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大新县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
代收费管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164号)的工作要求,现就规范我县中小学(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阶段学校)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项目及标准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 高中阶段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 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 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 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我县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详见附件。我县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项目按本规定执行,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学校严格按照非营利原则制定。
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或自治区发展改革、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学生及其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学校或其他机构以任何名义在学校内代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 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代收费必 须遵循自愿和必要的原则,按照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实际费用与 学生据实结算,不得强行统一收取及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学校收 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前,应书面征求学生家长或学生意见,收 取后应按学期或按月结算,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代办服务确有折扣优惠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三、强化日常工作监管
(一)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指导 学校合规开展各项服务活动,建立学校校内课后服务、午间住宿、 研学旅行备案管理制度。学校要切实担负第一管理主体责任,制 定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研学旅行的具体实施办法,报上级教育主 管部门备案。学校制定校内课后服务具体实施办法时,同时明确 退费管理办法。原则上参加校内课后服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 数一半的,按50%收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的,按一 个月收取。提倡对家庭困难学生提供的服务实行优惠或免费。校 内课后服务、研学旅行费用由学校收取并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严 禁以家委会或其他校外机构等名义收取。
(二)要将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与学生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相关的必要服务和设施设备支出,已纳入学费、住宿费核算的,严禁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自行车看管、军训(含军训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等)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以学校、第三方机构或家委会名义收取补课费及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空调安装和使用等其他费用。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 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企业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市场监管、发展改 革、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对屡查屡犯、屡纠不改、多次整改不到位的问题,从严追究有关 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资金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 性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专账 管理。学校应在每学期结束后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支情况向 学生和学生家长公布,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 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四、加强公示管理
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将按规定权限批准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官网、校园网、公示栏(牌、墙)等方式及时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服务范围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政策透明度。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教 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桂价费〔2011〕185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
标准表
2.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表
1
附件1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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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类型 |
序号 |
收费 项目 |
定价方式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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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性收费 |
1 |
校内课后服务费 |
政府指导价 |
1.县(含县行政所在镇)属公办学校的校内课后服务费最高限额为120元/生.月。 2.乡镇公办学校校内课后服务费最高限额为80元/生.月。 |
乡镇及以上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自愿参加校内课后服务的非寄宿制学生。 |
1.校内课后服务费指学校下午放学后至当地正常下班时间期间,由学校按规定提供或组织的校内课后服务。 2.学校必须作为收费主体,按规定程序开展校内课后服务。 3.学校不得以代收费名义收取课后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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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性 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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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午间住宿费 |
政府指导价 |
1.县(含县行政所在镇)属公办学校的午间住宿费收费标准最高限额为80元/生.月。 2.乡镇公办学校午间住宿费收费标准最高限额为50元/生.月。 |
乡镇及以上非寄宿制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午间在校住宿的学生。 |
1.非寄宿制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安排学生在宿舍休息并实施有效管理,可以收取午间住宿费。 2. 学校提供午间住宿的宿舍应具备卫生、消防安全等条件。 3.学校对寄宿生不得另行收取午间住宿费。 5.收取的午间住宿费已包含水电及空调使用费,学校不得另行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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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学生宿舍热水费 |
政府指导价 |
学校自筹资金配置的热水,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每立方米34元;企业全额资金配置的热水,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每立方米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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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及以上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住宿学生。 |
1.收费方式为学生自愿刷卡,按实际消耗热水量交费。 2.热水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热水设备的资金投入和运行费用,以及学生承受能力等因素,在规定的最高限内自行制定,不得营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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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性 收费 |
4 |
特殊教育护理费 |
政府指导价 |
县属公办学校特殊教育护理费收费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县城及以上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受特殊护理的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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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伙食费 |
自主定 价 |
由学校根据非营利原则据实结算。 |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 |
对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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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费 |
1 |
教辅材 料 |
- |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 |
自治区新闻出版、教育等主管部门规定的目录范围内教辅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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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费 |
2 |
作业本费 |
- |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
县城及以上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 |
根据教学需要,可由学校按照统一格式、数量、金额的原则代学生统一购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作业本费已由财政负担的,继续由财政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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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校外活动费 |
- |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
县城及以上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 |
向学生代收自愿参加课外活动(郊游、观看电影、展览、研学)所发生的交通费、门票费用。学校开展研学活动应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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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学生宿舍超定额水电费 |
- |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
县城及以上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学生。 |
学生住宿费应包含5吨水/生˙月、5度电/生˙月定额。代收费用仅限于对学生宿舍超过用水用电定额指标的部分收费,代收价格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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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补办证卡工本费 |
- |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
县城及以上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 |
首次办理证卡不得收费,遗失证卡后补办证卡可以收取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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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费 |
6 |
校服费 |
- |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
县城及以上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 |
按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校服管理的规定执行。组织学生购买校服要从严控制校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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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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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 |
受职能部门委托,为在校学生代收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收费按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强制学生重复购买。 |
备注:我县学费和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项目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学校严格按照非营利原则制定,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附件2
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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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类型 |
序号 |
收费 项目 |
定价 方式 |
定价权限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备注 |
|
服务性收费 |
1 |
学生宿舍热水费 |
政府指导价 |
由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最高限额内根据非营利原则制定。 |
学校自筹资金配置的热水,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每立方米34元;企业全额资金配置的热水,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每立方米38元。
|
公办普通高中在校住宿学生 |
1.收费方式为学生自愿刷卡,按实际消耗热水量交费。 2.热水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热水设备的资金投入和运行费用,以及学生承受能力等因素,在规定的最高限内自行制定,不得营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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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伙食费 |
自主定 价 |
由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根据非营利原则制定。 |
由学校根据非营利原则据实结算。 |
公办普通高中在校就餐学生 |
对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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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费 |
1 |
课本费 |
- |
- |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
公办普通高中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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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教 辅 材 料 |
- |
- |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
公办普通高中学生。 |
自治区新闻出版、教育等主管部门规定的目录范围内教辅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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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作业本费 |
- |
- |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
公办普通高中学生。 |
根据教学需要,可由学校按照统一格式、数量、金额的原则代学生统一购买。作业本费已由财政负担的,继续由财政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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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学生宿舍超定额水电费 |
- |
- |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
公办普通高中在校住宿学生。 |
学生住宿费应包含5吨水/生˙月、5度电/生˙月定额。代收费用仅限于对学生宿舍超过用水用电定额指标的部分收费,代收价格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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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校服费 |
- |
- |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
公办普通高中学生。 |
按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校服管理的规定执行。组织学生购买校服要从严控制校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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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体检费 |
- |
- |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
公办普通高中学生。 |
1.体检项目及要求按自治 区卫生健康、教育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收费标准按自治区医保 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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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补办证卡工本费 |
- |
- |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
公办普通高中在校学生。 |
首次办理证卡不得收费,遗失证卡后补办证卡可以收取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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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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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
公办普通高中在校学生。 |
受职能部门委托,为在校学生代收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收费按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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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校外活动费 |
- |
- |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
公办普通高中在校学生。 |
向学生代收自愿参加校外活动(郊游、观看电影、展览、研学)所发生的交通费、门票费用。 |
备注:我县学费和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项目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学校严格按照非营利原则制定,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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