪。

1.3 为保证城市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相关单位应当提前告知相关绿化主管部门,并在相关绿化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修剪或者砍伐树木,并及时报告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1.4为保证路灯、摄像头、交通标识牌等市政公用设施正常使用而需要修剪的,需报相关绿化主管部门并经绿化管理单位同意,在绿化管理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修剪。

2.附属绿地内树木修剪

2.1柳州市居住小区、单位庭院等附属绿地内的树木修剪由所在辖区的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及检查。由小区、单位庭院等附属绿地的属地管理人按规实施修剪。

2.2 拟要修剪树木附属绿地属地管理人须在树木修剪前将修剪事宜及方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并将修剪事宜及方案(含具体品种、数量、种植地点及修剪程度等)在小区、庭院内进行公告,获得大多数业主同意后,及时向所属辖区的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所属辖区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施修剪。

2.3 附属绿地树木修剪作业技术要求

2.3.1 以一定程度上解决树木影响居民、单位通风采光及安全,既满足生活需要又满足树木生长和绿化生态环境需要为目的。遵循“从整体到局部,由下到上,由内到外,去弱留强,去老留新”的原则。

2.3.2 树木修剪以疏剪为主,在保持树木冠形的基础上,定期对过密的枝条有选择地进行修剪,重点去掉枯枝、病虫枝、交叉枝等。如严重影响居民通风采光的,在所属辖区绿化主管部门指导下可以进行回缩修剪。对于有明显主干树木,回缩修剪后的树木高度宜保留原树木高度的2/3以上,且保持4级或5级以上分枝;无明显主干树木回缩修剪后至少保留2-3级以上的骨架。未按上述规定操作的,认定为过度修剪,过度修剪适用砍伐的处罚标准,由城市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4 树木修剪完成的一周内,附属绿地属地管理人须将修剪前、后的树木状况报送到所属辖区的绿化主管部门以完成树木修剪台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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