邕人发〔2022〕3号
南宁市邕宁区人大常委会
印发《南宁市邕宁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南宁市邕宁区人民代表大会
议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城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各镇人大: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南宁市邕宁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工作规定》已经南宁市邕宁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邕宁区人大常委会
2022年3月11日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
(2022年3月4日南宁市邕宁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公布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城区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依照本规则的规定议事。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于第一季度举行。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书面提议,或者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可以临时召集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会议举行的具体日期、地点由城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城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也可以授权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召开会议时间,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城区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城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一届城区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七条 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 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第九条 城区人大常委会在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并发布召开会议的公告;
(二)提出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三)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通过并公布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者代表变动情况报告;
(六)制定大会筹备工作方案、具体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每届城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前,城区人大常委会还应当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名单草案。
第十条 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城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召集城区人民政府、城区监察委员会、城区人民法院、城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举行联席会议,协调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十一条 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开日期和建议议程草案,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前三日书面通知代表。
临时召开城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应当将召开会议的日期和建议议程草案及时通知代表。
第十二条 在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城区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或者委托镇人大组织代表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 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设立大会主席团、大会秘书处、议案审查委员会。
大会主席团主持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大会秘书处由城区人民代表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提出的议案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审查报告或者处理意见报告。
第十四条 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临时召集人召集代表团第一次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负责会议期间代表团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五条 城区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等。每届城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还应当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预备会议由城区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城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一届城区人大常委会主持。
第十六条 各代表团在预备会议前举行代表团会议,对城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本次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其他有关准备事项进行审议。
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等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大会提出议案和决议草案、决定草案;
(二)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听取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情况汇报,听取有关委员会关于议案和计划报告、预算报告审议、审查情况的报告;
(四)依法提出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城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城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城区人民法院院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
(五)主持会议选举,提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六)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主席团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九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大会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第二十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
(三)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专题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六)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采取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的形式进行。各代表团审议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代表团提请主席团决定,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工作报告发表意见。
以代表团名义表达的意见,应当经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第二十二条 代表应当依时出席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请假并经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批准;会议期间应当向所在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大会秘书长批准。
大会秘书处负责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出席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城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代表未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不是代表的城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城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城区人民法院院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城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驻城区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城区直属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和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经城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城区人民代表大会。
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请假并经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批准,会议期间应当向秘书处请假并经大会秘书长批准。
出席城区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政协委员应邀列席城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全体会议。
列席人员可以在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发言,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公民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加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的旁听。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 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城区人大常委会、城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城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城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城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交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全体代表。
第二十六条 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书面提出,写明案由、案据和解决的方案。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由本人亲笔署名,第一署名人为提出议案的领衔人。
议案应当在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前提交大会秘书处。超过截止时间的,可以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交。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城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大会主席团可以同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城区人大常委会在本次会议闭会后审议决定,并报下次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或者提请下次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 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交由城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城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调查审议。城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城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城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结果报告。有特殊情况的,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城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应当作出决定或者处理意见,答复有关代表,并报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对不符合议案基本条件的议案,可以建议提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三十条 代表向城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于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城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闭会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有关代表。有特殊情况的,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一条 城区人民政府、城区监察委员会、城区人民法院、城区人民检察院每年应当分别向城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由城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综合报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向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二条 城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城区人大常委会、城区人民政府、城区人民法院、城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城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并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受委托的其他负责人在大会全体会议上报告工作。
各项工作报告应当在预备会议举行前印发代表。
第三十三条 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城区人大常委会、城区人民政府、城区人民法院和城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第三十四条 城区人大常委会、城区人民政府、城区人民法院、城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有关报告进行修改后印发会议。
第三十五条 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城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城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城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城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代表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协助。
城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后,应当及时将初步审查意见交城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处理,城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城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城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全城区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全城区与城区本级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草案和预算收支草案及其说明材料,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及城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
城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三十七条 提请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查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草案,在会议召开前,由城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项报告经大会审议、审查后,由大会秘书处起草相应的决议草案,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主席团审议通过后,交各代表团审议。
经各代表团审议的各项决议草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九条 全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城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城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条 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城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城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城区人民法院院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城区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城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
第四十一条 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城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城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城区人民法院院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
本城区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或者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第四十二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推荐人应当书面向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口头或者书面说明。
第四十三条 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补选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城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城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城区人民法院院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大会选举办法的规定进行。
选举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城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城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五条 在投票选举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城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城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城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前,主席团可以组织正式候选人与代表见面等活动,为代表了解候选人提供条件。
第四十六条 城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交各代表团审议后经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城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十八条 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城区人大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城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城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城区人民法院院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城区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罢免案提交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大会主席团会议上和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五十条 罢免案由大会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 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城区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城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城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城区人民法院院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城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城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前款所列人员提出辞职的,由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城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请求的,报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等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由城区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城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城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城区人民政府区长、城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城区人民法院院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由城区人大常委会分别在副区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第五十二条 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城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应当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人选,经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应当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十三条 罢免本城区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十四条 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城区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城区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城区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城区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城区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城区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五条 各代表团审议审查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第五十六条 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城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城区监察委员会、城区人民法院、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内容。
第五十七条 质询案的范围:
(一)有关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
(三)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方面的问题;
(四)有关重大失职和渎职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第五十八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的代表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城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五十九条 在代表团会议或者城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代表团或者城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提出质询和答复质询的情况印发会议,或者提请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六十条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案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的,受质询机关可以提出请求,征得提质询案的代表同意,由主席团决定,可以在城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三个月内,在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城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再次作出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城区人大常委会根据答复的情况和代表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
第六十一条 质询案在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处理即可终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城区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六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在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六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城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城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城区人大常委会在城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表在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七条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告,经主席团常务主席同意,由会议执行主席安排发言。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主持会议的执行主席许可,方可发言。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时间由会议执行主席确定。
第六十八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各项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以及通过专门委员会成员人选,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主席团会议表决事项,以主席团全体成员过半数赞成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六十九条 会议的各项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会议表决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以及通过专门委员会成员人选,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或电子表决方式。需要采用其他表决方式时,由主席团决定。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 布
第七十条 城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城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城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城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城区人民法院院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的城区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接受辞职或者罢免的决定,由主席团发布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大会闭会期间,由城区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在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解释;在闭会期间,由城区人大常委会解释。
在城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城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本规则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本规则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相冲突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工作规定
(2017年3月22日南宁市邕宁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4日南宁市邕宁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做好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以下简称代表议案)的有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城区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城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办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城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城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各选举单位以及本城区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为代表酝酿、准备议案提供服务;城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职能分工,做好代表议案的审议工作和相关决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代表议案的内容应当属于下列事项: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的有关事项;
(二)需要由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的本城区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三)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中央、自治区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应当由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处理的事务;
(四)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五)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六)不属于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并有领衔代表和联名代表的亲笔签名。
第七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充分酝酿并认真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八条 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代表应当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逾期提出的,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大会秘书处应当对代表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提出议案的代表进行修改、完善或者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代表议案,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第九条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附议代表提供议案文本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使附议代表了解议案内容。附议代表应当在审阅议案文本并同意后,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再签名提出。
第十条 在大会主席团决定代表议案处理事项前,领衔代表可以撤回所提议案的。撤回所提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大会秘书处提出,并通知联名附议的代表。
第十一条 城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进行审查。
议案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由上一届城区人大常委会从本届代表中提名,经本届城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变动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并在城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通过。
第十二条 代表议案由大会秘书处分送城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送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
对闭会期间提出的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由城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在大会会议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第十三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议案审查的情况,经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后,提出代表议案处理意见报告,提请大会主席团审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议案可以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列入大会会议议程;
(二)建议闭会后交城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三)建议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四)需要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其他建议。
第十四条 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处理意见报告由大会秘书处印发全体代表。
第十五条 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大会主席团可以同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在议案的审议过程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大会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城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报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提请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书面要求撤回所提议案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城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代表议案,先交付城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在大会闭会后进行调查、审议。城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城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结果报告;有特殊情况的,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代表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出议案的代表意见的情况、审议意见等内容,并附调查报告。
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代表议案,依照《南宁市邕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 城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可以作出决定,也可以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城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代表议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城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作关于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并进行审议。
经审议后,由城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根据审议意见提出关于代表议案的决定草案或者处理意见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经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城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研究后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关于代表议案的决定或处理意见,城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印发全体代表,并报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十九条 城区人大常委会、城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在审议代表议案时,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和部分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列席会议,听取意见。
第二十条 城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城区人大常委会对代表议案作出的决定,由城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在闭会后十五日内交付有关机关、组织执行。
交付有关机关、组织执行的决定应当附代表议案和城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该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由正职领导或者相关的副职领导负责对关于代表议案的决定的执行工作,并确定相应的执行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制定执行关于代表议案的决定的方案,并由本机关、组织主要领导签署,在报城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执行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执行情况;遇有特殊情况的,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关于代表议案的决定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执行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及时向城区人大常委会提交终止执行的报告,由城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三条 城区人大常委会对代表议案作出的处理意见,由城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在闭会后十五日内将代表议案交付有关机关、组织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例会前向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综合报告关于代表议案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处理意见的办理情况。
关于代表议案决定执行情况或处理意见办理情况的综合报告,由城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印发全体代表。
第二十五条 城区人大常委会对关于代表议案的决定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受城区人大常委会委托,城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城区人大代表对关于代表议案的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视察、检查。
关于代表议案的决定在本届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未执行完毕的,由下一届城区人大常委会继续督办。
第二十六条 提出议案的代表可以就关于代表的议案决定执行工作的有关问题向执行机关、组织提出询问或者经城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持代表证进行视察,必要时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案或者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执行机关、组织违反本规定的,城区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组织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在城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解释;在闭会期间,由城区人大常委会解释。
在城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城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本规定进行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本规定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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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报:中共南宁市邕宁区委员会。 抄 送:城区人民政府,城区监察委员会,城区人民法院,城区人民检察院,区委办公室、城区政府办公室、城区政协办公室,城区党委各部门,城区政府各部门,城区各人民团体,各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邕宁新兴产业园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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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邕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3月1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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