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收储补偿费支付方式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2〕1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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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收储

补偿费支付方式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减少资金拨付环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自202231日起,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收储补偿费支付方式调整如下:

一、按单位性质调整收储补偿费用支付方式

(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收储(购)各单位性质为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参公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的,收储涉及的土地补偿、拆迁补偿及地上附着物等属于国有资产补偿费用,通过被收储单位部门预算统筹安排。按下列程序办理:

1.属于收储新增建设用地的,按规定组织签订收储协议书;属于收储存量建设用地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编报土地收储(购)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获批准后由自治区土地储备机构与被收储单位签订收储(购)补偿合同,另根据地上附着物拆迁情况签订有关拆迁补偿合同,明确收储(购)、拆迁补偿金额。

2.被收储单位因收储行为导致搬迁安置、重建、事业发展或项目建设所需经费,可在收储(购)、拆迁补偿合同确定的补偿费限额范围内,取得其自治区级主管部门同意,并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书面确认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财政厅申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3.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无误后,按政策规定统筹安排。

(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收储(购)各单位性质为自治区本级公益二类及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管理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按原规定执行

二、规范土地储备收储补偿费成本核算管理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收储(购)各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参公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划拨国有土地确定的土地补偿、拆迁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等必要的收储补偿费用,应按收储补偿协议确定金额纳入土地储备成本范围据实核算,土地出让后编制土地储备成本结算报告,报自治区财政厅核定后按照《关于印发规范自治区直属单位所属国有土地处置收入分配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4号)办理。

三、加强协同配合,确保收储补偿资金发挥应有作用

收储补偿费用足额保障是确保被收储单位能按期交出土地的重要前提条件,各单位要提高认识,积极配合,用好用活收储补偿资金。被收储土地的行政、参公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要主动适应资金拨付方式调整,根据搬迁安置及事业发展需要,科学测算,合理安排,及时编报有关项目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其他单位应将获得的收储补偿费用优先安排用于被收储土地拆迁安置工作,确保及时交出土地。自治区财政厅优先保障被收储单位拆迁、安置重建资金,并按照有关政策和被收储单位项目进展,财力情况安排资金予以支持,确保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此前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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