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源县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资政规〔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中央、自治区、桂林市驻资源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资源县殡葬改革,规范丧葬管理,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请县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资源县殡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源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资源县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资源县殡葬改革,规范殡葬管理,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结合资源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化殡葬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提升殡葬服务能力和水平,创新殡葬管理体制机制,整合资源、规范管理、优化服务,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俗,倡导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源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殡葬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序开展。
第五条 县民政、公安、发改、市场监管、司法、城管、自然资源、卫健、林业、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人社、民宗、文广体旅等有关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共同做好全县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全县殡葬事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本办法;
(二)检查、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殡葬工作;
(三)指导、管理并做好殡葬服务工作;
(四)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行为;
(五)负责公墓的管理,参与经营性公墓的建设、经营工作;
(六)负责承办殡葬事务管理中的其他具体事宜。
第三章 土葬管理
第七条 资源县为土葬改革区,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火葬。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规划土葬用地,规范土葬行为。有序改革土葬,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和碑志。
待资源县划定为火葬区后,火化区内遗体一律实行火化,按要求葬入公墓。
第八条 土葬改革期间,禁止土葬的区域是:
(一)资源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区域,一律禁止建坟土葬(东至后龙山西侧;西至团泥凸—石家凸—教马坪;北至乡土人家;南至堑底坪)。
城镇开发边界外一公里范围内,需符合资源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管控要求,不符合规划管控要求的,禁止建坟土葬(东至车田湾温泉—同禾铜盆冲—沈滩土地塘—沈滩关托;南至大庄田锦头与车田湾温泉连线;西至登峰砖厂—修睦黑冲—修睦牛瓦岗—浦田孙家湾;北至沈滩村曹家冲—登峰砖厂)。
(二)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坟土葬。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国道可视范围内500米;省道可视范围内300米;县道可视范围内200米;乡道可视范围内100米。
(三)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明文规定的禁葬区内一律禁止土葬。
第九条 禁止在第八条所述范围内建坟土葬,违者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
对本办法发布前禁葬区已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依法依规有序迁出。
在新公墓建成前,有丧葬需求的,一律葬入资源镇大合村三家冲设立的临时安置用地内或老公墓场内(资龙公路三公里处)。
禁止出租、转让、买卖或其他非法提供墓地或墓穴。
第十条 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水利建设而迁移或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或重建。
第十一条 户口在土葬改革区的人在土葬改革区死亡,遗嘱或遗属要求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给予支持,并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以乡(镇)、村为单位建立的地区性公共服务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改革丧葬习俗
第十三条 提倡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制定村规民约,为群众文明节俭办丧事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 禁止在县城街道边占道停尸、治丧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医院设置悼念场所。
第十五条 对干扰、破坏殡葬管理,煽动闹事,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阻碍殡葬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