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源县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3:16
收藏
详情

 

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源县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资政规〔202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中央、自治区、桂林市驻资源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资源县殡葬改革,规范丧葬管理,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请县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资源县殡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源县人民政府

202242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资源县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资源县殡葬改革,规范殡葬管理,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结合资源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化殡葬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提升殡葬服务能力和水平,创新殡葬管理体制机制,整合资源、规范管理、优化服务,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俗,倡导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源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殡葬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序开展。

第五条  县民政、公安、发改、市场监管、司法、城管、自然资源、卫健、林业、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人社、民宗、文广体旅等有关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共同做好全县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全县殡葬事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本办法;

(二)检查、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殡葬工作;

(三)指导、管理并做好殡葬服务工作;

(四)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行为;

(五)负责公墓的管理,参与经营性公墓的建设、经营工作;

(六)负责承办殡葬事务管理中的其他具体事宜。

 

第三章    土葬管理

 

第七条  资源县为土葬改革区,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火葬。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规划土葬用地,规范土葬行为。有序改革土葬,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和碑志。

待资源县划定为火葬区后,火化区内遗体一律实行火化,按要求葬入公墓。

第八条  土葬改革期间,禁止土葬的区域是:

(一)资源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区域,一律禁止建坟土葬(东至后龙山西侧;西至团泥凸石家凸教马坪;北至乡土人家;南至堑底坪)。

城镇开发边界外一公里范围内,需符合资源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管控要求,不符合规划管控要求的,禁止建坟土葬(东至车田湾温泉同禾铜盆冲沈滩土地塘沈滩关托;南至大庄田锦头与车田湾温泉连线;西至登峰砖厂修睦黑冲修睦牛瓦岗浦田孙家湾;北至沈滩村曹家冲登峰砖厂)。

(二)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坟土葬。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国道可视范围内500米;省道可视范围内300米;县道可视范围内200米;乡道可视范围内100米。

(三)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明文规定的禁葬区内一律禁止土葬。

第九条  禁止在第八条所述范围内建坟土葬,违者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

对本办法发布前禁葬区已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依法依规有序迁出。

在新公墓建成前,有丧葬需求的,一律葬入资源镇大合村三家冲设立的临时安置用地内或老公墓场内(资龙公路三公里处)。

禁止出租、转让、买卖或其他非法提供墓地或墓穴。

第十条  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水利建设而迁移或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或重建。

第十一条 户口在土葬改革区的人在土葬改革区死亡,遗嘱或遗属要求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给予支持,并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以乡(镇)、村为单位建立的地区性公共服务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改革丧葬习俗

 

第十三条  提倡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制定村规民约,为群众文明节俭办丧事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  禁止在县城街道边占道停尸、治丧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医院设置悼念场所。

第十五条  对干扰、破坏殡葬管理,煽动闹事,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阻碍殡葬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