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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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

振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                                 

2022329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动产业振兴,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等文件要求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以下简称工业振兴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工业振兴的资金。

第三条  工业振兴资金每年安排额度100亿元自2021年开始实施,实施期限3年。到期前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组织对实施期限内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延续实施期限

  工业振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合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工业振兴资金主要通过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担保增信资本金注入、股权投资等方式予以支持。

  工业振兴资金应采用科学规范的分配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项目分配法、因素分配法。资金采取因素分配法的,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申报条件、分配标准和办法等。

  工业振兴资金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负责提出工业振兴资金年度绩效目标、支持重点,牵头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评审;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提出项目扶持计划、资金分配方案、资金绩效目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负责下达年度项目扶持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做好工业振兴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工业振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管,牵头组织开展资金绩效再评价工作;配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组织项目申报提出项目扶持计划、资金分配方案、资金绩效目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工业振兴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产业项目扶持。重大产业项目扶持、龙头企业一事一议持、企业经济贡献奖励、千企技改工程项目扶持、民营工业企业项目竣工投产奖励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奖补、购置工业机器人奖补、工业技术创新示范补助等。

工业增产增效激励。工业企业稳增长措施补助、企业上规入统奖励、企业上台阶奖励、单项冠军企业奖励、工业龙头企业入库奖励、工业发展激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前期工作、特派员联系服务工业企业工作等。

)工业园区建设。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特色园区建设标准厂房建设补贴、重点园区考核评价优秀奖励等。

(四)工业互联网发展。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工业互联网发展和两化融合、数字经济发展、工业互联网示范园区建设等。

(五)工业绿色发展。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监察能力提升、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循环经济示范、清洁生产示范、淘汰落后产能及化解过剩产能、节能环保产业示范项目等。

    )中小企业发展。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补、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环境改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乡村振兴特色加工业项目补助等。

)其他需要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发展项目。

工业振兴资支持范围可结合自治区党委、政府重点工作进行适当调整,具体以经批准的工业振兴资金年度计划为准。工业振兴资金支持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应按照《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事前绩效评估暂行办法》(桂财办〔2020〕72号)有关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算资金的必备条件

  工业振兴资金要突出资金支持重点。优先支持投资规模大、产出效益高、建设进度快、带动性强的项目,按照广西工业树产业林布局全景图,围绕补链延链强链的切入点和主攻方向,打造重点支柱产业链和战略新兴产业链,做大做优做强重点产业集群。优先支持高科技、高附加值、高成长性企业,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单项冠军和专精特新企业,提升工业经济竞争实力。优先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经济,加快新旧动能转化,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业振兴资金支持范围和重点方向制定发布配套实施细则,明确申条件、支持方式、补助标准等内容。并可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和修订发布。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根据工作需要提前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工业振兴资金年度申报工作指南,明确资金支持的重点和范围、扶持方式以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等,并组织实施。

  设区市、县(市、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自治区工业振兴资金申报工作指南的要求,做好本地区项目申报组织工作,负责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主要审核项目申报条件符合性项目支持范围符合性和申报材料完整性、合规性,项目财务数据真实性。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的项目,也按项目属地由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报送

第十  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所申报的项目应当实质性开工建设或具备实施条件。原则上要求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当年开工建设总投资10亿元以下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当年投资进度预计达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工业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项目达到总投资计划)30%。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完成已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工业振兴资金扶持项目的竣工验收。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支持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产业带动作用强、补链延链强链成效突出且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重大项目可根据项目投资进展等给予多次支持。

第十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建立工业振兴资金项目库,并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要求实行三年滚动管理,将设区市、县(市、区)上报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并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按规定纳入当年度的扶持计划进行安排,对需要继续安排的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合理编制分年度资金安排方案。

第十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业振兴资金的预算额度、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先进性、项目效益和项目性质等因素综合进行资金分配,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的时限要求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资金分配方案后,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项目资金扶持计划据实结算类资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要求预留的项目资金除外。按照谁分配、谁公开的原则,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应在下达项目资金扶持计划前将拟扶持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及项目投资额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除外。

第十  安排给各设区市、县(市、区)的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到项目单位所在地财政局安排给中央企业、自治区直属单位的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追加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或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的预算指标。

第十  项目资金拨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以股权投资等方式安排的专项资金,其拨付和管理按照相应的专项管理办法及规定执行。

(一)实行无偿补助或以奖代补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规划编制、项目奖励、企业奖励等项目应在符合资金拨付条件的情况下拨付。

(二)实行无偿补助或贷款贴息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结合投资进度、实际投入及利息支出进行资金审核拨付。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实际投资进度达到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30%以上总投资10亿元以下项目实际投资进度达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总额(工业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项目达到总投资计划)30%以上贷款贴息项目实际利息支出达计划贴息金额的30%以上;无偿补助项目实际投入应高于计划扶持金额。项目单位在申请资金拨付时需提交如存在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减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推进缓慢,项目终止,项目实施期满6个月内未申请验收,项目验收不通过等情形之一,则退回已拨付相应财政资金的承诺函。

(三)实行据实结算的项目,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项目扶持计划总额的70%下达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牵头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出具资金核查和拨付意见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出具的资金核查和拨付意见,清算下达剩余的资金。

经审核符合拨付条件的项目,应在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1个月内全额拨付资金。经批准使用工业振兴资金的项目,从下达项目计划的时间起,半年内补助资金未拨付的,取消其补助,并收回资金。

十九 项目单位收到工业振兴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严格专款专用。资金使用需纳入政府采购和招标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工业振兴资金项目扶持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投资以及资金扶持方式。项目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局应加强资金项目扶持计划的执行管理,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按原计划实施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整申请对不影响项目建设目标按质按期完成的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固定资产投资减少额不超过下达计划的10%的项目投资调整、不超过6个月的项目实施期延期,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进行调整并报备。其他项目建设内容、投资及期限调整,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厅研究后予以批复。项目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项目调整等原因需收回的工业振兴资金由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收回,并退回自治区本级财政统筹安排,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信部门配合收回。

二十  各级工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本级财政拨付资金的本地区项目的组织验收。经自治区本级拨付资金的中央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项目和部分重点项目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验收。项目原则上应在建设期满6个月内组织验收。项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按批准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完成投资是否达到计划要求、财政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等,具体内容根据项目性质不同有所侧重。对固定资产投资未能完成计划(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未能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工业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项目未能完成总投资计划)80%或目标任务未完成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按照年度投资,工业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项目按照总投资)一定比例调减扶持资金额度。

二十  项目单位在申报工业振兴资金项目时,应按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目标,目标内容包括完成投资、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形成效益等产出、效果绩效指标。各设区市、县(市、区)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未按规定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安排资金预算时,要按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编制工业振兴资金项目总体绩效目标,且绩效目标细化、量化。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绩效目标,并在下达资金计划的同时一并下达项目绩效目标。

各级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应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绩效跟踪监控,并对监控结果进行应用,及时纠正执行过程中的偏差,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实施。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工业振兴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形成专项资金自评报告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各设区市工部门按照要求具体负责自评工作,年度终了及时开展绩效评,将自评结果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据,并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桂财办〔2018〕89号)有关规定。

第二十  设区市、县(市、区)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属地原则做好本地区项目实施跟踪、监督工作,并由设区市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汇总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季度本市项目进度、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等书面报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厅。

第二十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加强对工业振兴资金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项目单位,收回已发放的工业振兴资金,视情况取消其2到5年内工业振兴资金申报资格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使用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工信投资〔20181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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