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广西实施与管理工作细则 (修订)》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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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司通〔202230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法律援助项目广西实施与管理工作细则

(修订)》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各项目实施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的管理,我厅结合广西项目实施实际,对《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广西实施与管理工作细则》(桂司通〔201099号)作了修订,并经2022年自治区司法厅第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517印发的《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广西实施与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桂司通〔20109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广西实施与管理工作细则(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241


附件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法律援助项目广西实施与管理工作细则(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广西各项目实施单位,作为实施和管理该项目的工作指南。

第三条  自治区司法厅成立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广西管理办公室,设于广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广西全区范围内的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及时录入项目实施情况数据,按时报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财行〔201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附件678(《季度结案统计表》、《资金申请报告》、《办案补贴发放表》)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积极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四条  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该项目资金具有特定的使用范围。项目资金只能用于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未成年人五类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经济困难的标准降低至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刑事案件的范围:《管理办法》第6条第2款第1项主要是指非经法院指定,而是应当事人申请的农民工、残疾人(盲、聋、哑除外)、老年人、妇女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第2项是指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作为刑事被害人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第六条  彩票公益金项目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为:刑事、执行案件的办案补贴标准为每件1000元,民事、行政案件的办案补贴标准为每件1500元。

第七条  对于刑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和刑事、民事、行政二审案件,以及以调解结案的案件,根据具体案情和办案工作量,可以降低支付金额;对于因受援人原因而终止援助的案件,可以不支付或减半支付;对于案件材料不符合项目需求或虚构案件等情形,将不予支付办案补贴;对于疑难或跨地区办理的案件,可以适当提高补贴金额,最高可达4000元,但该类案件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资助案件总数的10%,且必须提交不少于1000字的介绍案情、办理过程及效果的情况报告。

第八条  案件数的确定:申请人为一人,调解结案,未进入诉讼程序的,作为一个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结束一个阶段作为一个案件,诉讼程序包括仲裁、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执行等各个阶段。

第九条  结案应当有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作为依据,不予受理通知书、补充证据通知书等类似的程序性法律文书不能作为结案依据。刑事案件无论提供辩护还是代理,均以调解书或裁判法律文书作为结案依据,刑事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有该阶段终结的相关证明。执行案件应当以案件终结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回馈意见作为结案证明。调解结案的案件,要有书面调解协议和调解笔录,如果是当场调解并给付资金的,应当有当事人书写的情况说明。

第十条  结案时间以领取法律文书的时间为准,不能证实领取法律文书时间的,以法律文书署名的时间为结案时间。律师代理协商和解达成调解协议结案的,以律师制作调解书的时间为结案时间。

第十一条  办理《法律援助法》范围内的案件应不超过本地区使用项目资金办理案件总数的1/3(即多数应为扩大范围的案件)。这些案件应主要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或党政领导重视、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或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有成效的案件。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本项目资助的案件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办理项目资助案件总数的30%

 

第三章  项目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用途必须规范,只能用于向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支付办案补贴,且不得重复发放,即项目资助的案件,不得再申请其他财政法律援助经费或其他办案补贴。

第十四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为项目资金设立专户;新设专户有困难的,可以使用本单位原有账户或所属司法行政机关现有账户,但都必须实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采取直接拨付制度。根据各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直接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拨付周期为三个月。

第十六条  项目采用合同制管理方式,广西法律援助中心与各项目实施单位分别签订《项目执行协议书》,确定办案质量、数量和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项目信息化管理制度。按照《关于做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信息数据管理系统启用工作的通知》要求,每月30日前必须报送《管理办法》附件23(《法律援助受理意见表》、《结案审查表》),签字并盖章后,邮寄至广西法律援助中心。同时,将信息录入项目信息数据管理系统受理和结案模板,报广西法律援助中心邮箱:sftflfwc@sft.gxzfgov.cn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项目实施情况季度报告制度。每季度结案时需完整提交本季度受理、结案的相关材料,包括《管理办法》的附件2345(《法律援助受理意见表》、《结案审查表》、《季度结案统计表》、《资金申请报告》),以及《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XX单位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该报告无固定格式,但必须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接待咨询人数;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或取得经济利益;化解社会矛盾情况。建议同时报告取得的其他特别的社会效果,如项目宣传、复杂案情、社会或当事人评价等。季度报告材料需签字并盖章后,于下一季度开始5日内,邮寄至广西法律援助中心。

第十九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足额向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发放办案补贴,并将《管理办法》附件8(《办案补贴发放情况表》)报项目广西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援助档案管理的规定将项目案件材料立卷存档,应独立编号、分案归档。结案卷宗材料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受理审核表以及证明案件符合项目资助案件范围的有关资料;

(二)法律援助指派函或其他公函;

(三)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等委托手续;

(四)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或者行政复议(申诉)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副本;

(五)会见委托人、当事人、证人谈话笔录和其他有关调查材料以及主要证据复印件;

(六)答辩状、辩护词或者代理词等法律文书;

(七)判决(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包括法院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和当事人在经律师见证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行政处理(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副本;

(八)结案报告;

(九)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资助对象、范围等相关政策和取得的社会效果进行宣传,以期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达到更好的维权效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奖惩制度。对办案质量高、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好的项目实施单位,将会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培养成项目实施的窗口和典型。同时,对于发现有弄虚作假、贪污挪用等现象的项目实施单位,一律停止资金支持,取消项目实施资格。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印发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财行〔20141号)制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印发之前已由实施单位受理的中央彩票公益金项目案件,不适用本《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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